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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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的比较
杨长汉1虽然企业年金理事会与法人受托机构都可以作为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但是理事会受托模式与法人受托模式还是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本章将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

(一)、运作模式不同
由于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下,两个受托机构的组织性质不同,造成受托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力不同,这直接影响“捆绑”能力,从而影响运作模式的具体分类。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具备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全部权力,但是由于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一个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因此,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没有承担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的资格和能力,也就是说,企业年金理事会无法兼任其他任何一个管理机构的角色。

因此,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理事会只能选择全分拆的年金基金运作模式,即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职能全部委托给外部法人机构来承担。

1、法人受托模式的特点
与企业年金理事会相比,法人受托机构的管理资格和能力就要强很多。

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除了托管人职能必须外包之外,法人受托机构只要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就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

如果法人受托机构同时具备这两项业务资格,则可以同时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因此,在法人受托模式下,法人受托人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条件选择以下四种模式:
(1)与理事会受托模式一样,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职能全部外包,即法人受托全分拆模式;
(2)法人受托机构与账户管理人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
(3)法人受托机构与投资管理人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
(4)法人受托机构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捆绑的部分分拆模式。

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此外,还有两类特殊的模式:以实际行为能力来划分在法人受托模式下,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参股,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一站式”或“全捆绑模式”。

但在实际运作中,可以按照受托人与其他当事人关联关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分为“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这不是从法律关系上划分的。

在金融控股集团的框架下,集团内部各企业可以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所有涉及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的服务,这种模式就是“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

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实际上是法人受托全分拆模式或部分分拆模式的一种特殊实现方式。

金融控股全捆绑模式是法人受托机构行为能力的延伸,行为效果实际上超过了其法律行为能力和实际行为能力。

虽然在这种模式下,法人受托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可能都是独立法人实体(也可能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但他们之间较为紧密的关联关系就决定了受托机构的行为能力要比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强,这种模式可以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法人受托各细分模式下法人受托机构所能担任的角色如表1.3.1所示:
表1.3.1 法人受托各细分模式下法人受托机构所能担任的角色
法人受托模式的种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法人受托全分拆模式能不能不能不能
法人受托部分分拆模式(一)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
能能不能不能绑模式
法人受托部分分拆模式(二)
能不能不能能
——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捆
绑模式
法人受托部分分拆模式(三)
能能不能能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
资管理人捆绑模式
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能能能能
2、理事会受托模式的特点
由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行为能力受限,使得理事会受托模式无法像法人受托模式那样衍生出不同的细分模式。

从法律关系上看,理事会受托模式只能采取理事会受托全分拆模式;从关系的紧密程度来看,可以有理事会受托部分分拆模式,即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绑模式。

此外,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实际运作中,还可能出现行业性理事会模式和中小企业联合性理事会模式。

从行业性理事会受托模式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行业主管部门逐步撤消,行业内的企业或公司越来越独立,因此行业性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缺乏现实基础。

目前这种模式可能仅在少数行业如电力行业存在,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从中小企业联合性理事会受托模式来看: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谈判能力,降低其年金基金的运行成本,中小企业可能采取联合的形式,包括年金计划的合并,以集团的形式来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事实上,中小企业联合性理事会受托模式面临很大的困难:一是缺乏能够承担联合工作的企业,谈判过程也异常困难;二是难以明确地划分责任;三是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矛盾。

对于中小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法人受托机构可以为其设计集合的年金计划,以解决上述矛盾,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无论是行业的、集团的、区域的多企业的联合理事会,涉及范围广、人数多、法律关系负责,需要专业地合法地设计。

理事会受托各细分模式下企业年金理事会所能担任的角色如表1.3.2所示:表1.3.2 理事会受托各细分模式下企业年金理事会所能担任的角色
理事会受托模式的种类受托人账户管理

托管人
投资管理

理事会受托全分拆模式能不能不能不能
理事会受托部分分拆模式能能不能不能
理事会联合受托模式(全分拆)能不能不能不能理事会联合受托模式(捆绑)能能不能不能
(二)、治理结构不同
虽然从法律地位上看,企业年金理事会与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没有本质区别,但在实际运作中,两种模式的治理结构是不同的。

1、治理结构的比较
在法人受托机构模式中,企业与职工处在同一利益体之下,共同发起企业年金,并交由外部的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失去对企业年金资产的所有权之后由职工拥有收益权,企业与职工组成潜在的利益共同体。

而在理事会受托人模式下,企业发起的理事会获得了企业年金资产的所有权,此时同为缴费主体的企业可能与企业理事会组成潜在的共同利益体(见图1.3.9)。

图1.3.9 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的潜在利益共同体示意图在理事会受托模式的治理结构中,存在委托人缺位和越位的可能。

委托人缺位,即委托人与受托人重叠。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虚化,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委托人越位,即委托人直接干预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处置和管理。

由于企业年金理事会在企业内部产生,企业可能会出现某种原因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进行行政干预。

这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对企业年金计划本身的监督也无法有效实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受托管理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对委托人的监督,即受托人应根据受托管理合同对委托人涉及违反企业年金计划的行为,如委托人违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违法占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侵犯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监督。

而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务是基于委托人(企业和企业职工)的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是独立于企业的外部法人实体,因此,不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重叠的问题,相应地不存在委托人对受托人监督虚化的问题,也不存在受托人对委托人监督虚化的问题。

2、从事受托管理的工作动力不同
尽管根据《信托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以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管理,但在实际运作中,企业年金理事会比法人受托机构的工作动力要强。

企业年金理事会本身就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人,企业年金计划的利益与自身利益是一致的,出于自身利益与职责规定的双重激励,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为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服务,当然这并不能绝对地回避道德风险,还要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策机制是否完善,企业和职工能否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三)、监管方式不同
1、监管部门对受托人的监管
有关监管部门对法人受托机构的监管力度比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监管力度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法人受托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须经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而企业年金理事会则不需要经过认定;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理事会是特定的自然人集合,相比法人受托机构,有关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和障碍,特别是在责任追究方面。

此外,法人受托机构必须是金融机构,其业务监管部门本身就对其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2、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管
由于可能存在前面提到的委托人缺位的问题,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管可能虚化,监督效率比较差。

但这并不是绝对情况,如果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本身治理结构良好,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真正独立行使受托人职责,这样反而有利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

这是因为:一方面,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紧密和沟通顺畅,便于委托人及时全面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

另一方面,内部的制约机制可能更为有效,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职工本身就处于企业统一的约束激励框架内,其自身有尽职尽责的动力;同时,委托人对于不称职的理事可以及时解聘和更换。

对于法人受托模式不存在委托人缺位的问题,监管效力要更强些。

这里必须指出,法人受托模式下的外部化监督还是有一定缺陷的:首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按季向委托人报告基金运作的情况,时效性较理事会受托模式差;其次,对受托人的解聘和更换需要依据和经过一定的程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更有利于受益人时才可以更换,而且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受托管理合同确立关系,解除合同牵扯到责任划分等问题,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手续才能够完成。

3、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其他当事人的监督
在同一细分模式下,从专业性角度看,法人受托模式下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其他当事人的监督更为有效,有助于控制风险。

由于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有不同的细分模式,而不同细分模式下的监督效力是不同的,这牵扯到监督外部化与内部化问题。

一般而言,监督的外部化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比内部监督更能发挥效力。

(四)、其他方面的不同
1、专业性的差别
在法人受托模式下,受托人的专业性较强。

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是获得资格认定的专业从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往往具有多方面的、专业水准较高的职工,在经验积累、规模经营效益方面具有优势,能够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专业化管理。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主要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与法人受托机构相比,专业性可能弱一点,但可以通过选聘外部专业人士参与来提高企业年金理事会的专业性水平。

2、信息沟通方式的区别
由于法人受托模式可以采取捆绑模式,特别是“法人受托全捆绑模式”,而理事会只有两种可能的模式,因此,在没有区分细分模式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给出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哪个信息沟通更有效。

同一细分模式比较,理事会受托模式比法人受托模式信息沟通要及时、运作环节少、效率更高。

从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流程来看,为了规避法人受托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并不处理现金流,而企业年金理事会设立在企业内部,委托人与受托人实质上是重叠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实质上直接处理现金流和信息流,这就减少了运作环节,提高了效率。

应该特别指出,法人受托部分分拆模式(尤其是有账户管理人捆绑的情形)及全捆绑模式下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环节减少,数据的及时性、可靠性相应提高。

3、运作成本的差异
对众多中小企业而言,它们基金规模较小、参加计划人数有限,如果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且运作成本较高。

而独立法人实体的业务界定明确,可以同时受托多个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社会化服务,这就从根本上实现了集团、行业、地区、乃至整个社会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方面的规模经济,因此中小企业采取法人受托模式能够节省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成本。

对大企业来说,它们年金基金规模巨大,参加人数众多,比较容易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运作成本,因此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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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

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目录
内容提要
写作提纲
正文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概述 (4)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 (4)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 (5)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义 (5)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5)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模式不固定 (5)
(二)公允价值的获取 (6)
(三)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 (7)
(四)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 (8)
三、解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0)
(一)确定积累时间统一计提模式 (10)
(二)统一的度量标准 (11)
(三)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 (11)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12)
(五)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12)
参考文献 (15)
内容提要
在六大会计要素中,资产是最重要的会计要素之一,与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普遍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的情况,从而使资产减值问题一度成为我国会计规范的热点问题。

人们也期望通过会计上的法律法规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让企业向广大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减值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针对会计实务中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分析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实务操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并对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与评价,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阐述了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的境况。

从资产减值准备入手,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分析,提出了计提标准不恰当,计提时间未作统一规定等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分析方法等对策。

写作提纲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概述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义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模式不固定
(二)公允价值的获取
(三)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
(四)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
三、解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一)确定积累时间统一计提模式
(二)统一的度量标准
(三)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四)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五)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问题的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大众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也逐步提高。

而市场经济的完善,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其交易方会计信息要求也提高,国家为了宏观调控的需要,也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真实的会计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是不可逆性的规定。

按照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预期不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就不应列入资产,预期不会带来原预计额的经济利益的资源要折扣后列入资产,即减除预计减值后的部分才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问题的研究,理论上提高企业对现行资产减值准则的认识,促进企业完善企业相关会计核算,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对于完善我国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提出建议,促进我国资产减值准备准则完善。

实践中,这一研究旨在加强企业对与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的认识,完善企业会计核算,提示相关部门就准则中不完善的地方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以下就是我的论文。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概述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回收金额,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

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
大部分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

计提方法是按单项资产计提。

1、计提公式: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

2、全额计提情况: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的固定资产;
③已遭损毁,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④其它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义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

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这是就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

计提减值准备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制定的财务政策更加稳健。

而从信息的使用者角度出发,适时考虑无形损耗,更精确计量了期末资产的价值,同时也剔除了虚增的利润,降低了财务风险,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益补充,它的实施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财务政策更加稳健。

现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减值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确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模式不固定
固定资产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以发现,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的
时间“年度终了”较好掌握,但是“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就给企业提供了很大的选择空间,使企业在操作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财务人员可以随意制定计提时间,造成虚假信息泛滥,误导投资,也使企业之间提供的相关信息缺乏了可比性。

企业的会计行为受会计准则等制度规定的约束,但是会计准则在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指导作用的同时还兼有一定的灵活性,给会计人员区别不同情况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和判断余地,如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或可由会计人员做出不同的判断。

准则的灵活性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从实际出发,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会计方法,操纵会计报表。

(二)公允价值的获取
对于固定资产减值而言,公允价值的获取有难度,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的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 可见,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反映的是现值,其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公平交易的市场而不是其它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提高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非市场化的因素依然很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依赖的“成熟市场经济”相距甚远。

部分市场仍然处于垄断状态,竞争不充分,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的公允性,我国目前的资产信息、价格市场不健全,不能定期、及时地公开各种资产的最新市价,因此公允价值难以得到合理的确定,不同市场上所反映出来的市场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价格难以真正反映价值,准则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划分不同性质的资产所使用的计量属性,企业资产按照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待出售和处置或者持有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并且有公平市场价值的资产,如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等;另一类是基于持续经营的假设,通过持续使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资产,这类资产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如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产房等固定资产,这类资产即使有公平的市场价格,但由于这类资产在正常经营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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