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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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第八条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新闻单位须将签署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劳动聘用和职务任用的必要条件,未签订的不得聘用和任用。
第十条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须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未包含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十一条新闻单位应在参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时,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新闻从业人员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签订、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人员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新闻单位应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健全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制度,履行管理责任;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人员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第十五条新闻单位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混乱,造成失密泄密、敲诈勒索、侵权等严重问题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等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2)
一、基本原则
1. 客观、真实:新闻从业人员应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准确报道事实,不歪曲、不虚假报道。
2. 公正、公平:新闻从业人员应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歧视任何群体。
3. 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问题,传播正能量,引导舆论。
二、工作要求
1. 报道准确: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要确保事实的准确性,严禁捏造、伪造信息。
2. 保护隐私:新闻从业人员应尊重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私人信息。
3. 尊重知识产权:新闻从业人员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等合法权益。
4. 文明用语: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要遵守文明用语,不得使用粗俗、侮辱性的言语。
5. 尊重多元文化:新闻从业人员应尊重多元文化,不歧视、不诋毁其他文化。
三、职业规范
1. 拒绝贿赂:新闻从业人员应拒绝一切形式的贿赂行为,保持独立、客观的报道原则。
2. 信任可靠的消息来源: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应选择可靠的消息来源,经过核实后再进行报道。
3. 公开募集稿件:新闻从业人员在编写稿件时,应公开募集意见、观点,多方面征求意见,提高报道的丰富性和准确性。
4. 报导重大突发事件:新闻从业人员应优先报导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跟进、及时报道,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5. 正当取材: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应正当取材,依法合规,遵守道德底线。
6. 谨慎使用匿名消息源:新闻从业人员应谨慎使用匿名消息源,避免造成虚假、不准确的报道。
四、职业道德
1.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新闻从业人员应在报道中如实披露自己与报道对象的关联关系,避免隐瞒真相。
2. 禁止涉及个人利益的报道: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进行个人商业活动,不得报道损害公众利益的内容。
3. 不得散布谣言:新闻从业人员不得散布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损害社会稳定。
4. 尊重版权:新闻从业人员应尊重版权,不得擅自转载、抄袭他人作品。
5. 不得接受不当利益:新闻从业人员不得接受他人的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五、违规处理
1. 违反管理规定的,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停职、解聘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与管理
1.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评估等,确保管理的公开、透明。
2. 对于管理不善、违规行为的上级管理者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年度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是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范本,使新闻从业人员更加规范自身行为,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形象,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新闻媒体的专业素质,保障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制作等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包括记者、编辑、摄影记者、播音员、记者助理等。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推动新闻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或披露未经批准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章新闻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从事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制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新闻学、中文、传媒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新闻业务能力和敏锐的新闻嗅觉,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新闻采访技巧和新闻报道方法。
第八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具备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新闻报道职责不符的行为。
第三章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利依法取得新聘、辞退、辞职或解聘,有权利参加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有权利提出工资、福利待遇要求。
第十一条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利采访、调查、报道事件和新闻稿件,有权利拥有、维护和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权利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指令和任务。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机构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和同事的指挥,保持团结和合作的态度。
第十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新闻,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持续学习新闻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新闻从业人员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行业规范的新闻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在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制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闻从业人员,可以给予嘉奖、奖励和晋升等荣誉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申请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新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新闻机构应当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确保新闻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