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山东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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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修订)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所指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出口供食用的野生和养殖的淡水和海水鱼类、甲壳类、贝类等水生动物。

2检验检疫依据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国外相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相关技术要求);
2.1.3 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1.4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要求。

2.2检疫依据
2.2.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它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2.2.2中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
2.2.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2.3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通知、预警通报所规定的检验检疫
要求。

3报检
3.1出口山东省内注册养殖的食用水生动物,出口企业应提前7天将出口计划向注册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申报时必须提供注册养殖场出具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见附件1)、养殖场自检自控相关项目的检测报告、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承诺书》(见附件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适用时)、合同/信用证。

3.2出口辖区外注册养殖的食用水生动物,出口企业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中应注明食用水生动物来自养殖场的注册编号、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和封识。

3.3出口远海深水捕捞的食用水生动物, 申报时必须提供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食用野生水生动物来源声明》(见附件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适用时)、合同/信用证。

出口淡水捕捞的食用水生动物,要严格限制捕捞区域,原则上应来自水库、湖泊;对来自不同淡水水域的食用水生动物,出口企业应对收购原料分别检测;出口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集中采样检测一次。

3.4出口企业出口水生动物必须来自出口企业自属的养殖场,没有自属养殖场的出口企业,要与已注册养殖场签订合同,并在检验检疫机关备案,并做好核销。

4检验检疫
4.1检验检疫准备
4.1.1确定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方法;
4.1.2做好取、制样及检验检疫器具的准备工作;
4.2 检验检疫内容
食用水生动物疫病、安全卫生项目、品质、数/重量、包装、规格、温度、标签、标记及唛头等,必要时进行品种鉴定。

对注册养殖场的疫病、药物残留和重金属采取饲养过程监控方式,对食用水生动物健康状况采取出口前现场检查和监装的方式。

现场检验检疫的主要项目包括:品种、健康状况、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等。

对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 运输
和装载食用水生动物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曾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装运食用水生动物。

4.3 现场检验检疫
4.3.1产地检验检疫
4.3.1.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等);
4.3.1.2查看出口注册养殖场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见附件4)或《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见附件5),详细了解注册场的用药、投料及其它养殖管理情况;
4.3.1.3询问货主和养殖管理人员该批食用水生动物有无异常情
况;
4.3.1.4查看各养殖池或网箱内食用水生动物的情况,重点检查活力、体表、病变、伤残及死亡等情况;
4.3.1.5筛选出病残食用水生动物,同时初步确认有无传染性疾病的临床症状;
4.3.1.6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及保温供氧设施是否适宜(参照SN/T 0774-1999);
4.3.1.7采样:按照GB/T18088-2000规定执行;检验检疫人员必须亲自采样,样品加封CIQ封条,并亲自送检。

注册养殖场在1个饲养周期内,活鱼出场前1个月至少要做1次国家规定的有关疫病、氯霉素、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药物残
留的检测;对于活双壳贝类进行贝类毒素和霍乱弧菌的检测。

(注:进口国对检测项目的要求可能会有变化,届时按进口国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出口远海深水捕捞的食用水生动物,每月监测一次氯霉素、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药物残留、重金属、贝类毒素和霍乱弧菌等,连续12个月没检出问题的,改为每季度监测一次,出口时不再进行批批检测。

同时,出口企业应与远海深水捕捞船只签订供货协议,确保货物来源的可追溯性。

养殖和捕捞水域的水质每年至少监测1次,应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

4.3.1.8 填写《抽/采样凭证》和《样品送检单》,注明实验室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4.3.1.9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加施封识。

4.3.1.10如实记录现场检验检疫情况。

4.3.2口岸检验检疫
对实施验证查验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重点查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如果是原包装、原封识,经查验包装、数量等相符的,出具通关单放行;如果原包装或封识已损坏或需要在离境口岸进行中转的,则要重新报检、检测,出境时加施封识。

对来自山东局辖区内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如果需要在口岸中转场直接倒箱装船的、或进行暂养且在12小时内装船出口的,可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操作,检验检疫机构可不取样进行检测。

在倒箱或暂养过程中,出口企业应加强人员看守防护,严防人为破坏或污染等事故的发
生。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沟通联系。

4.4实验室检验检疫
4.4.1实验室检验的依据由施检部门根据国际、国内或进口国的检测要求、双边协议、合同、信用证要求等确定。

4.4.2实验室在收到样品时,必须认真记录所收样品的封存状态等项目,详细记录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结束后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

4.4.3 有条件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检测实验室,负责对水质、引进的种苗、购买的药品、饲料等生产用原料和饲养的水生动物进行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药物残
留、重金属及贝类毒素等检测;无条件建立自检自控实验室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实验室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保证企业的产品及生产用原料能够得到及时的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被委托的实验室进行现场确认,并做好书面记录,每年进行一次比对实验,验证委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4.5 检验检疫记录
4.5.1应做好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号、品名、饲养日期、批号、检验检疫依据、抽样依据、检验项目(感官、微生物、理化项目等)、检疫项目(有害生物、病症等)、温度状况、包装及抽采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检测报告单号、结果及判定等基本要素。

4.5.2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的实际情况,保证检验检疫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检验检疫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4.6结果判定和处理
4.6.1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经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未发现任何问题,则判为合格。

4.6.2 检验检疫不合格处理
4.6.2.1对检验检疫一次不合格的食用水生动物,要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统计在“一次检验检疫不合格率”栏内;4.6.2.2如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则作最终不合格处理,并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出入境检验检
疫风险预警信息报表”;
4.6.2.3非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允许经过技术处理后重新报检。

4.6.3货主或代理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并要求复验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出具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程序》执行。

4.7 样品管理
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程序》、《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程序及其采样标准》、《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4.8出证与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等相关单证放行。

4.9监装
4.9.1包装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渔业水质标准。

4.9.2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用水有特定检验项目要求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检验。

4.9.3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物的消毒方法或药物有特定要求的,按照其特定要求进行消毒处理;输入国家或地区无特定要求的,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和药物进行消毒处理。

4.9.4出境装箱时,须现场监装并做好记录,以备核查。

5. 证稿拟制和单证签发
5.1证书用语要求:证书用语要简单明了、准确真实,并符合有
关规定的要求。

单证证稿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食用水生动物的《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3天。

5.2 证稿拟制和单证签发
5.2.1证稿拟制和单证签发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程序》的规定。

5.2.2本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首次出口某一食用水生动物时,应首先确认是否有统一规定格式和内容的证书。

无统一规定的证书时,由施检人员根据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和结果拟制证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山东检验检疫局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由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发;必要时须经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

再次向同一国家或地区输出同样的产品时,一般不得重新制
作新的版本。

5.2.3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5.3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有效期:自通关单签发之日起14天;
6. 监督管理: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未经注册的养殖场不得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基本要求见附件6;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程序见附件7)。

6.1 对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中转场监管频率:每批食用水生动物在每个养殖周期内至少2次。

6.2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检验检疫人员要对引进种苗的来源、有无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限用药物是否执行安全停药期、消毒药品的使用存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检查。

监督管理时,必须认真检查《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或《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填写是否真实;出口专用容器洗刷消毒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供氧条件是否适宜;场区厕所等设施是否对养殖场所造成污染;病死食用水生动物是否有安全处理场所;是否执行停食规定等。

将监管检查情况认真填入《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场日常监督管理通知单》(见附件8),一式二份,由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和注册场负责人分别签字保存,
以作下次检查时评价整改的依据。

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应于5日内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6.3 电子监管:所有新申请注册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与检验检疫机构电子监控系统对接,保证水生动物各养殖环节处于检验检疫机构的监控之下,确保养殖过程的安全(已经注册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否则,应暂停出口,进行整改)。

6.4 指导企业制定严密防控欺诈及认为投毒破坏的措施,有条件的企业要对运输全过程实施专人押运,在货物通关放行前,有专人在韩国的暂养场看护货物;要设法了解掌握国外客户情况,挑选信誉好的客户,买卖合同最好签定离岸价,确保各个环节不出
现问题。

7归档
7.1 证单资料
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7.2商品档案
商品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2.1 国内外与该商品有关的检验检疫监管法规、规定、程序等资料。

7.2.2 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

7.2.3 历年来检验检疫统计数据及质量分析材料。

7.3企业档案
7.3.1基本情况、注册及复查、监管情况等资料。

7.3.2不合格产品及质量问题分析。

7.3.3每年度出口数量统计。

8处罚
在对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中转场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资格:
8.1产品在国内、外检出重大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8.2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
8.3 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8.4 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证书、注册编号。

8.5 被注销注册资格的企业,自收到注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9自动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企业的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9.1 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9.2 注册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改建、扩建、迁址完毕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9.3 1年内没有出口水生动物的;
9.4 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10 附则
10.1 国家质检总局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0.2 本程序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10.3 本程序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2、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承诺书
3、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来源声明
4、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5、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6、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基本
要求
7、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程序
8、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场日常监管通知单
9、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
申请表
10、残留限量标准
附件1
编号:
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兹证明:
我场为检验检疫局批准的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编号为,本场于年月日向(出口企业名称)提供的下列食用水生动物,全部由我场养殖,符合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没有使用违禁药物,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愿放弃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的注册资格。

注册养殖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承诺书
1、该批食用水生动物在养殖过程中从未使用过包括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恩诺沙星等禁用药物。

2、该批食用水生动物经检测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要求,未检测出禁用药物残留或限用药物残留超标。

3、该批食用水生动物一旦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进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禁用药物残留,自愿放弃出口资格。

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编号:
出口野生食用水生动物来源声明
兹证明:
我公司出口的下列水生动物是野生捕获的,符合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愿放弃出口资格。

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检验检疫
监管手册
养殖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养殖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使用须知
一、本手册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养殖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及年审的必备资料,是生产、防疫、管理、出口等方面的真实记录。

二、本手册每场一式两份,一份留注册养殖场保存备查,一份由出口企业作报检用。

三、本手册除监管记事一栏外均由养殖场技术人员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四、发现疫情时,须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如实填写在本手册中。

五、本手册用毕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新手册。

如有遗失,须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发。

养殖场简况
养殖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养殖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饲养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养殖量: ____________________养殖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养殖场认可兽医: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料收购记录
日常药物使用登记表
疫病诊治记录表
引进种苗记录表
食用水生动物出场情况登记表
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日常防疫消毒记录表
监管记事
附件5
出口食用水生动物注册中转场检验检疫
监管手册
中转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转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本手册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中转包装场实施检疫监督的手段及进行年审的必备资料,是中转包装场防疫、装运的真实记录。

二、本手册每场一式两份,一份留注册中转包装场保存备查,一份由出口企业作报检用。

三、本手册除监管记事一栏外均由注册中转包装场负责人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四、发现疫情时,须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如实填写在本手册中。

五、本手册用毕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新手册。

如有
遗失,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发手续。

中转包装场简况
中转包装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中转包装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中转包装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中转包装场认可技术员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转场食用水生动物进出场记录表
日常防疫消毒记录表
监管记事
附件6
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基本要求
一、养殖鱼类注册条件
出口食用鱼类养殖场须遵照规定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并获得山东检验检疫局的注册资格,注册养殖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建立包括书面操作计划的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应建立安全卫生控制方案,确保无有毒有害物引入。

3、应制定水质保证程序,包括采集微生物水样和分析方法及例行的温度、盐度监测。

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各项指标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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