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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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浙商商城购销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购销商的购销需求,维护购销商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购销商在浙商商城业务中的购销行为,根据《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浙商商城商品现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购销商的分类
第二条购销商由特殊购销商、主购销商、普通购销商组成。
第三章特殊购销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特殊购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三)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四)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0人(含)具备2年以上商品贸易或商品投资的经营管理经验;
(五)熟悉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发布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六)为控制特殊购销商自身的经营性风险,特殊购销商必须拥有多种合法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且无条件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机制的资料,在交易所予以备案;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
元人民币)、大型矿山或稀有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购销量为国内前1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元人民币),经交易所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特殊购销商。
第四章特殊购销商的定义、权利及义务第四条特殊购销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企业法人。
特殊购销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商品购销活动中,按照交易所相关购销规定接受所有与其签约的主购销商一切购销行为。
第五条特殊购销商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业务规则,根据浙商商城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主购销商的购销行为进行风险管理;
(三)享有交易所提供的购销信息和相关服务;
(四)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五)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
(六)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购销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九)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特殊购销商资格;
(十)特殊购销商应当与关联主购销商签署购销协议,由主购销商选择与其购销的特殊购销商的顺序,经交易所审核认可后,在系统内进行相应的接口匹配;
(十一)特殊购销商必须按照交易所购销相关管理办法、无条件接受所有与其签约的主购销商的所有商品购销。
第六条特殊购销商资格的申请、转让及取消:
(一)申请
1.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 2 )公司简介;
( 3 )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8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9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转让
1.出让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提交资格受让申请书,交易所按特殊购销商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评审后予以书面答复。
2.在收到交易所同意转让的书面答复后办理如下事项:
(1)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特殊购销商转让协议书》;
(2)出让方结清在购销市场内的全部债权债务,退还资格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等;
(3)受让方到交易所签订有关特殊购销商的法律文件;
(4)通过交易所发布公示;
(5)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三)取消
1.有下列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取消特殊购销商资格:
(1)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的;
(2)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通过交易所发布公示。
3.特殊购销商接到交易所取消其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结清在购销市场内的全部债权债务;
(2)退还资格证书和相关文件、资料等;
(3)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若未完成办理以上事项的,该特殊购销商须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4.已缴纳的席位费等相关费用不予清退。
第七条特殊购销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资格不得转让:(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取消的;
(三)与购销市场内主体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八条交易所对特殊购销商的商品购销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主购销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主购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四)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5人(含)具备1年以上商品贸易或商品投资的经营管理经验;
(五)熟悉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制度和业务规则;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元人民币)、大型矿山或稀有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购销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元人民币),经交易所审核,
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主购销商。
第六章主购销商的定义、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主购销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商品购销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主购销商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业务规则,根据交易所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普通购销商的购销行为进行风险管理;
(三)享有交易所提供的购销信息和相关服务;
(四)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五)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
(六)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购销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九)依据本办法转让、取消主购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主购销商资格的申请、转让及取消:
(一)申请
1.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1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 2 )公司简介;
( 3 )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
(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8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9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转让
1.出让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提交资格受让申请书,交易所按主购销商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评审后予以书面答复。
2.在收到交易所同意转让的书面答复后办理如下事项:
(1)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主购销商转让协议书》;
(2)出让方结清在购销市场内的全部债权债务,退还资格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件等;
(3)受让方到交易所签订有关主购销商的法律文件;
(4)通过交易所发布公示;
(5)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三)取消
1.有下列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取消主购销商资格:
(1)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
(2)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通过交易所发布公示。
3.主购销商接到交易所取消其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结清在购销市场内的全部债权债务;
(2)退还资格证书和相关文件、资料等;
(3)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4.已缴纳的席位费等相关费用不予清退。
第十三条主购销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资格不得转让:(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取消的;
(三)与购销市场内主体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四条交易所对主购销商的商品购销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七章普通购销商的定义、权利及义务第十五条普通购销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购销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合格自然人。
第十六条普通购销商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业务规则;
(三)在交易所进行商品购销;
(四)享有交易所提供的购销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处罚
第十七条购销商违反交易所购销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相关部门核查,按《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交易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