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浙工商企〔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浙工商企〔2015〕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委托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申请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由所在地经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如上述代表机构所在地属杭州、宁波的,分别委托由杭州、宁波市工商局负责。
三、对已经在我局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我局将于近期办理迁移手续。
请迁入地登记机关做好接收登记档案、通知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等工作。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由其登记机关负责。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迁移时尚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办理迁移登记时一并接收年度报告,迁入地登记机关应通知其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各受托局要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省局将定期组织登记质量检查,加强委托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六、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工商局联系人:企业处阙利明,联系电话:*************。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15.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年十月三十日发布)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三、由同该企业有关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五、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第六条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七条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 国雇员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
为了规范这些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相关管理活动。
二、聘用原则1、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2、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择优聘用合适的中国雇员。
三、雇员条件1、中国雇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2、具备所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招聘流程1、代表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人数、职责、任职条件等。
2、招聘信息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确保公开、透明。
3、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相关证书等的核实。
4、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环节,综合评估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
五、劳动合同1、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一般不超过五年。
3、劳动合同应由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中国雇员签订,并加盖代表机构的公章。
六、劳动报酬1、代表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国雇员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
3、代表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代表机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代表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中国雇员的工作表现,提供额外的福利待遇,如商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前言作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我很高兴向各位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介绍我们的年度报告书。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取得了很多有意义的成果,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将在本报告中介绍这些成果,同时也讨论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公司介绍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的跨国企业,主营业务包括物流和制造,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常驻代表机构。
在过去的年度中,我们在这些市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也使我们坚信,我们能够更好地服务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经济环境在过去的年度中,世界经济增长放缓,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率不一致。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断探索新的机遇,抓住市场机遇,在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
我们的贡献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努力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我们不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积极支持当地社区的发展,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和培训机会。
我们的业绩以下是我们在过去一年中取得的主要业绩:•物流业务:我们在多个地区开设了新的物流中心,优化了物流网络,提高了运输效率。
同时,我们推出了一些新的物流服务,例如全球跨境电商服务和末端配送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这些努力使我们在物流业务方面取得了可观的增长。
•制造业务:我们一直致力于提高制造业务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推广了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加大了对员工培训的投入。
这些努力对提高制造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未来展望在未来,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继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
我们还将不断探索新的市场和业务机会,以保持竞争力和创造更大的价值。
结论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取得了很多重要的成果,这离不开我们全体员工和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帮助。
在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可持续发展和创新的理念,为客户和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尊敬的登记机关:我代表外国(地区)企业,谨向贵机关提交本申请书,请求办理我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不得不做出艰难的决定,即关闭常驻代表机构并将其注销。
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讨论,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步骤,符合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战略。
首先,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规模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行业环境的变化,我们不得不重新评估我们在中国的发展战略。
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决定将资源集中在其他业务领域,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因此,关闭常驻代表机构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必要举措。
其次,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随着中国市场的成熟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我们需要更加灵活和敏捷地适应市场变化。
通过关闭常驻代表机构,我们可以更好地与合作伙伴和客户沟通,加强业务合作,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这将有助于我们在中国市场取得更好的业务成果。
最后,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也发生了变化。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外国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们深知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包括业务调整和成本压力等,我们无法满足新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因此,关闭常驻代表机构是为了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我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声誉和利益。
在此,我代表外国(地区)企业,郑重向贵机关申请办理我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我承诺,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注销手续所需的一切程序和义务。
同时,我也希望贵机关能够给予我们的申请以审慎和公正的态度,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便我们能够顺利完成注销登记。
最后,我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再次向贵机关表达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感激之情。
在过去的岁月里,中国市场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和良好的经营环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范围怎样界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收⼊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的代表机构所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②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眼务性企业设⽴的代表机构所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③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④⼴告公司设⽴的代表机构所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告业务。
⑤旅游公司设⽴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代订机票、导游、联系⾷宿)
⑥银⾏、⾦融等机构设⽴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不包括为其总机构信贷项⽬提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
⑦运输企业设⽴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⑧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纳税业务活动。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业务活动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仅为其总机构产品的⽣产制造、销售业务及⾃营商品贸易进⾏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提供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
这种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性、服务性业务⽽开展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上述⾃营商品贸易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
②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贸易的业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须提交,如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咨询、广告、投资、租赁等类企业;3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二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合法营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核发的能证明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不得超过4人。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注意事项:1)第3项至第7项的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所提交材料若为外文的,应将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1. 前言外国地区企业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拓展市场并加强与中国经济、贸易关系的交流。
在常驻代表机构运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因此,本文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相关知识,以帮助需要进行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更加顺利地完成相关手续。
2. 名称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遵守一系列规定。
其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变更登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夸大之词,不得与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规定。
”因此,企业名称变更需遵守中国境内的企业命名规定。
3. 提交文件证件清单在完成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文件或证件。
下面是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清单:3.1 境外公司•证明该公司董事或法人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3.2 境外分支机构•证明该分支机构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3.3 其他情况•证明该机构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注:以上文件证件为常见的变更登记所需文件清单,具体情况需按照各地政府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数据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rCYbSWRLIA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 1部分:设计与管理规范
其中: a)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信息包括:年检基本信息、年检核对信息、常驻 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信息; yhUQsDgRT1 b) 业务申办信息包括:业务申办信息、申请信息、受理信息、核准信息、驳回信息、不 予受理信息、提交文件信息、归档信息。 MdUZYnKS8I
图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框架图
外国 ( 地区 )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机构) 基本信息
◆主体身份代码 ◆企业 ( 机构 ) 名称 ◆注册号 ◆企业 ( 机构 ) 类型 ◆行业门类 ◆行业代码 ◆国别 ( 地区 ) ◆成立日期 ◆登记机关 ◆外资产业代码 ◆中西部优势产业 代码 ◆经营 ( 业务 ) 范围 ◆经营 ( 驻在 ) 期限 自 ◆经营 ( 驻在 ) 期限 至 ◆属地监管工商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发照信息 ◆发照原因 ◆发照人员 ◆发照日期 ◆领照人员 ◆联系电话 ◆补照原因
收照信息 ◆收照原因 ◆收照人员 ◆收照日期
文档
申请信息 ◆申请方式 ◆联系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
受理信息 ◆通知书文号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 ◆受理日期
4.1.9 迁出信息 6y6v3ALoS89
4.1.10 注销信息 7M2ub6vSTnP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发展现状、问题和监管对策

一
般 而 言 . 国法 人 依 所 在 国 属 人 法 作便捷 的直属 于 主体 公 司的办事 机 外
广 告 的 研 究 . 出规 范管 理 的政 策 和 提
反东道 困的法律 、 公共秩 序或善 良风 信息 和建立关 系 的办 公室 一般 而
一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的 意 义 及 现 状 俗 .不 存 在 规 避 法 律 或 欺 诈情 事 . 都 言 . 表 机 构 不 能 有 商 业 行 为 . 能 代 不 可以 得 到 法律 认 可 . 只需 办 理 必 要 的 从事 经营 活动 .但 待商业 联 系得 到
分析
1 常 驻代 表机 构 的 意 义 .
登 记 注册 手续 . 可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活 巩 同后 . 往 成 为外 国法 人 正 式 的 直 就 往
从 同际 惯 例 和法 律 意 义 上讲 . 外 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 关 接 投 资 .或 者 转 型 为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维普资讯
市 场 监 管
2 0— 08 3
外 国 ( 区) 业 常驻 代 表机 梅 曲 地 企
发展现状 \ 和鉴管对策 同题
口 萧 绯 王 强 外 围 ( 区 )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组 织 ( 外 同公 司 、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业 确 有 需 要 在 中 国设 立 常 驻 代 表 机 地 企 含 企 ( 称 代 表机 构 ) 为 吸 引外 商 投 资 、 组 织 )经 东 道 国 法律 认 可设 立 的 、 下 作 一 构 的 , 须 提 出 申请 , 过 批 准 . 理 必 经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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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申请书
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
郑 重 承 诺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代表机构名称)的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代表机构在申请注销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中文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第一版)
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注:①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当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一次性告知记录
一次性告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