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林业局、邹桂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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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林业局、邹桂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晨陈治美杨思铭
【审理法官】陈晨陈治美杨思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干县林业局;邹桂祥;傅江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
【当事人】新干县林业局邹桂祥傅江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邹桂祥傅江兵
【当事人-公司】新干县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杨德瑜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杨德瑜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晓勇杨德瑜
【代理律所】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干县林业局
【被告】邹桂祥;傅江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
【本院观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满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满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案中,涉案事故肇事者傅江兵系新干县林业局神政桥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新干县林业局神政桥林业工作站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未将新干县林业局神政桥林业工作站依法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属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4民初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干县林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9.03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21:50:40
新干县林业局、邹桂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干县林业局,住所地新干县金川中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4014826698C。
负责人:阮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桂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水平(邹桂祥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贱林,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江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瑜,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城滨阳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862199463M。
负责人:袁建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军。
审理经过上诉人新干县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邹桂祥、傅江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4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满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案中,涉案事故肇事者傅江兵系新干县林业局神政桥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新干县林业局神政桥林业工作站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未将新干县林业局神政桥林业工作站依法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属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4民初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干县林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9.03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陈晨
审判员陈治美
审判员杨思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婷
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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