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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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山红街道办事处出勤纪律考核制度
一、每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夏时制下午2点30分至6点30分)为工作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加班的,加班时段为工作时间。
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纪检监察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每日上午8点10分,下午1点40分至2点10分(夏时制2点10分至2点40分)为签到时间,实行指纹打卡签到,地点设在办事处值班室。
因公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到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前向党政办说明。
四、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工作日内,中午不得饮酒,若因公务接待等特殊情况需要饮酒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
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中午私自饮酒,罚款100元,若影响工作的,罚款500元。
六、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实行逐级履行请假手续,具体为:因公外出半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
因公外出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做好记录。
因公外出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报主管领导批准,报党政办做好记录。
七、本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病、事假:病、事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
报告分管领导和党政办,由党政办做好记录;病、事假1天以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假条交党政办备案;病、事假2天以上,4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并将假条及相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等)交党政办备案。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告假手续的,按程序由领导同意后,事后补办,不补办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缺勤处理。
2、公休假: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假期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
3、探亲假:指探望长期居住在省外的父母或配偶。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一次,可给假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婚假: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5、产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正常产假为3个月,晚育的(23周岁零7个月以后生育的为晚育)增加60天,剖腹产再增加1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每增加一孩增加15天。
难产增加15天,若在休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假期均可延长一个月,以上均包括法定假日在内。
八、对劳动出勤纪律考核进行处罚:
1、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
2、个人无故缺勤半天,扣50元;一天扣100元,并通报批评;
3、无故缺勤15天以上的,按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每月事假累计达15天以上,扣除当年年终奖的10%;达一个月的,取消当月所有奖金、津贴及福利,只发75%的基本工资。
5、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休病假3天以上的必须到医疗单位出具病休证明,工资按有关政策发放。
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九、机关干部职工出勤考核情况以月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公布,并由党政办交财政所,按规定进行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