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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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流程)
解析
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 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 四、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分类评估程序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工作程序安排; 10.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工作程序安排;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安排; 12.签订补偿协议后出现争议的处理机制; 13.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举证方案; 1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举证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 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 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法律实务问题解析
内容提要
第一章: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流程)解析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流程)解析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 第五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应诉证据准备 第六章: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重点 第七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特别注意:如果在房屋调查程序中,被征收人 不予配合,那么在行政诉讼时将面临举证不利 的后果。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一)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应全面 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全面,应体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
十七条所列举的内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包括: 1.有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2.无证房屋的处理程序; 3.无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4.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方案; 5.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方案; 6.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方案;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 8.补助和奖励方案;
方案; 1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与非诉讼执行方案; 1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方案; 17.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方案;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合法 (三)补偿安置方案应合理 (四)补偿安置方案应易于操作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程序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 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 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的,该建设项目应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年度计划; 6.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已经广泛征求社会公 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三)作出房屋征收确认批文 注意:
1.该批文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 2.该批文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应尽快启动房 屋征收的行为限制程序。
是否充分落实到位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七、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流 程(“如何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
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 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的一个案例: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 序
依据指引: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 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 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实践中发生问题提示: 某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没有经 过30天与征收决定同时公布,程序违法。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 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 行情况的报告。
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
目的: 1.公众关心的问题反映出来,让广大被征收人明白焦点问题和
普遍关心的问题所在。 2.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是要给公众一个回 应和交待,体现了对公众诉求的尊重,进而规范政府的征收 行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公布的方式:方式中要有纸质的方式,如当地报纸刊登, 便于查阅和保存。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 估程序
(四)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 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 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 委托合同”。
此处与拆迁条例时代有区别:拆迁人委托评 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
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整体评 估程序
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性质 1.在行政程序、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证据。 2.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关于回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
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
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是指房屋征收前各项规划的公众参与程 序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旧城区改建活动的人大批准程序。
依据指引: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 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 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履行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时应注意:
(一)开展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主体和 相关单位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
(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的内容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在参与调查时应 着重调查的内容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房屋调查登 记时应重调查的内容
(五)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七、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程序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九、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正式公布程序 十、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程序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十二、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程序 十三、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与监管程序 十四、制定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十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十六、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
房屋征收准备程序属于房屋征收决定前的条 件性程序,这些条件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就已经成就过了。房屋征收部门在启动房 屋征收程序前已经取得了这些规划性文件。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 规划以及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等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观点:由政府自行主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 估程序
(五)准确确定评估时点
《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 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 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 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 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公布。
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突击对室内进行装 饰装修并蓄意索取高额装修费用单据,意图将来 虚报补偿费用的;突击办理虚假离婚手续进行分 户,意图将来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多得套房的;违 反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意图将来多得 房屋补偿金或多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等等。这 些行为都会增加补偿费用,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应予禁止。
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四、目前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厘清的问题
虽然上述国家政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 规章以及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已经确立了房屋征 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但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究竟如何操作并无具体的详细的规定,造成在实践中 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如何操作无所 适从。 存在问题: 1.谁来评 2.评什么 3.如何评
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 估程序
(三)三种方式(选定、决定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
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 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制定”。 1.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投票决定; 3.随机方式确定; 4.建议请公正部门对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进行公正。
十、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 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 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含义 二、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索引 三、一些地方制定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五、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 任主体(“谁来评”问题)
《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是:“市、县级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应 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实践中,得有 具体的工作部门去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
具体操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限制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停办手
续的书面通知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进行整 体评估程序
此时履行该程序的理由: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进行整体 评估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 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做法:
(一)提出征收申请,提交相关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 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
实施房屋征收的条件包括: 1.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房屋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房屋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房屋征收符合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 5.房屋征收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1.征求公众意见要全面。 2.征求公众意见的渠道应畅通,最好是采取问
卷方式。 3.注意公众意见的保留。
九、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正式公布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征求意见期限届 满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 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谁去做?房屋征收办?信访办?维稳办? 建设单位?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评什么问 题”)
(一)评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成因 (二)评析房屋征收依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分析房屋征收是否已履行先前程序 (四)评析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 (五)评析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是否会破坏环境 (六)分析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流程)
解析
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 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 四、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分类评估程序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工作程序安排; 10.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工作程序安排;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安排; 12.签订补偿协议后出现争议的处理机制; 13.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举证方案; 1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举证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 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 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法律实务问题解析
内容提要
第一章: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流程)解析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流程)解析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 第五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应诉证据准备 第六章: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的重点 第七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特别注意:如果在房屋调查程序中,被征收人 不予配合,那么在行政诉讼时将面临举证不利 的后果。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一)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应全面 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全面,应体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
十七条所列举的内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包括: 1.有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2.无证房屋的处理程序; 3.无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4.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方案; 5.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方案; 6.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方案;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 8.补助和奖励方案;
方案; 1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与非诉讼执行方案; 1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方案; 17.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方案;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合法 (三)补偿安置方案应合理 (四)补偿安置方案应易于操作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程序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 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 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的,该建设项目应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年度计划; 6.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已经广泛征求社会公 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三)作出房屋征收确认批文 注意:
1.该批文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 2.该批文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应尽快启动房 屋征收的行为限制程序。
是否充分落实到位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七、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流 程(“如何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
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 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的一个案例: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 序
依据指引: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 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 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实践中发生问题提示: 某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没有经 过30天与征收决定同时公布,程序违法。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 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 行情况的报告。
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
目的: 1.公众关心的问题反映出来,让广大被征收人明白焦点问题和
普遍关心的问题所在。 2.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是要给公众一个回 应和交待,体现了对公众诉求的尊重,进而规范政府的征收 行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公布的方式:方式中要有纸质的方式,如当地报纸刊登, 便于查阅和保存。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 估程序
(四)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 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 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 委托合同”。
此处与拆迁条例时代有区别:拆迁人委托评 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
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整体评 估程序
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性质 1.在行政程序、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属于证据。 2.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关于回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
一、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
房屋征收的准备程序是指房屋征收前各项规划的公众参与程 序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旧城区改建活动的人大批准程序。
依据指引: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 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 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履行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时应注意:
(一)开展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主体和 相关单位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
(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的内容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在参与调查时应 着重调查的内容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房屋调查登 记时应重调查的内容
(五)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七、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程序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九、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正式公布程序 十、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程序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十二、特殊情况下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程序 十三、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与监管程序 十四、制定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十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十六、一般程序与特殊程序
房屋征收准备程序属于房屋征收决定前的条 件性程序,这些条件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就已经成就过了。房屋征收部门在启动房 屋征收程序前已经取得了这些规划性文件。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 规划以及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等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观点:由政府自行主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 估程序
(五)准确确定评估时点
《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 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 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 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 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公布。
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突击对室内进行装 饰装修并蓄意索取高额装修费用单据,意图将来 虚报补偿费用的;突击办理虚假离婚手续进行分 户,意图将来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多得套房的;违 反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意图将来多得 房屋补偿金或多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等等。这 些行为都会增加补偿费用,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应予禁止。
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四、目前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厘清的问题
虽然上述国家政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 规章以及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已经确立了房屋征 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但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究竟如何操作并无具体的详细的规定,造成在实践中 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如何操作无所 适从。 存在问题: 1.谁来评 2.评什么 3.如何评
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进行整体评 估程序
(三)三种方式(选定、决定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
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 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制定”。 1.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投票决定; 3.随机方式确定; 4.建议请公正部门对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进行公正。
十、特殊情况下的听证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 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 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含义 二、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索引 三、一些地方制定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五、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 任主体(“谁来评”问题)
《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是:“市、县级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应 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实践中,得有 具体的工作部门去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
具体操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限制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停办手
续的书面通知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进行整 体评估程序
此时履行该程序的理由:
四、选定、决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进行整体 评估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 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做法:
(一)提出征收申请,提交相关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 符合房屋征收的条件
实施房屋征收的条件包括: 1.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房屋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房屋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房屋征收符合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 5.房屋征收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1.征求公众意见要全面。 2.征求公众意见的渠道应畅通,最好是采取问
卷方式。 3.注意公众意见的保留。
九、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正式公布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征求意见期限届 满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 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谁去做?房屋征收办?信访办?维稳办? 建设单位?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评什么问 题”)
(一)评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成因 (二)评析房屋征收依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分析房屋征收是否已履行先前程序 (四)评析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理 (五)评析房屋征收建设项目是否会破坏环境 (六)分析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