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北京大学年秋季劳动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A
2、C
3、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给职工工资报酬的标准是( D )。

A. A.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100%
B. B.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150%
C. C.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
D. D.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3、D
4、B
5、C
多选题
1、
2、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3、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需支付辞退赔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知,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4、
5、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有六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与之相关的包括调动、借调、借用、帮工等。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也包括就业、录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之前的劳动争议形式。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已经很少有这种争议,但在事业单位和机关中这类争议相对较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引发的争议;其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其他内容的规定则参差不齐,需要根据各地或各单位的情况具体确定。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标准、金额大小等涉及报酬和费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一般是劳动争议中的焦点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主要是上述五项未列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1、某市家佳家用电器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于1995年5月8日正式投产。

1995年4月2日,家佳家电公司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

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

”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

胡某去年高考后没能升上大学,家里经济条件较差,不能继续补习,现正在做临时工。

她的高中同学约她一起前去应聘,胡某认为家佳家电公司将来发展前景不错,遂请假前往。

报名后,胡某等人于4月20日参加了家佳家电公司举行的文化考试,成绩优秀。

4月26日,胡某读高中时的男同学李某成绩还不如胡某,已经收到了录用通知,胡某认为自己也一定会被录用,遂向老板约定,临时工做到4月底,从5月份起她就不干了。

5月1日,胡某不再做临时工,却仍未收到录用通知。

直到5月6日,家佳家电公司即将投产,其他工人已经接受了近一周的培训,胡某仍未收到录用通知。

胡某遂找家佳家电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太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

”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

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彭某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中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

”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致,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家佳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

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
将来事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

胡某遂于1995年5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申请,请求责令家佳家用电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家佳家用电器公司答辩称,公司拟招的女工名额已满,因而无法与胡某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试分析:
(1)企业在招用工人时,是否应当男女同等标准?在哪些情况下法律、法规允许企业按不同标准招工?
(2)家佳家用电器公司在招工中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此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2、赵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

1995年7月28日,赵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房1000元,厂方不同意。

赵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

18天以后,赵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赵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赵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该厂对赵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本案的争议起因于企业在招工中对男女工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这是对妇女所享有的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的侵犯,是违法行为。

(1)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我国《劳动法》第13条则对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依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招用工人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

只有在下列情况时法律允许企业按不同标准招工。

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N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⑤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2)家佳家用电器公司在招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的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家佳家电电器公司最初向市劳动局报批招工时,就规定男工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女工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劳动局以男女不同标准,并不属特殊工种为由未予批准。

家佳家电电器公司改为男女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后获得批准。

公司总经理彭某曾授意公司人事部在招工时,实际提高女工的录用标准,以减少女工录用数量,因为彭某认为“女工将来结婚、生育,麻烦较多。


经过进行法律教育,家佳家用电器公司认识到错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家佳家电公司录用胡某,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1)该药厂对赵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

此案中,职工赵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赵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本案中,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房,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赵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

(2)此案的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赵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赵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赵某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
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