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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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
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1
•【字号】甘政办发[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
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意见》(甘发〔2011〕16号)精神,为支持我省文化改革发展、建设文化大省提供政策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财政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要保证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一)对甘肃省精品剧目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予以整合,在此基础上设立甘肃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传播专项资金,理顺和扩大资金扶持范围,增加对影视、文学、书法以及其他艺术门类重点精品项目创作生产传播的扶持、奖励投入。

对重大文艺项目,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经评审确认后,由省财政厅予以核拨。

(二)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中央在甘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省与市、县6:4的比例分成,全额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严格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做到依法足额、应收尽收。

(三)从2012年开始将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2亿元。

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文化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四)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五)扩大甘肃社科基金规模,重点扶持立足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研究项目,着力推出一批有价值、有分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

加快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六)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七)按照“一团一场”的原则,将演出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
新建、改造、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为文艺院团提供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

(八)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的比重。

(九)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相关土地评估按国家规定办理。

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后,原事业费继续拨付。

一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原事业费继续拨付。

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方式,鼓励转企改制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二、税收优惠政策
(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在规定期限内,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符合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文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4.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5.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十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根据《决定》规定,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

具体优惠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执行。

三、投融资政策
(十四)比照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在省政府主导下,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由省财政注入一定的引导资金,同时吸纳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

(十五)由读者出版集团公司、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公司、省广电总台(集团)、甘肃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省演艺集团公司、甘肃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联合成立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发行文化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

(十六)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
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

(十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具体办法按《甘肃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十八)加大力度扶持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申请上市。

(十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

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四、工商管理政策
(二十)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到位,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版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五、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二十一)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

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十二)认真落实我省已经出台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国有文化企业监督管理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等相关制度,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及负责人的
绩效考评工作。

(二十三)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六、土地扶持政策
(二十四)将文化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保证“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建设用地。

(二十五)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二十六)文化事业单位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转让时,经本地宣传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化事业单位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经本地宣传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二十七)对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原划拨土地经评估确定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或缴纳土地出让金、租赁费等。

七、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八)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原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同时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在文化改制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维护文化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十)转制前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转制后离退休经费继续执行事业单位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三十一)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自愿辞职的在编人员,原单位可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政策
(三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住宅时,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布局,建设综合文化活动室等文化设施。

(三十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文化单位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十四)鼓励在甘国有大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每年列支一定资金购买各种文化产品服务基层人民群众。

(三十五)充分利用税收、信贷、专项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引导在甘国有企业100强和民营企业100强,以独资设立文化企业或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组改制的方式,带头投资文化产业。

(三十六)鼓励、支持、引导个人投资文化产业,对有一定经营场所、投资10万元以上、自2012年1月1日起连续经营3年以上、年平均用工8人以上的文化经营者,可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十七)鼓励扶持各类文化企业吸纳更多城乡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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