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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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9.19
•【字号】鄂价环资规[2012]173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2〕173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城乡居民自有用房出租经营发展迅速,成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拆迁户、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解决临时居住问题的主要途径,为吸纳当地经济发展所需人力资源提供了条件。
同时,出现了房屋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行为不规范、滥收电费的现象,承租人对此反应强烈。
为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通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
原则上出租人和承租人用电均应分表计量,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电表抄见电量收取的电费。
具体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总电表之后的各分电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能够准确反映线损总量的,线损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
(二)若总电表之后分电表装置不全,即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计量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线损不能准确反映的,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1千瓦时确定,其余的由出租人承担。
(三)若总电表之后无分电表装置,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用电均未安装电表计量,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应考虑按居住面积或居住人口、居住户用电器的功率等因素来合理分摊总电表电费。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电费结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总电表之后分电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安装计量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电表抄见电量电费÷分电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电表实际抄见电量。
(二)总电表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计量表,承租人都安装了计量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千瓦时/月)。
(三)总电表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用电均未安装计量表的,各用电户电费=总电表抄见电量电费÷分摊因素总和×各用电户分摊因素。
三、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出具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
结算凭证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确认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出租人应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规范出租房用电价格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依据有关法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打击利用电费分摊借机涨价的行为。
湖北省物价局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