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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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66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静叶文建邹殷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海涛;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海涛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海涛
【当事人-公司】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海涛
【被告】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张海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0:14:33
张海涛、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266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68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奡斓。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波。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海涛与被上诉人广州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10月30日向上诉人张海涛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张海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叶文建
审判员邹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玮瑶
书记员成汶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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