学校教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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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官队伍建设,规范教官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确
保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官,包括军事教官、体育教官、心理教官等。
第三条学校教官安全管理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原则。
第二章教官选拔与培训
第四条教官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五条教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学校规章制度、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
(二)教育教学方法、学生心理辅导技巧等;
(三)应急处置、紧急救援等技能。
第三章教官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教官职责:
(一)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
(四)协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教官权限:
(一)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纠正;
(二)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处罚;
(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安全。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防范
第八条教官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
(一)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
(二)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等;
(三)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等技能。
第九条教官应协助学校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教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学校对教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教学水平;
(二)工作态度;
(三)安全意识;
(四)学生评价。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教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教官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学校教官队伍建设,提高教官安全意识和教育教学水平,为学校安全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