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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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30
•【字号】榕政综〔2015〕231号
•【施行日期】2015.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
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15〕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我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技术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技术服务组织),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就涉及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的组织。

服务内容包括:
(一)会计等独立审计;
(二)资产(含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评估(评价);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鉴证);
(四)监理、测绘、统计等服务;
(五)信息、信用、技术、建设工程等咨询;
(六)招投标、采购、拍卖等代理;
(七)为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技术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技术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福州市规范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技术服务活动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工作,并管理“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网上超市”和“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大厅”。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技术服务事项和技术服务组织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指导监督技术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技术服务组织信用平台建设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监管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进驻网上、网下服务大厅的技术服务组织日常监管工作;市编办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快推进行政机
关及事业单位所属技术服务组织改制工作;各技术服务组织行业协会负责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指导本行业技术服务组织的发展。

第二章平台建设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在我市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服务组织进驻“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网上超市”,接受统一监管。

技术服务组织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登录“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网上超市”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执业服务信息。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为技术服务组织开设网络专户,并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服务组织市场开放的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公开公平择优推荐资质高、服务优、信誉好的若干家技术服务组织备选进驻服务实体大厅。

对同行业技术服务组织数量较少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场培育。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进驻服务大厅的技术服务组织实行签约进驻,规范管理,统一考核。

第八条依托互联网及政务内网建设“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网上超市”,进行全方位的网上办理、流程监控、考核通报,为委托人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网上申请等综合服务。

建立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组织信息库,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互通,促进技术服务组织规范执业行为。

第三章规范服务
第九条技术服务组织在办理“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网上超市”登记时,须提供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表、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联络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以及企业简介,并对以上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技术服务组织在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相关服务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并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和所需材料,如期完成服务承诺事项。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技术服务组织为其提供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技术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技术服务组织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服务规范提供技术服务成果,行政审批部门认为技术服务成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将意见书面告知委托人及技术服务组织,并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组织须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进驻实体大厅的,应当接受大厅日常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违反管理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技术服务组织,根据情节,予以通报直至责令退出网上超市或实体大厅等处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对未在“福州市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网上超市”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管的技术服务组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大力支持和引导技术服务组织成立行业协会,鼓励技术服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的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等职能作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规范引导,提高技术服务质量。

第四章综合考评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活动实行委托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三方综合考核制,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

委托人就所委托项目对技术服务组织的履约能力、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进行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组织业务成果质量、整改效率及收费等情况进行考评;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结合委托人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考评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外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技术服务活动实行诚信评价。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每月将考核结果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技术服务窗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行政审批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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