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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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
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
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
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
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
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
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
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
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
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
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
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
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制
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
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
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
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
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

(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
防职务犯罪工作。

(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
并组织落实。

(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

(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
问题。

(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
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

(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

(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
展。

(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
监督。

(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
犯罪案件。

(四)军事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时机,着眼解决容易发生的问题,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教育督促担任团以上部队和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
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
观、利益观,严格依法用权,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和读职失职犯罪等问题。

(二)加强对从事兵员、干部、财务、物资油料、基建
营房、装备器材等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恰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
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等问题。

(三)各级机关应当做好所属医疗、仓库、院校、科研
和服务保障等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医院、疗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应当端正医德医风,防止违反规定收受
财物,防止生产、供应、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防止和
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2)各类仓库应当严格仓储物品
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止侵占、挪用库
存装备和物资,防止违反操作规程处理易燃易爆等物品,防
止代储、代运、代收、代发非法物品和危险性物资。

(3)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培训的有关规定,防止擅自开办涉及
颁发学历证书的自费生培训,防止擅自扩大自费生培训规模
和提高培训层次,防止利用招生、考试、分配等时机弄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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