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劳动法发端于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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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禁过重有毒有害危险工作) (2)劳动行为能力 (健康、智力)劳动既是权
利又是义务? (3)劳动意愿
劳动权利的理解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不劳动的 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g.团结权和 职工民主管理权)
(5)从结构上看,劳动关系兼具横向平等关系和纵向 从属关系。
横向平等关系体现在:在劳动关系的缔结阶段,双方 当事人谈判地位平等
纵向从属关系主要体现在:(1)在劳动关系缔结后, 劳动者的劳动便处于用工方的直接控制之下,劳动者 必须遵守相关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2)在劳动关系的 范围内,劳动者的一切活动均是以用人单位的成员身 份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的。在内部的生产活动中,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而进行生产活动,其所生 产的产品直接归属于用人单位;在对外关系中,劳动 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其自身的人格在 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被用人单位的人格所吸收。
问题:是否明确侧重保护?
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关系 (一)
劳动
台湾学者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 具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 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契约之债) (2)为基于契约关系(口头?书面?事实?)
都是,无书面一年,视为无定期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 见》(劳部发 [1995]309号)的规定,以企业名义对外 经营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承包、租赁而改变 。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 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劳办法 [1997]62号)的规定,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如果租 赁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方而自主生 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者承包方为事 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例外:德国,最初只调整员工与大企业之间的关系, 后来所有雇佣关系归入劳动法
非以获得工资为目的者的排除
学徒:以学习为目的而非以获得工资为目的的 工作者。《香港雇佣条例》规定该条例不适用 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训练合约。
(2)从内容上看,劳动关系双方一方提供劳 动力,另一方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劳动 过程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在劳动关系中, 风险责任由用工方承担。而劳务关系中,风险由劳务 提供方承担。
(4)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工资经常是 一种持续的、定期支付方式。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 关系人的报酬通常是一次性(当然也有分次的,如按 照工程进度支付承包费用)。
(5)当事人之间关系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 者一旦成为用工人的职工,就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 通常不允许也无法在其他从事相同产品生产的单位做 兼职。这种稳定性决定了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是长期的,日常主要收入来自其所在的劳动 单位。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会尽量与多 个劳务需求者建立密切联系,其收入就有多个来源渠 道。
赁,与物的租赁并列,自由契约。 (2)美国:At-will employment, “the employer is
free to discharge individuals ”for good cause, or bad cause, or no cause at all,“ and the employee is equally free to quit, strike, or otherwise cease work.” 部分法官修改:e.g.: wrongful discharge in violation of public policy;(公共政策、雇主不得不诚信、恶意和报 复解雇雇员 )
2、不同点:
(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பைடு நூலக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从属性关系。
b.双方关系保持时间的长短。
(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
劳务关系关注劳动成果;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 和劳动条件。虽然对劳动成果的关注是用工方的终极 目标。但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其从属于用工方, 由用工方控制时间比较长,特别看中劳动过程。劳动 者因要在用工方所提供的劳动场所内工作,也更加关 注劳动条件。劳务关系通常由劳动者自己准备生产资 料和生产工具。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上已经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原 来劳动法未将其纳入调整对象。
各国劳动法对调整对象加以甄别,常常将一些小企业 划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的国家以雇佣规模为衡量 标准:《韩国劳工标准法》雇有5名以上工人;《印度 劳动合同法》20人以上;有的国家以经济规模:《美 国劳资关系法》每年流出或流入的收入总额至少为5万 美元非零售企业,或总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的零售企 业。有的明确适用行业:《日本劳动基准法》《台湾 劳动基准法》
(3)为有偿的(实物?货币?等价?) (4)为职业的(谋生手段;主要生活主来源;
相对固定岗位)
(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进入组织--工具、 生产资料、其他劳动者,内部规则约束,雇主 意志支配)--自雇劳动、家庭成员劳动
(二)劳动者
1、元照英美法词典 employee:雇员;雇工;受雇者。 指根据任何
(三)劳动关系
1、概念 史尚宽: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
之受雇人与雇用人间之关系。
王全兴: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 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 )之间,为实 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 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 社会关系
2、劳动法所要调整的劳动关系特征: (1)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
2. 强行法--劳动公法 1922《苏俄劳动法典》,以法典的形
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随着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解体,苏联 及受其影响国家的劳动立法失去存在的 社会基础。
四、当代劳动法的新特征
1.劳资关系调整重心开始偏移(强弱对比缓和) 2.社会安全法超越单纯劳动法的范畴 3.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国际劳动关系国内法调
如果一方既提供劳动力,又提供主要的生产资料或其 他劳动条件,那么,这种关系不是一种劳动关系,而 可能是承揽关系。
(3)从结果上看,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的实现, 对劳动成果本身则在所不问。
即劳动法所要调整的劳动关系一经成立,就纳入劳动 法调整范围,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如何在多数情况 下不予评价,这一点与民法关系不同。
动力再生产无法为继 卓别林-摩登时代 (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自我修正 迫于劳动者的斗争和维持劳动力质量的需要。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对童工生理保护-9岁
以下不得雇用,不得从事夜班;缩短工时。 (凡卡 、狄更斯)
二、雇佣关系与国家干预
(一)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契约性质的认识 1. 任意性,债权债务之一种 (1) 1804年《法国民法典》:雇佣关系 -劳动力租
第二讲 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关系 三、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学界通说
教材p26: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许明月:劳动法是国家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 而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明 确侧重保护对象)
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有物质、技术和组织等条件,足以按法定要求为职工提供一 定的劳动条件,从而能够容纳一定职工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指个体工商户,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是劳动法调整范围。 家庭劳动(家庭成员的帮工,合伙)原则上不属于社会劳动,不 纳入调整范围,但家族企业,如家族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家庭成员在其中工作,与一般劳动者安排并无二致时, 应可适用劳动法。
(4)从性质上看,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 关系属性。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也将其人身在一定 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 性。劳动契约关系的人身性是使其区别于其他契约关 系的主要原因,也是劳动法得以存在的独立价值之所 在。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实践中:不得强制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使用任何方法 强迫劳动者不离开本单位;劳动者有休息权;劳动者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让他人替代自己从事劳动;劳 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等。
雇佣合同,为雇主工作并领取工资或报酬的人。 在公司法中,雇员包括高级职员,但不包括董 事,除非后者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2、台湾地区对劳动者概念的认识 台湾《劳动基本法》第一条对劳动者(劳工)
所下的定义是:“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 获致工资者”。
2、成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条件 (1)年龄(小于16周岁文体特种工艺,16-18
整问题(CSR公司社会责任、转移责任、公平 与效率观点的较量、时机) 4.新型产业带来劳动方式的变革,劳动关系需 要做出相应调整
五、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1、契约关系领域:劳动合同脱胎于雇佣契约,平等、自愿与公
平对价的原则。在工会协商中也依此原则。但劳动合同确立的是 一种职业依附关系,表现为订约附合化、履约忠实与保护义务。 所以劳动合同较一般民事契约更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契约即法律--自由与强制兼有(绝对强行法、相对强行法) 交易不完全等价(e.g.工资续付, 最低工资) 2、侵权行为法领域:工伤损害赔偿原来用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劳动法实质正义理念和倾斜保护理念的引入,转变为无过错 责任原则。发端于工伤赔偿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向侵权行 为法的整个领域渗透,比如民法在公益损害赔偿方面的无过错责 任原则也是遵循实质正义理念。 3、在劳雇关系更多转向合作关系的今天,自由决策、平等协商 受推崇。 4、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法不同于民法的根本部门法理 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白庆兰
第一讲 缘起
一、现代劳动法的发端 二、雇佣关系与国家干预 三、经济学派与劳动立法 四、当代劳动法的新特征
一、现代劳动法发端于1802年英国的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一) 英国工业革命催生了产业雇佣劳动 1.大规模使用机器使得大量获取剩余价值成为
可能 2.自由市场经济,自由放任对工人剥削--劳
问题2:退休返聘(60/55)的人是否受 到劳动法保护?教材p34
问题3:招工说明上能否明确列明只招男性或 只招女性?在不同工种工作效率上是否存在性 别优势?对工作的性别要求是否是一种合理的 基于劳动能力差异的要求?
问题4:劳动行为能力指的是“能够胜任”还 是达到从事该工作的最低能力要求?在劳动关 系确定后,劳动过程中劳动行为能力变化怎么 办?(试用期是对能力的测试)
排除适用劳动法:
a.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b.农村劳动者(农民工除外)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劳务派遣?)
e. 高级管理者(职业经理人,委托关系而非劳 动关系),一定条件下的行政主主管、专业从 业人员(学术讨论中)--要求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的案例
问题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 位签订雇佣合同或依法律规定满18周岁 才能从事的工种雇佣了未满18周岁的人, 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教材p35-36
问题:下列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1、同学们雇棒棒搬寝室。 2、我通过家政公司(“员工型”/ “中介型”)找人打扫家
里卫生。
3、张三盖房,找李四帮忙,约定了每天的工钱。 4、张三开面馆,让儿子来做跑堂。
(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相同点: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劳务关系包括加工承揽 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 系、居间关系等等。与劳动关系容易混淆的主 要有加工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和委托 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 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
利又是义务? (3)劳动意愿
劳动权利的理解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不劳动的 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g.团结权和 职工民主管理权)
(5)从结构上看,劳动关系兼具横向平等关系和纵向 从属关系。
横向平等关系体现在:在劳动关系的缔结阶段,双方 当事人谈判地位平等
纵向从属关系主要体现在:(1)在劳动关系缔结后, 劳动者的劳动便处于用工方的直接控制之下,劳动者 必须遵守相关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2)在劳动关系的 范围内,劳动者的一切活动均是以用人单位的成员身 份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的。在内部的生产活动中,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而进行生产活动,其所生 产的产品直接归属于用人单位;在对外关系中,劳动 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其自身的人格在 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被用人单位的人格所吸收。
问题:是否明确侧重保护?
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关系 (一)
劳动
台湾学者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 具有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 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契约之债) (2)为基于契约关系(口头?书面?事实?)
都是,无书面一年,视为无定期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 见》(劳部发 [1995]309号)的规定,以企业名义对外 经营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承包、租赁而改变 。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 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劳办法 [1997]62号)的规定,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如果租 赁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方而自主生 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者承包方为事 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例外:德国,最初只调整员工与大企业之间的关系, 后来所有雇佣关系归入劳动法
非以获得工资为目的者的排除
学徒:以学习为目的而非以获得工资为目的的 工作者。《香港雇佣条例》规定该条例不适用 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训练合约。
(2)从内容上看,劳动关系双方一方提供劳 动力,另一方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劳动 过程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在劳动关系中, 风险责任由用工方承担。而劳务关系中,风险由劳务 提供方承担。
(4)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工资经常是 一种持续的、定期支付方式。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 关系人的报酬通常是一次性(当然也有分次的,如按 照工程进度支付承包费用)。
(5)当事人之间关系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 者一旦成为用工人的职工,就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 通常不允许也无法在其他从事相同产品生产的单位做 兼职。这种稳定性决定了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是长期的,日常主要收入来自其所在的劳动 单位。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会尽量与多 个劳务需求者建立密切联系,其收入就有多个来源渠 道。
赁,与物的租赁并列,自由契约。 (2)美国:At-will employment, “the employer is
free to discharge individuals ”for good cause, or bad cause, or no cause at all,“ and the employee is equally free to quit, strike, or otherwise cease work.” 部分法官修改:e.g.: wrongful discharge in violation of public policy;(公共政策、雇主不得不诚信、恶意和报 复解雇雇员 )
2、不同点:
(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பைடு நூலக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从属性关系。
b.双方关系保持时间的长短。
(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
劳务关系关注劳动成果;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 和劳动条件。虽然对劳动成果的关注是用工方的终极 目标。但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其从属于用工方, 由用工方控制时间比较长,特别看中劳动过程。劳动 者因要在用工方所提供的劳动场所内工作,也更加关 注劳动条件。劳务关系通常由劳动者自己准备生产资 料和生产工具。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上已经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原 来劳动法未将其纳入调整对象。
各国劳动法对调整对象加以甄别,常常将一些小企业 划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的国家以雇佣规模为衡量 标准:《韩国劳工标准法》雇有5名以上工人;《印度 劳动合同法》20人以上;有的国家以经济规模:《美 国劳资关系法》每年流出或流入的收入总额至少为5万 美元非零售企业,或总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的零售企 业。有的明确适用行业:《日本劳动基准法》《台湾 劳动基准法》
(3)为有偿的(实物?货币?等价?) (4)为职业的(谋生手段;主要生活主来源;
相对固定岗位)
(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进入组织--工具、 生产资料、其他劳动者,内部规则约束,雇主 意志支配)--自雇劳动、家庭成员劳动
(二)劳动者
1、元照英美法词典 employee:雇员;雇工;受雇者。 指根据任何
(三)劳动关系
1、概念 史尚宽: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
之受雇人与雇用人间之关系。
王全兴: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 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 )之间,为实 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 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 社会关系
2、劳动法所要调整的劳动关系特征: (1)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
2. 强行法--劳动公法 1922《苏俄劳动法典》,以法典的形
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随着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解体,苏联 及受其影响国家的劳动立法失去存在的 社会基础。
四、当代劳动法的新特征
1.劳资关系调整重心开始偏移(强弱对比缓和) 2.社会安全法超越单纯劳动法的范畴 3.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国际劳动关系国内法调
如果一方既提供劳动力,又提供主要的生产资料或其 他劳动条件,那么,这种关系不是一种劳动关系,而 可能是承揽关系。
(3)从结果上看,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的实现, 对劳动成果本身则在所不问。
即劳动法所要调整的劳动关系一经成立,就纳入劳动 法调整范围,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如何在多数情况 下不予评价,这一点与民法关系不同。
动力再生产无法为继 卓别林-摩登时代 (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自我修正 迫于劳动者的斗争和维持劳动力质量的需要。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对童工生理保护-9岁
以下不得雇用,不得从事夜班;缩短工时。 (凡卡 、狄更斯)
二、雇佣关系与国家干预
(一)对雇主和雇员之间契约性质的认识 1. 任意性,债权债务之一种 (1) 1804年《法国民法典》:雇佣关系 -劳动力租
第二讲 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关系 三、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学界通说
教材p26: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许明月:劳动法是国家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 而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明 确侧重保护对象)
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有物质、技术和组织等条件,足以按法定要求为职工提供一 定的劳动条件,从而能够容纳一定职工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指个体工商户,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是劳动法调整范围。 家庭劳动(家庭成员的帮工,合伙)原则上不属于社会劳动,不 纳入调整范围,但家族企业,如家族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家庭成员在其中工作,与一般劳动者安排并无二致时, 应可适用劳动法。
(4)从性质上看,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 关系属性。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也将其人身在一定 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 性。劳动契约关系的人身性是使其区别于其他契约关 系的主要原因,也是劳动法得以存在的独立价值之所 在。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实践中:不得强制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使用任何方法 强迫劳动者不离开本单位;劳动者有休息权;劳动者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让他人替代自己从事劳动;劳 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等。
雇佣合同,为雇主工作并领取工资或报酬的人。 在公司法中,雇员包括高级职员,但不包括董 事,除非后者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2、台湾地区对劳动者概念的认识 台湾《劳动基本法》第一条对劳动者(劳工)
所下的定义是:“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 获致工资者”。
2、成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条件 (1)年龄(小于16周岁文体特种工艺,16-18
整问题(CSR公司社会责任、转移责任、公平 与效率观点的较量、时机) 4.新型产业带来劳动方式的变革,劳动关系需 要做出相应调整
五、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1、契约关系领域:劳动合同脱胎于雇佣契约,平等、自愿与公
平对价的原则。在工会协商中也依此原则。但劳动合同确立的是 一种职业依附关系,表现为订约附合化、履约忠实与保护义务。 所以劳动合同较一般民事契约更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契约即法律--自由与强制兼有(绝对强行法、相对强行法) 交易不完全等价(e.g.工资续付, 最低工资) 2、侵权行为法领域:工伤损害赔偿原来用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劳动法实质正义理念和倾斜保护理念的引入,转变为无过错 责任原则。发端于工伤赔偿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向侵权行 为法的整个领域渗透,比如民法在公益损害赔偿方面的无过错责 任原则也是遵循实质正义理念。 3、在劳雇关系更多转向合作关系的今天,自由决策、平等协商 受推崇。 4、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法不同于民法的根本部门法理 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白庆兰
第一讲 缘起
一、现代劳动法的发端 二、雇佣关系与国家干预 三、经济学派与劳动立法 四、当代劳动法的新特征
一、现代劳动法发端于1802年英国的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一) 英国工业革命催生了产业雇佣劳动 1.大规模使用机器使得大量获取剩余价值成为
可能 2.自由市场经济,自由放任对工人剥削--劳
问题2:退休返聘(60/55)的人是否受 到劳动法保护?教材p34
问题3:招工说明上能否明确列明只招男性或 只招女性?在不同工种工作效率上是否存在性 别优势?对工作的性别要求是否是一种合理的 基于劳动能力差异的要求?
问题4:劳动行为能力指的是“能够胜任”还 是达到从事该工作的最低能力要求?在劳动关 系确定后,劳动过程中劳动行为能力变化怎么 办?(试用期是对能力的测试)
排除适用劳动法:
a.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b.农村劳动者(农民工除外)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劳务派遣?)
e. 高级管理者(职业经理人,委托关系而非劳 动关系),一定条件下的行政主主管、专业从 业人员(学术讨论中)--要求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的案例
问题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 位签订雇佣合同或依法律规定满18周岁 才能从事的工种雇佣了未满18周岁的人, 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教材p35-36
问题:下列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1、同学们雇棒棒搬寝室。 2、我通过家政公司(“员工型”/ “中介型”)找人打扫家
里卫生。
3、张三盖房,找李四帮忙,约定了每天的工钱。 4、张三开面馆,让儿子来做跑堂。
(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相同点: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劳务关系包括加工承揽 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 系、居间关系等等。与劳动关系容易混淆的主 要有加工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和委托 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 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