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小微企业“银政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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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小微企业“银政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大渡口区小微企业经济发展,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银政通”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客户池”中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抵质押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互助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池”是指大渡口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出入池申请,由“银政通”管理机构认定的大渡口区优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群体。
“互助金”是指由“客户池”中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逾期的贷款。
互助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金”是指区政府向“互助基金”账户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银政通”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大渡口区“银政通”工作审核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经济信息委的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委、区商务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文化委、区国资办(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联为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银政通”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助基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互助基金池中资金由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互助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
区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1000万元,铺底资金分期到位,首次到位200万。
合作银行业机构发放的“银政通”贷款余额不高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10倍。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借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贷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互助
金;本着“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更好发挥企业互助金作为企业互助风险准备的作用。
第六条“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互助基金”账户存放互助基金池资金,该账户仅作为互助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经“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金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账户内企业互助金孳生的利息纳入代偿范围,政府风险补偿金孳生的利息,单独核算纳入基金运营经费来源。
该“互助基金”账户存续的期间至贷款企业对合作银行业机构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七条对于逾期贷款,合作银行业机构可向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代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企业互助金履行代偿责任,从“互助基金”账户拨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业机构。
当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银行业机构书面通知后有权从“互助基金”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当企业互助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区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各50%进行分摊。
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首先以“互助基金”账户内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不足部分的50%。
若“互助基金”账户内政府风险补偿金仍不足补偿,则由区政府另行组织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足额补偿不足部分的50%。
原则上“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后1个月内,足额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
第三章客户基本条件
第八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银政通”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大渡口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近2年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信息;
(三)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为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定的“客户池”名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五)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同意采用“银政通”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
(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银政通”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单个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银政通”贷款额度上限分别为小型企业1000万元、微型企业250万元、个体工商户150万元。
第十条“银政通”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实现按月结息。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业机构给予“银政通”优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
第十二条“银政通”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第五章“银政通”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拟开展“银政通”业务的企业,需填写《大渡口区“银政通”目标客户池入池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附件1)并向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待审核后,同时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审批材料。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业机构将审批结果以《“银政通”业务意见函》(附
件2)函告“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
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近2年是否有违法、查处等不良信息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报“银政通”审核小组组长确认,对确认贷款的企业,按照借款合同金额的2.5%缴纳互助金。
在企业缴足互助金后,“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向合作银行业机构出具《“银政通”贷款发放意见函》(附件3)。
之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银政通”回收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当企业“银政通”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互助金代偿银政通贷款的函》(附件4),用互助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六条当互助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银政通贷款的函》(附件5),提出补偿申请,由区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业机构在收到代偿(补偿)资金的同时,将区政府承担代偿(补偿)责任部分的债权转让给区政府;由区政府委托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和执行担保。
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抵扣双方发生的追索费用;
(二)按各占50%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包括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政府追加风险补偿金);
(三)补偿企业互助金所承担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业机构需要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在贷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对此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若“银政通”客户池中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时,合作银行业机构将向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并有权采取减少贷款额度、适当提高借款人准入要求等措施控制风险;若不良率达到3%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暂停发放新增贷款,待不良率下降到3%以下或合作银行业机构与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协商后再确定是否继续开展业务。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与区“银政通”审核小组办公室共同对贷款企业开展监督、贷后管理工作。
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影响其还款可能的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资
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