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教发字[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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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教发字〔2011〕15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教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房屋场地管理办法》、《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系教育教学、活动、绿化、生活、实训等教育用地。

房屋系教育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等教育用房。

第四条学校对使用的房屋、土地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学校使用的房屋、土地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房屋、土地管理负主要责任,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房屋土地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学校应定期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使用用途。

第六条学校房屋、土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在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不得擅自将房屋和土地出售、转让、抵押、置换、出租等,确需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学校,需要对原房屋、场地进行调整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房屋、土地等属国有资产,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在确保校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闲置的校产进行处置、盘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本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房屋、土地需要优化调整的,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有偿调整的,收益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

第九条不得擅自利用自有及周边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开发。

因特殊原因需要合作开发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标准的房屋、土地档案和管理制度,做好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确保教育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经各级政府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团体、集体或个人用于兴办教育事业的场地及建筑,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在旧城改造中,列入拆迁范围的学校房屋、土地,拆迁部门给予的补偿,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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