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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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平安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

2、仔细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讨论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讨论处理。

参加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看法。

4、对现场发觉的各类担心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需准时组织、支配落实处理,如不准时组织支配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讨论处理。

5、对在现场发觉的各类担心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准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讨论处理。

6、对在现场发觉的重大担心全隐患,必需盯在现场,马上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需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晰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
的,由公司讨论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平安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平安,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讨论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担心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需仔细对待,要赐予明确答复,实行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惩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觉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讨论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平安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讨论处理。

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需参与公司组织的平安办公会,无故不参与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平安工作作具体的支配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平安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需参与,无故不参与每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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