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索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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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2合同变更控制 (2)
2.1合同变更定义及分类 (2)
2.2监理职责 (3)
2.3工程变更控制的一般规定 (3)
2.4工程变更的提出 (4)
2.5工程变更的审查 (5)
2.6工程变更指示(工程变更通知) (7)
2.7工程变更报价 (8)
2.8工程变更费用审查 (9)
2.9工程变更指令 (10)
2.10工程变更的合同责任 (10)
2.11工程变更实施表格 (10)
3合同索赔控制 (10)
3.1合同索赔定义 (10)
3.2监理处理索赔的范围 (10)
3.3索赔意向及索赔时效 (11)
3.4索赔的提出 (12)
3.5索赔的处理时限 (12)
3.6索赔控制程序 (12)
3.7索赔费用计算依据 (14)
3.7索赔评估报告及生效 (15)
3.8 其它 (15)
3.9 合同索赔用表 (15)
合同变更索赔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合理、高效、及时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合同变更、索赔事项,促进工程建设安全保质顺利进行,保障承发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仙居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具体情况以及各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变更及索赔监理实施细则。

1.2 编制依据
(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12。

(2)发包人与各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文件、招标文件。

(3)国家有关监理管理规定。

(4)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工程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标准Q/GDW
46-003—2012-20304。

(5)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标准Q/GDW 46-006—2012-20308 。

(6)浙江仙居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合同变更报审管理办法。

(7)浙江仙居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合同索赔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仙居抽水蓄能电站施工阶段监理项目的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保水保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合同,其他合同可参考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变更控制
2.1合同变更定义及分类
2.1.1合同变更定义
是指合同执行中,合同承包范围、条件、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发生变化,导致施工项目承包或服务内容增加或减少,或导致合同内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变化的变更。

分为合同新增项目和合同内变更项目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增加或减少)合同施工项目、内容引起单价调整或重新制定,因施工条件改变而发生的施工措施费增减、超合同标准施工增加费(包括防汛度汛等)、为提前工期而发生的赶工费以及增加服务内容和延长服务期限等变更。

2.2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其他变更的总称。

2.2.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详图阶段,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招标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等)以及对已发出的施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改变,包括调整、补充和优化。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对环境、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除重大工程变更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变更。

2.2.2变更设计
是指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设计文件提出的修改建议,经设计单位确认,由设计单位出具修改文件的变更。

2.2.3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是指不涉及修改设计文件的变更,包括施工方案、工序、工艺发生变化或地质条件(或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单价变化或新增。

2.2监理职责
(1)复核、会签设计变更文件。

(2)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

(3)参加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专题会。

(4)管理、协调、督促承包人按设计变更文件施工。

(5)对承包人报送的变更费用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审批。

(6)在发包人授权权限内,批复变更费用文件并抄送发包人。

2.3工程变更控制的一般规定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规定各种类型的变更。

(2)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监理人对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还应同时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和发包人授权的约束,并符合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

(4)监理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5)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若存在,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会签程序。

(6)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会签程序。

(7)变更可以由设计、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也可以由承包人提出要求或建议,报经监理人,由监理人审查确认后报发包人批准。

2.4工程变更的提出
2.4.1 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2.4.1.1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1)设计单位发出“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见附表A1)。

(2)监理人审查,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签署审查意见报业审批。

(3)发包人审查,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签署意见后经监理人发承包人执行。

2.4.1.2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
(1)发包人可以《变更设计会签单》(见附表A2)形式提出,或直接发委托函或“工作联系单”通知设计单位。

(2)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3)监理人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发承包人执行。

2.4.1.3监理人提出的变更设计
(1)监理人以《工程变更会签单》(见附录表A3)形式提出。

(2)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3)发包人审查,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发委托函或“工作联系单”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4)监理人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发承包人执行。

2.4.1.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
(1)承包人以《工程变更会签单》(见附录表A4)形式提出。

(2)监理人组织审查或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3)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4)发包人审查,变更可行或确需变更的,发委托函或工作联系单修改设计。

(5)监理人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发承包人执行。

2.4.2 对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规定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监理人签发的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承包人为自身施工措施实施的方便除外)。

2.4.3按施工合同有关变更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通知、要求或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监理人及发包人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包人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4.4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事后监理人仍应督促承包人或建议提出人补办提出并履行批准等书面文件。

2.5工程变更的审查
2.5.1工程变更的审查原则
监理人对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5.1.1变更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2.5.1.2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设计标准(因设计修改而降低标准除外),也不影响工程
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5.1.3变更是否是承包人原因而引起: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施工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办理,而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中承包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或是监理人指示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2.5.1.4变更项目是否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

(1)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价格时,不需要按变更处理,不予调整该项目原定工期及单价。

(2)变更项目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若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合同工程进度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或实际开工日期较原定工期提前,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一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5.1.5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2.5.1.6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2.5.1.7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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