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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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2.01.14
•【文号】
•【施行日期】2002.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1号2002年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第六条已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为贯彻实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经司法部研究确定,通知如下: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下列地方视为适用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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