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火灾隐患报告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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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火灾隐患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分工
1. 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工作的督促和落实,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三、火灾隐患报告
1.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发现火灾隐患的寺庙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2.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火灾隐患整改
1.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2.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
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
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五、整改完毕后的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六、监督与检查
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
时消除。
2. 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对寺庙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提
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七、记录与存档
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2. 火灾隐患报告书、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记录等应当留存并及时归档。
八、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