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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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环境,市纪委组织的“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是我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以来的第二次改革。“两集中、两到位”是指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审批处室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局职能配置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环保局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
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审管分离、批管并重”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全力打造行政服务窗口新平台,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良的政务环境。
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组织领导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环保局推进环保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局长何东平任组长,副局长涂春生、涂晗,纪检组长周德方任
副组长。肖书浩、叶俊杰、吴兵、张红艳为成员。副局长涂晗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并分管窗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总量环评科。
市环保局现有全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至总量环评科。总量环评科对外以汉川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室行使职能、职责,对内做为总量环评科进行业务管理。
(二)明确总量环评科行政审批职能
根据市人民政府汉川政发[2009]4号、市政府办公室汉川政办发[2010]64号文件精神,汉川市环保局总量环评科在党组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下,负责以下项目的审批工作。(12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5、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6、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
表的重新审批
7、核发《排污许可证》
8、关停、拆除、闲置环保设施审批
9、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10 、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确认
11、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12、夜间施工作业许可审批
(三)进一步明确总量环评科职能配置和职责范围
根据《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汉川政办发[2010]64号)文件精神,总量环评科除上述应承担的12项行政审批职能外,另外还应履行好下述职能职责。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落实省市减排目标;负责污染总量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指导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状况公报工作。
拟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区域、流域开发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权限内和省、孝感市环保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汇总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推动全市环保产业发展;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利用外资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协调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
建设工作。
(四)明确总量环评科工作人员并予以授权委托
总量环评科由环保局现有工作人员组成,窗口工作人员2名,肖书浩任总量环评科科长,张红艳为总量环评科工作员,总量环评科科长担任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代表环保局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使即时办理事项的审批权,承诺办理事项的协调指挥权,代表本单位组织联合审批,以及参与其它单位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等权限。
(五)总量环评科进驻中心的时间要求
总量环评科必须在2010年9月13日前整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三、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纪律要求
此次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涉及到的科室和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环保局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指挥。识大局,顾大体,立即完成行政审批科室的组建工作。行政审批科室进驻中心后,应系统研究环保系统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完善窗口硬软件建设,努力将环保窗口建设成为展示环保新形象、新风采的红旗窗口。对改革工作中有令不行,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