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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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
【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1.07.19
【实施日期】1991.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
(1991年7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为坚决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这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立即停止作案活动,并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彻底坦白交待违法犯罪行为。

对能主动揭发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二、凡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及重大卖淫团伙的犯罪分子,构成流氓罪和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构成强奸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教育过又不悔改而重犯的,一律进行劳动教养。

四、对查越的卖淫嫖娼人员,由卫生部门在收容羁押场所进行身体检查并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或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条件、通风报信、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情节轻微并能坦白交待的,可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六、在职人员参与卖淫嫖娼活动,其单位领导知情不做处理或包庇、阻挠公安机关查处的,可给予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从即日起,全市所有宾馆、旅(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要进行一次综合治理整顿。

对其中容留、放纵卖淫嫖娼活动的单位,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八、全市人民要迅速行动起来,坚决同卖淫嫖娼活动作斗争。

凡知情人都应积极提供线索,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卖淫嫖娼团伙案件的,要予以嘉奖。

九、公安、工商、商业、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

十、本通造由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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