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曾献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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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曾献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2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辖终2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艳凌
【审理法官】孙艳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曾献瑞;河南中科建投体育场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曾献瑞河南中科建投体育场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曾献瑞
【当事人-公司】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河南中科建投体育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曾献瑞;河南中科建投体育场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原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资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3:24:40
【二审上诉人诉称】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曾献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2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献瑞。
原审被告:河南中科建投体育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审理经过上诉人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1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原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资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孙艳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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