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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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之窗2015年 第1期
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省级林业产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

鼓励林业企业积极探索、创新人力资源开发与使用管理机制,稳定林业科技工作队伍,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着力打造一支精干的林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参考文献:
1.崔玉果.我国林业发展投融资机制探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
2.丁文恩.安利波.南方集体林区林业产业结构分析与优化[J].广东农业科学,2011(7).
3.耿玉德.黑龙江国有林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研究[J].林业科学,2006(6).
4.练丽.广东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广东林业科技,2007(5).
5.宋立.当前中国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林业,2004(11).
6.孙建.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和政策取向[J].林业经济,2008(1).
7.孙亚云.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基于广东省的实证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0(2).
8.王满.关于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的对策性分析[J].中国林业产业,2009(4).
收稿日期:2014-12-12
责任编辑:张翊飞
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林区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意见》的部署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赋予林业的公益性质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赋予黑龙江森工的政府职能,深化国有林区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管理体制。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深化黑龙江国有重点林区改革,以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和社会管理两项行政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分离,以“政企分开”、“管用分开”为目标,建立保障体系,完善支持政策,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区生态保护、经济转型发展,促进林区可持续发展,推动林区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原则
尊重自然规律,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功能持续增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2.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民生改善的原则
尊重林区人民意愿,保障职工群众权益,促进就业增收,让林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坚持激发活力,有利于林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原则
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坚持积极稳妥,有利于林区社会稳定的原则
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林区职工群众的可承受能力,科学合理确定改革步骤,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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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第1期●改革之窗
序渐进,规避风险,化解矛盾。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转变职能,健全体制,从上到下构建新的黑龙江国有重点林区管理总局(管理分局)、管理局、经营所(管护站)行政管理体系和黑森企业集团总公司、子公司、黑森经营公司的企业运行体系,实现行政管理和企业运行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费用、核算”等的“六分离”,实现“政企分开”,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省情林情,权责利相统一的国有重点林区管理体制,把国有重点林区建设成为生态环境更加优良、产业实力更加雄厚、城镇特色更加突出、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的社会主义新林区。

在机构设置上,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强化“两头”,弱化“中间”,变现在的三级管理为两级管理,建立起部门职能规范,设置机构合理,人员结构优化,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组织机构。

二、改革的方案
(一)黑龙江森工总局改革方案
森工总局现履行森林资源管理、社会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三项”职能。

将森林资源管理、社会管理两项行政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实现“政企分开”,形成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社会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边界清晰、双轨运行”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1.组建省国有林区管理总局
组建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管理总局,工作职能是:
(1)经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对森林资源管理职能。

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中央所有。

国有林区管理局履行国家对森林资源管理职能,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

国有林区是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主体,承担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坚守“林地和森林红线”的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森林法》等国家林业法律法规;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实施各项生态建设规划,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职能;负责森林资源林木、林地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分类经营;负责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培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加快建设我国北方森林生态屏障和木材战略储备基地。

(2)经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授权履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赋予黑龙江森工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林区管理总局履行省级林业行政职能和市级社会行政职能。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各项法律法规,承担林区经济和社会转型发展、健全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城镇发展体系等任务。

2.组建黑龙江黑森企业集团总公司
剥离企业管理职能,以林区生态、资源、区位比较优势为依托,以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切入点,以资源整合、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为手段,以资本为纽带,以发展生态主导型产业为导向,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黑森企业集团总公司。

集团下设黑森绿色食品、黑森森林旅游、黑森园林绿化、黑森森林经营、黑森木业公司、黑森矿业开发、黑森清洁能源、黑森资本运营、黑森海外开发及黑森建设开发等子公司,实施品牌立企、人才强企、市场活企、科技兴企、质量保企、金融助企等六大创新战略,促进集团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推动重点国有林区经济转型。

黑森企业集团为国有林区管理总局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林业管理局改革方案
撤销林业管理局,组建国有林区管理分局。

国有林区管理分局为国有林区管理总局的派出机构,承担总局授权委托的森林资源管理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分流人员。

(三)试点林业局改革方案
组建国有林区管理局、经营所(管所站)、黑森经营公司和公共事业服务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将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费用、核算”等六个方面彻底分开。

1.组建国有林区管理局
(1)国有林区管理局职能。

一是依法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职能。

二是履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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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之窗2015年 第1期
林区条例》赋予林业局市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2)组建国有林区经营所(管所站)。

一是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职能。

二是履行乡镇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在行政上,国有林区经营所(管护站)隶属于国有林区管理局。

2.组建黑森经营公司
将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能从林业局剥离出来,组建黑森经营公司,注册为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等企业活动,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并逐步培育成为促进林区替代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经济转型升级的主体,为生态保护建设、保障改善民生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

黑森经营公司下设营林、绿色食品、森林旅游、北药、木业公司、矿业开发、清洁能源、建设开发、海外森林资源开发等子公司,负责林区森林资源培育、森林食品、种养殖业、北药业、森林旅游业、清洁能源业等生态主导型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公司依法享有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其生产经营等活动接受国有林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黑森经营公司隶属于国有林区管理局。

黑森经营公司作为黑森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子公司,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

3.组建公共事业服务公司
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将林区供水、供热、物业、有线电视等社会性公共事业服务单位退出国有国营,推向市场,成为独立法人经营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推进措施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决定将清河林业局、柴河林业局、绥棱林业局分别作为合江林管局、牡丹江林管局、松花江林管局的改革试点单位,先行实施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

从改革试点到全面推开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2014年3月—5月为前期准备阶段
总局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着手改革动员,各试点林业局按照总局的方案制定本局的改革方案,并报总局审批。

试点林业局要全面摸清资源资产、人员结构、年龄结构、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分析梳理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测算改革成本,为实施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5月份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会议。

(二)6月—10月为改革实施推进阶段
试点林业局组织实施总局批复的改革方案,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统筹协调推进改革。

各级改革推进领导小组深入改革一线,各有关部门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11月—12月为总结阶段
总结试点经验,评估改革成效,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修订改革方案。

(四)2015年1月为全面推开阶段
按照总局新确定的改革方案,将改革推向全林区。

四、财务核算方法
林业局组建国有林区管理局、经营所(管护站)、黑森经营公司和公共事业服务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将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费用、核算”等六个方面彻底分开。

一是对林业局现有资产和负债,按照资产和负债随着机构和人员走的原则,并参照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二是木材、林产工业、多种经营、旅游、商品流通以及其他产品等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由经营公司承担。

三是将林区供水、供热、物业、有线电视等社会性公共事业服务单位退出国有国营,推向市场,成立公共事业服务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经营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其财务核算和天保资金中的社会公益事业经费共同形成财务核算主体进行核算。

四是天保工程中教育、卫生、公检法仍保留现在的报账制核算方式,由国有林区管理局负责。

五是天保资金中管护费和森林抚育资金核算由国有林区管理局负责,由国有林区管理局按照森林抚育任务量和管护任务量承包给经营所(管护站)、经营公司,经营所(管护站)、经营公司作为收入进行具体核算。

收稿日期:2014-12-05
责任编辑:张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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