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观方面“明知”内容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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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观方面“明知”内容认定问题
作者:孙旗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8期
孙旗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摘要:本文针对实践中若干问题中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需要“明知”进行分析,并提出观点。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当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对其行为的性质需要是“明知”,但是,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行为,人对于其参加的组织的性质并不需要明
确知道,只需要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性质。

关键字:黑社会性质组织;性质;行为;“明知”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志码:A
黑社会犯罪与恐怖犯罪、毒品犯罪号称是当今“世界三大灾难性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甚至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1992 年10 月,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召开的
部分省、市打击团伙犯罪的研讨会上,黑社会组织性质的六个特征首次被提出。

1993 年11 月,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东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的规定》,
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有组织结构、名称、帮主、帮规,在一定区域、行业、场所、进行的危
害社会秩序活动的非法团队” 2011 年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第43 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修改。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与废止,标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一、武汉李军案以及本案争议焦点
(一)武汉李军案案情的介绍
罪犯张成义在其多名黑社会组织成员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或负罪潜逃之后,在2003 年,
召集李军等人组成新班底,并交由李军指挥领导。

李军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接受张成
义的指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控制武汉部分布匹运输路线,垄断货源收取保护以牟取暴利。

李军照搬“张成义犯罪集团”的“一案一酬”和“发放工资奖金”的管理模式,对领导“新班子”的成员进行管理,并在张成义的策划安排指挥下,利用各种犯罪手段,有组织的控制地方
的赌博业,通过各种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高达千万余元人名币。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军坚持认为,其并未加入“张成义组织犯罪集团”,其仅仅受雇于张成义,并不
知道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不应该被指定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军并不是简单的受雇于张成义,而是作为张成义组织的骨干成员实施组织、领导该集团。

被告人和公诉人的争议焦点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是不是以行为人“明知”组
织的性质为必要条件。

二、对“明知”内容的认定
(一)梳理争议的观点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参加的组织具有黑社会的性质,目前,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对立的观点:
1. 部分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我国实行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体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对此罪在主观上认识其犯罪性质,据此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时,必须先肯定行为人在参加前或者参加后,明确知道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如果不能够证明其主观认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则不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的罪。

2.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没有规定“明确知道”,对于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确知道”也很难确定,具有不可操作性。

(二)对“明知”内容分析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在认定行为人是否触犯刑法时,必须要具备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刑法分则中构成要件的内容。

据此,支持第一个观点的学者们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通常情况下,人的主观感受和内心想法并不容易被他人察觉洞悉。

就第二个的观点而言,尽管《刑修(八)》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明确的知道,但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的条文和司法实践之中。

因此,单凭法条中没有具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必明知,明显不具有说服力。

本案中,尽管行为人参加该组织时,称自己不知道该组织的性质是黑社会组织性质,也没有人告知他,但被告人对其加入该组织后,所实施的行为是明知的。

因此,应当通过行为人参加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来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案件评解
本案中,张成义授权李军招募的新成员,形成“新班子”,并对其实行新的管理模式。

从表面上看,张成义和李军是一种雇佣关系,但是,对于张成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李军是知之甚详,并且主动加入张成义的组织,并接受领导和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李军知道并接受张成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指挥,至于李军所管理的人员是否知道张成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重要,因为组织内部管理模式不影响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综上,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李军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考文献:
[1] 张颖,高海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分析[M].法制与社会,2011.
[2] 何秉松. 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 徐月飞.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M].法律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王帅)
收稿日期:2014-07-19
作者简介:孙旗(1993—),女,辽宁庄河人,本科。

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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