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水的预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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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水的预处理系统
1、预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后续用水系统的水质要求、处理水量和相关试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原水中泥沙含量超过澄清设备的进水要求时,应设置预沉淀设施。

(2)当原水中有机物含量超过预脱盐或除盐系统的进水要求时,宜结合混凝-澄清-过滤处理工艺,采取氯化、活性炭过滤或吸附树脂吸附等有机物去除措施。

(3)对于地表水和海水,可根据原水中悬浮物、胶体等杂质的含量,选择混凝-澄清-过滤-超滤、混凝-澄清-两级过滤、混凝-澄清-过滤或混凝-澄清-超滤等处理工艺。

(4)对于含高碳酸盐硬度的原水,宜采用石灰处理工艺。

(5)原水中铁、锰含量超过预脱盐或除盐系统进水要求时,应进行除铁、除锰处理。

(6)水中余氯超过后续水处理系统进水要求时,应采用活性炭过滤或加亚硫酸氢钠还原等方法去除。

2、当原水温度低,影响预处理效果时,应采取加热措施。

在寒冷地区,当水处理系统水源可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温排水时,应取用温排水。

3、预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澄清池、过滤设备、超滤装置不应少于2台。

当1台设备检修时,其余设备出力应满足全厂正常用水量的要求。

但澄清池用于冷却塔补充水的季节性处理时,可不设置检修备用。

(2)预处理系统的各类水箱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系统自用水量、前后系统出力配置及系统运行要求确定,宜取1h~2h的正常用水量;当储存海水时,宜取0. 5h~1h的正常用水量。

水箱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

4、预处理产生的含污泥废水不应直接外排,应进行污泥浓缩和脱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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