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关于收到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的公告 2010-03-23
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新政

性 、 作 进 展 和 今 后 工 作 设 想 , 了 主 题 报 告 。 中 国 工 做
林产 工业 协会地 板专业 委员 会秘书 长 、 家人 造板与 国
木竹产 品质 量监督 检验 中心 主任 吕斌 , 江 久盛 地板 浙
与 会 代 表 们 还 参 观 考 察 了 当 地 的 久 盛 地 板 、 友 世
木 杆 、 手杆 、 木 杆 、 原 木 等 ) 薪 材 。 脚 杂 短 和
6 水解 酒 精 、 棒 ; 炭 7 以沙柳 为原料 生产 的箱 纸板 ;
8 以蔗 渣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纸 张 。 本刊讯
木 标委年会暨研讨 会在浙 召开
“ 国木材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第三届 第 三次年会 全 暨 研 讨 会 2 0 年 1 月 , 我 国 实 木 地 板 之 09 1 在 都 ” —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南 浔 区 举 行 。 中 国 林 学 会 理 事 — 长 、 国木材 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主 任委 员江泽 慧教授 全 及 国家林业 局科 技发展 中心 、 国林科院 木材 工业研 中
究所 、 江 省林业 厅 、 江省质 量技 术监督 局 的领导 , 浙 浙
在木标 委 第三届 第三 次年 会 上 , 3个 分 技 术 委 员 会分 别做 了工 作总结 。 研 讨 会 以 “ 施 标 准 化 战 略 , 进 地 板 行 业 发 展 实 促 为 主 题 , 2名 专 家 学 者 围 绕 木 材 标 准 化 工 作 , 表 了 1 发 精彩 演讲 ; 审查通 过 了 《 构 用锯 材 特 征 值 的测 试 并 结
合利用 产品 , 实行 增 值 税 即征 即退 政策 , 税 比例 将 退
花 生 、 豆 、 花 籽 、 麻 籽 、 麻 籽 等 )棉花 、 类 、 大 葵 芝 胡 、 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3.31•【文号】财税字[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税字[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与冶金工业部、外经贸部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上述用于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
列名企业应根据购销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并向冶金工业部提出钢材指标申请,由冶金工业部审核汇总后送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抄送财政部。
需要追加指标时,由冶金工业部提出追加指标的总额及具体分配情况的申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予以追加指标。
同时,列名企业应根据其物流和客户情况选定保税区并设立其公司或指定代理公司,提交冶金工业部审核后送国家税务总局。
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同时抄送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
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三、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必须实际运抵保税区,并按现行保税区海关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产 品 名 称 木 ( ) 维 板 竹 纤 木( ) 竹 刨花 板
细 木 工 板 活性 炭
5 6
栲 胶 水解酒精、 炭棒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调整 完善现行 福利企业税 收优 惠政策试点 工作的通 知
( 0 6年 7月 2 20 7日 财税 [ 0 6 i i号) 20 ]1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 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 , 经国务 院批准 , 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 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即退 政策 。
二、 纳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 , 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 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
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 , 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 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 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不 凡经核实产 品质量 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应停止其继续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下:
一
、
自 20 0 6年 1月 1日起至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止 , 对纳税人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
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产品目录见附件 ) 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办法 。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 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适用即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以三剩 物和次小 薪材 为原料 生产加工 的综合利 用产 品增值税
即征 即退政 策的通知
( 0 6年 8月 3日 20  ̄ [ 0 6 1 2号) 2 0 ]0
减免税性质代码

减免性质大类 减免性质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2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4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1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6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7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2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3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1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2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5 鼓励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 01021202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1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2 鼓励高新技术 外包服务 01023002 促进区域发展 东部发展 01030302 促进区域发展 两岸交流 01032102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1033301 促进区域发展 其他 010399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3 转制升级 其他 010599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2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3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5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7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9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10 节能环保 电力建设 01064204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2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3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5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1
升达: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公告编号:2020-04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公允反映公司各类资产的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对合并报表中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分析,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现将其中涉及的单项重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一)单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注1: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和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陕西公司”)应收陕西艾恩吉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788.42万元,公司完成了对陕西公司剩余49%收购,并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并抵消的方式收回了大部分款项,本期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单项分析计提坏账准备2,395.54万元。
注2: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资金占用款116,467.21万元。
公司对升达集团的主要资产、负债进行了调查,发现升达集团负债已高达43.09亿元,其中有优先受偿权的负债不少于7.65亿元,远高于预计可变现资产。
同时,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可能变现用于抵债的有效资产进行估值后,发现相关资产均已受到限制或实际价值较低,且变现的难度大,不足以覆盖上述优先债权。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指南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指南文/王莹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国务院于2006年4月1日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由于石脑油、燃料油是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对石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之后,国产乙烯、芳烃产品的原料成本中就包含了消费税,而进口的乙烯、芳烃产品成本中则不包括消费税,导致国产乙烯、芳烃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鉴于我国现有的乙烯、芳烃生产装置决定了石脑油、燃料油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原料,而乙烯、芳烃产品产量也无法满足国内需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规程,旨在保障相关烯烃类化工企业的盈利能力,鼓励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主要政策的研究和把握,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主要包括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退(免)税操作流程这三大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一、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退(免)税政策中主要涉及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两大类企业,生产企业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使用企业是指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
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可以按照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免征消费税。
对于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50%以上(含)的,可以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
二、退(免)税资格认定为保证国家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落实到位,关键是确保石脑油、燃料油是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而不是被挪作他用。
海关总署2010年第3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2010年第3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标 签】进口水合肼,反倾销税,继续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37号公告
【发文日期】2010-06-22
【实施时间】2010-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
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10年第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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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人员考试多项选择题概要说课讲解

出口退税人员考试多项选择题1、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下列情况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有()。
A.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B.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C.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D.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数量发生变化【本题正确答案:A、B、C】2、威达服装贸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从韩国以寄售方式进口服装一批,进口时无法确定其实际成交价格。
海关经了解情况后,与纳税人进行磋商,可依次采用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定B.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定C.最大销售总量方法D.计算估价方法E.合理估价方法【本题正确答案:A、B、C、D、E】3、海滨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发生的下列项目中,应将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是()。
A.将购进的一批大米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作为国庆节的福利B.将购进的一批生产用的大米无偿赠送给某受灾地区C.将购进的一批水泥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D.购进的存放在仓库的一批大米被盗【本题正确答案:A、C、D】4、下列组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核算的有()。
A.独资公司 B.销售部门 C.分公司D.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E.子公司【本题正确答案:A、B、C、D、E】5、下列有关存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B.随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C.一般纳税人进口原材料缴纳的增值税,计入相关原材料的成本D.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将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调整主营业务成本E.因非货币性交易换出存货而同时结转的已计提跌价准备,不冲减当期管理费用【本题正确答案:A、B、E】6、制造企业用来核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算产品制造成本的账户主要有()。
A.生产成本 B.主营业务成本C.制造费用 D.管理费用【本题正确答案:A、C】7、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收入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37c5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c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68号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a8b6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b.png)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财税[2003]68号)海关总署: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对2003年度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度对55种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产品名称及数量见附件。
二、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仍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担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任务,并由该公司统一办理返税手续。
四、上述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清单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清单单位:万吨┌────┬─────────┬──────────────┬──────┐│序号│税号│商品名称│进口量│├────┼─────────┼──────────────┼──────┤│ 1 │2503000 │硫磺│15 │├────┼─────────┼──────────────┼──────┤│ 2 │27073000 │粗二甲苯│ 1 │├────┼─────────┼──────────────┼──────┤│ 3 │27074000 │萘│ 1 │├────┼─────────┼──────────────┼──────┤│ 4 │27075000 │芳烃混合物│1.5 │├────┼─────────┼──────────────┼──────┤│ 5 │28251010 │水合肼│0.3 │├────┼─────────┼──────────────┼──────┤│ 6 │28371110 │氰化钠│0.8 │├────┼─────────┼──────────────┼──────┤│7 │29012910 │异戊烯│0.15 │├────┼─────────┼──────────────┼──────┤│8│29023000│甲苯│ 3 │├────┼─────────┼──────────────┼──────┤│9 │29036110 │邻二氯苯│0.5 │├────┼─────────┼──────────────┼──────┤│10 │29042020 │对硝基甲苯│0.5 │├────┼─────────┼──────────────┼──────┤│11│29051100│甲醇│ 5 │├────┼─────────┼──────────────┼──────┤│12 │29051210 │正丙醇│0.5 │├────┼─────────┼──────────────┼──────┤│13 │29053200 │丙二醇│1.2 │├────┼─────────┼──────────────┼──────┤│14 │29053990 │1.4丁二醇│0.8 │├────┼─────────┼──────────────┼──────┤│15 │29071211 │间甲酚│0.15 │├────┼─────────┼──────────────┼──────┤│16 │29071212 │邻甲酚│0.15 │├────┼─────────┼──────────────┼──────┤│17 │29071910 │邻仲丁基酚│0.35 │├────┼─────────┼──────────────┼──────┤│18 │29071910 │邻异丙基酚│0.32 │├────┼─────────┼──────────────┼──────┤│19 │29094100 │二甘醇│ 2 │├────┼─────────┼──────────────┼──────┤│20 │29094300 │乙二醇丁醚│0.3 │├────┼─────────┼──────────────┼──────┤│21│29094990│三甘醇│0.2 │├────┼─────────┼──────────────┼──────┤│22 │29121900 │正丙醛│0.2 │├────┼─────────┼──────────────┼──────┤│23 │29121900 │乙二醛│0.1 │├────┼─────────┼──────────────┼──────┤│24 │29124900 │苯醚醛(间苯氧基苯甲醛) │0.09 │├────┼─────────┼──────────────┼──────┤│25 │29125000 │四聚乙醛│0.008 │├────┼─────────┼──────────────┼──────┤│26 │29126000 │多聚甲醛│2.5 │├────┼─────────┼──────────────┼──────┤│27 │29141200 │丁酮│1.8 │├────┼─────────┼──────────────┼──────┤│28 │29141300 │甲基异丁基甲酮│0.3 │├────┼─────────┼──────────────┼──────┤│29 │29155010 │丙酸│0.8 │├────┼─────────┼──────────────┼──────┤│30 │29159000 │三氯乙酰氯│0.1 │├────┼─────────┼──────────────┼──────┤│31 │29159000 │异辛酸│0.2 │├────┼─────────┼──────────────┼──────┤│32 │29162010 │二溴菊酸│0.004 │├────┼─────────┼──────────────┼──────┤│33 │29162090 │二氯菊酰氯│0.05 │├────┼─────────┼──────────────┼──────┤│34 │29162090 │DV菊酰氯│0.05 │├────┼─────────┼──────────────┼──────┤│35│29172010│四氢苯酐│0.1 │├────┼─────────┼──────────────┼──────┤│36 │29211910 │二正丙胺│0.05 │├────┼─────────┼──────────────┼──────┤│37 │29211990 │三乙胺│0.2 │├────┼─────────┼──────────────┼──────┤│38 │29212110 │乙二胺│0.8 │├────┼─────────┼──────────────┼──────┤│39 │29212900 │二乙烯三胺│0.2 │├────┼─────────┼──────────────┼──────┤│40 │29212900 │三乙烯四胺│0.05 │├────┼─────────┼──────────────┼──────┤│41 │29214300 │邻甲苯胺│0.6 │├────┼─────────┼──────────────┼──────┤│42│29221200│二乙醇胺│ 1 │├────┼─────────┼──────────────┼──────┤│43 │29241000 │二甲基甲酰胺│0.5 │├────┼─────────┼──────────────┼──────┤│44 │29309090 │特丁硫醇│0.7 │├────┼─────────┼──────────────┼──────┤│45│29309090│巯基乙酸│0.1 │├────┼─────────┼──────────────┼──────┤│46 │29310000 │二甲基硅氧烷│0.05 │├────┼─────────┼──────────────┼──────┤│47 │29310000 │三甲基氯硅烷│0.2 │├────┼─────────┼──────────────┼──────┤│48 │29321100 │四氢呋喃│0.3 │├────┼─────────┼──────────────┼──────┤│49 │29333100 │吡啶│0.5 │├────┼─────────┼──────────────┼──────┤│50 │29333210 │六氢吡啶│0.1 │├────┼─────────┼──────────────┼──────┤│51 │29333990│三氯吡啶醇钠│0.08 │├────┼─────────┼──────────────┼──────┤│52 │29333990 │3—甲基吡啶│0.1 │├────┼─────────┼──────────────┼──────┤│53 │29333990 │三氯吡啶酚钠│0.05 │├────┼─────────┼──────────────┼──────┤│54 │34021100 │十二烷基苯磺酸钙│0.1 │├────┼─────────┼──────────────┼──────┤│55 │34029000 │十二烷基苯磺酸钙甲醇溶液│0.1 │└────┴─────────┴──────────────┴──────┘——结束——。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闽经贸资源[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10]55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环资[2006]18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适用范围(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包括:( 1)木(竹)、秸秆纤维板;(2)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3)细木工板;(4)活性炭;(5)栲胶;( 6)水解酒精、炭棒;(7)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纸板;(8)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三)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且符合(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9.04•【文号】财税字[1998]13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税字〔1998〕132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和中间体、磷酸以及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进口国家计划安排1.3亿美元之内的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具体进口商品目录见附表)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对超过此额度的进口农药中间体和农药原料,所征增值税款不予返还。
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042号)执行。
二、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71万吨农膜用塑料原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国家轻工业局50.5万吨(含地方20.5万吨),农业部10.5万吨(其中农垦2万吨),国务院扶贫办5万吨,中农公司5万吨。
三、对下列进口农用塑料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
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042号文件执行。
1、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9.5万吨农用灌溉管用塑料原料,其中水利部6万吨,国家轻工业局2.5万吨,国务院扶贫办1万吨。
2、国家计划安排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进口4.7万吨化肥包装袋用料(聚丙烯、聚乙烯)。
3、农业部进口的5吨远洋渔业专用塑料原料。
上述农用塑料原料,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管、化肥包装袋和远洋渔具生产,不得进入市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通知

1 /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能源综合规定税收优惠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02.23
【实施日期】2011.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近期的退税工作,严格执行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有效防范退税审批风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03•【文号】财税[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7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最新(税法最新)第三章作业答案资料

第三章1.【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说法,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的是( )。
A.金首饰的进口应纳消费税B.银首饰的出厂销售应纳消费税C.钻石饰品的批发应纳消费税D.金基合金镶嵌首饰的零售应纳消费税【答案】D2.【例题•单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A.进口卷烟B.进口服装C.零售化妆品D.零售白酒【答案】A3.【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2008年旧题新解)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答案】AB4.【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
(2010年)A.电动汽车B.卡丁车C.高尔夫车D.小轿车【答案】D5.【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A.香水、香水精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C.指甲油、蓝眼油D.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答案】ABC6.【例题·计算题】某啤酒厂既生产甲类啤酒又生产乙类啤酒,五一节促销期间,直接销售甲类啤酒200吨取得收入80万元,直接销售乙类啤酒300吨,取得收入75万元,销售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礼品盒取得收入12万元(内含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各18吨),上述收入均不含增值税。
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多少?【答案及解析】纳税人将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应纳消费税=(200+18×2)×250+300×220=5.9+6.6=12.5(万元)。
7.【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2007年)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答案】ACD8.【例题·单选题】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1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
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第一条为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规范退税审批程序,确保退税资金和审批人员的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精神,结合宁夏专员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退税的适用范围及退付比例(一)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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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0-00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退税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3月9日收到温江区国税局税收收入退还书(川国退0009470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48号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可享受木纤维板产品增值税退税986.01万元的税收优惠(此次退税的税收区间为2009年1月~2009年12月)。
目前相关退税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述退税款项已于2010年3月19日全额收到,该部分退税所得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