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长安太极宫、大明宫肺石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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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长安太极宫、大明宫肺石小考
翟晓强
【摘要】唐代都城长安是中国古代宫城史发展上的典型,其宫城及附属建筑集前代之大成.长安太极宫承天门前、大明宫含元殿前各有一处名为“肺石”的设置,然学界对其建置仍有颇多未尽之处,如关于两宫肺石设置的时间、位置及其实施,或未涉及,或有误解.针对唐代肺石的历史渊源及其在两宫的建置展开考述,以求能窥测唐代肺石的原貌.
【期刊名称】《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15)004
【总页数】6页(P7-12)
【关键词】唐代;太极宫;大明宫;肺石
【作者】翟晓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928.74
唐太极宫因于隋之大兴宫,于宫城布局方面并无实质变更,然就其附属设置而言,却有诸多变更,承天门前所置肺石即为一显例。

唐高宗时建成的东内大明宫,仿太极宫亦置有肺石。

作为唐代宫城的重要设置,其见于关涉唐代宫城的诸多图籍。

按唐制,肺石是为庶民直诉于皇帝而设,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唐代长安的太极宫承天门和大明宫含元殿之前皆有设置。

由于年代久远,时过境迁,今惜已不存于世。

目前,已有学者对唐代肺石的政治内涵作出一定的解读[1],但尚无论著专门、系
统地探讨唐代设置的肺石历史细节,其设置时间、位置及功能仍有待探讨,故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考辨。

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钩稽零星散籍,对以上问题作一定的考辨。

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教正。

肺石,典出《周礼·秋官·大司寇》,其文载:“以肺石达穷民。

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2]即民众可以越过地方长官,而直接诉于君王。

但是,《周礼》一书成书
时间及其真伪两千年来聚讼不已,大致可确定为儒家学派根据旧籍加以系统的理想之著作,实为托古改制而未尝施行的政治理想。

①历代研究《周礼》成书时间及其真伪的学者及观点众多,学者在其著述多有罗列,兹不赘,有意者可参见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周礼>成书年代再探讨》,载《历史
研究》2004年第6期。

肺石之义为何,历代学者莫衷一是。

汉郑玄注云:“肺石,赤石也。

”[2]此后学者对《周礼》的注解多陈陈相因[3]。

但亦有论者以肺石的功
能角度加以阐释,如王安石《周官新义》卷十二云:“肺在五脏,其情为忧,其窍为鼻,以肺石达穷民,则以其忧在内,不能自达故也。

”[4]其以肺石功用如肺,
可导穷民忧冤,故而得名。

诸家学者大多集中于肺石的形制或者象征意义论之,然因史料难考,肺石本意已无从详考。

尽管存在肺石之制是否为周代制度的争议,然自《周礼》被立为官学后,其所载制度被认为是良制善法而广为流传,肺石亦在此间散布。

其后辗转嬗蜕,平民将其看作申冤之凭借,统治者将其看作仁德之彰显。

故自《周礼》提出“肺石达穷民”后,历代多有记载,不绝于史书。

《后汉书·寇荣传》:“臣思入国门,坐于肺石之上,使三槐九棘平臣之罪。

”[5]《魏书·高恭之传》言:“若御史、司直纠劾失实,悉依所断狱罪之。

听以所检,
迭相纠发。

如二使阿曲,有不尽理,听罪家诣门下通诉,别加案检。

如此,则肺石之傍,怨从可息;聚棘之下,受罪吞声者矣。

”[6]南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十
二月诏曰:“上览易遗,下情难达,是以甘棠见美,肺石流咏。

自月一视黄辞,如有含枉不申、怀直未举者,莅民之司,并任厥失。

”[7]以上三例似不足谓肺石制
确实存在,引用“肺石”或仅为修辞,三者共通之处在于皆与诉讼冤抑关涉,从中亦可见肺石为民申冤抑之途径。

南朝齐东昏侯时,“肺石之傍,穷冤不一”,梁武帝萧衍承齐“幽枉未理”之乱局,遂对诉讼制度予以变革。

[8]故而,其践祚之初,便“陈肺石于都街”,[9]后又于
公车府旁置“肺石函”为穷民自伸提供救济。

[9]据此可言,南朝梁仿行《周礼》
之制,在公车府设肺石以恤刑。

但应当注意,“肺石函”与“肺石”机制的迥异,前者甚似唐之匦函,唐人封演言:“梁武帝诏于谤木、肺石旁各置一函,横议者投谤木函,求达者投肺石函,则今之匦也。

”[10]陈承梁制,事多因循,亦置有肺石,陈宣帝太建四年(572)九月诏略云:“置鼓公车,罕论得失;施石象魏,莫陈可否。

”[11]“象魏”也可作“阙”解,如《玉篇·门部》:“阙,象魏阙也。

”故
此处所谓“施石象魏”,即在宫阙前设置有肺石,以供负冤者自陈。

尽管零星散籍难以还原各代肺石之原貌,然于钩稽爬梳中亦可窥其一二。

据上大略可知,肺石约置于宫城阙前,为民众向君主诉讼而设。

唐代于太极、大明两宫置肺石,亦可谓是对前代之继承。

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不断演变,爰及有唐,肺石俨然变为一种向申诉冤抑的形式。

但是,肺石在唐代是否存在及其功能实效为何,学者亦有争论,如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卷二十四引《日知录》言:“至钧金、朿矢,嘉石、肺石之法,见于《周礼》,唐时己不行矣。

惟迎车驾及击登闻鼓,尚与立肺石之意相同。

”[12]检诸史籍,则唐代肺石,史迹昭然,下文试考之。

唐代于何时置肺石,史料不详,学者多以《唐六典》首载肺石,认为其系唐玄宗时设立。

但是,据已有的史料可知,唐代肺石至迟在垂拱元年(685)既已设立,是年二月癸未,武则天诏:“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令
御史受状以闻。

”[13]据此,垂拱元年二月前就已有肺石,此诏唯强调“不须防守”而已。

但宋人王应麟所撰《玉海》中之引述颇值得注意,《玉海》卷九十《器用》其文:“《会要》:显庆五年八月,东西京置嘉石。

垂拱元年二月制:朝堂登闻鼓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御史受状为奏。

”[14]王应麟此引述提及嘉石,唐人李华《含元殿赋》亦言:“其(含元殿)前则置两石以恤刑,张三侯以兴武。

告善之旌,登闻之鼓。

”[15]“两石”者,或为肺石与嘉石,如《周礼》云:“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2]《玉海》卷一百一十《音乐》亦云:“《唐会要》:显庆五年八月,有人赉鼓于朝堂诉,上令东都置登闻鼓、嘉石,西京亦然。

”[16]据此,显庆五年八月(660),东、西两京各置登闻鼓、嘉石,即登闻鼓与嘉石并立,而非唐中后期文献所载的登闻鼓与肺石并立。

李华为唐玄宗时人,其《含元殿赋》对含元殿的描述当反映出玄宗时的建置,是文作为目前还原大明宫含元殿的重要史料,其内容的记载已经被现在考古发掘所证明。

若李华、王应麟所引无误,则含元殿前似亦有嘉石,与周制同。

顺便提及,今本《唐会要》与王应麟所引之文有异,今本《唐会要》卷三十载:“显庆五年八月,有抱屈人赍鼓于朝堂诉,上令东都置登闻鼓。

西京亦然。

”[17]据此可言,太极宫肺石至早于不过显庆五年至迟不晚于垂拱元年既已建立,而大明宫含元殿于龙朔三年(663)建成,故大明宫肺石似应晚于太极宫。

尽管肺石设置的具体时间有俟考证,然其于两宫所置的位置却是极为明确的。

肺石设置在宫城正门阙前,已见诸多旧籍,如韦述《两京新记》载:“(太极)宫城南面六门。

正南承天门,门外两观、肺石、登闻鼓。

”[18]《长安志》亦记:“(承天门)外有朝堂。

东有肺石,西有登闻鼓。

”同样模仿太极宫的大明宫也有同样的设置,《唐六典》云:“与(大明宫含元)殿飞廊相接夹殿,东有通乾门,西有观象门。

阁下即朝堂,肺石、登闻鼓,乃承天之制。

”[19]据此,大体可以确定肺石分别在太极宫承天门之东和大明宫含元殿之东。

承天门是宫城南面正门,位于皇城之内。

皇城之设隋前不闻,清人徐松言:“自两汉以后至于晋、齐、梁、陈,并有人家在宫阙之间。

隋文帝以为不便于事,于是皇城之内惟列府寺,不使杂居,公私有辨,风俗齐整,实隋文之新意也。

”[20]隋文帝“公私有辨”之新意会对置于皇城之内的肺石产生何种影响呢?因大明宫与太极宫的布局相异,故需分别考辨。

《唐律》规定:“诸阑入宫门,徒二年。

阑入宫城门,亦同。

”[21]唐开元七年(720)《宫卫令》规定:“诸明德等门为京城门,朱雀等门为皇城门,承天等门为宫城门。

”[22]可见,承天门系宫城门,在皇城之内,不得无籍阑入。

朱雀等皇城门,不在禁限,故承天门所置肺石可为庶民诉事而用。

大明宫的布局与太极宫稍有差异,有学者认为原先由承天门所扮演的“外朝”,在大明宫由含元殿扮演,故《唐六典》言含元殿前的布局“乃承天之制”。

[23]实际上,据杜文玉教授考证,原先承天门的“外朝”角色是由大明宫丹凤门和含元殿共同承担的,[24]这无疑就使得含元殿的性质更为复杂。

唐《宫卫令》规定:“诸京司,应以籍入宫、殿门者,皆本司著其官爵姓名,以移牒其官,以门司送监门勘同,然后听入。

”[22]可见,宫城门凭籍而入,阑入宫城门者,徒二年。

故而,若将大明宫丹凤门定义为宫城门,则庶民难以进入,更遑论立肺石申冤了。

反之,则含元殿前的肺石与承天门的肺石性质一致,庶民均可触及。

大明宫诸门的籍牒制度,对于理解肺石、登闻鼓、匦函等直诉形式甚为关键,但其非本文范围所能讨论,唯俟专文探讨之。

上文已简要辨析唐代在太极宫、大明宫肺石的建置时间及位置,然而就肺石的形制及功能而言,仍有诸多模糊之处,下文试析之。

唐代肺石究竟何制,由于唐末长安城被毁,肺石不存于世,难以详考。

幸而宋人沈括曾目睹唐代肺石之残遗,《梦溪笔谈》言:“长安故宫阙前,有唐肺石尚在,其制如佛寺所击响石,而甚大,可长八九尺,形如垂肺,亦有款志,但漫剥不可
读。

”[25]从沈括对唐肺石的记载中颇可一窥其形制,但其是否如汉儒“肺石,赤石也”之解,沈括并没有明确交代。

初观“如佛寺所击响石响石”之语,似以肺石是可以敲击的,如登闻鼓一样。

南宋朱熹亦认为:“肺石,其形若肺,击之有声,民许其击此石,如今登闻鼓。

唐人亦有肺石。

”[26]
实际上,关于唐代肺石历来有“击肺石”和“立肺石”之讨论。

《周礼》之肺石言“立于肺石”,上引“垂拱元年二月癸未制”亦曰“挝鼓立石”,《唐六典》、唐《公式令》言:“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

”[22]据此,立于肺石之制甚明,然因何又有“击肺石”之说法呢?据考察,言“击肺石”者,其依据大抵有二:一是上引沈括之语;二是《唐会要》之记载。

[1]下文试分别考辨之。

第一,沈括言肺石可击,主要系其推测,其在介绍完唐代肺石形制后,又对《周礼》肺石作如下论述:“按秋官大司寇‘以肺石达穷民’,原其义,乃申冤者击之,立其下,然后土听其辞,如今之挝登闻鼓也。

所以肺形者,便于垂,又肺主声,声所以达其冤也。

”[25]其言“申冤者击之”极易会让研究者认为唐肺石是“有声有义”的,即肺石通过捶打出声的,与等闻鼓相类。

[27]然而,这不过是沈括的揣测之语,关于此点宋人程大昌早有辨正,程氏云:“然则鼓可挝矣,而肺石不可击也,但见人立石旁,即知其有冤欲直也。

垂拱元年敕: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其有挝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状为奏。

则与沈语又复乖异也。

沈以意料,而《六典》《会要》自载其时制法,其可疑可信,固有间矣。

”[28]
第二,依据《唐会要》而论者,主要系对其中一段载文的解读,是书卷六十二云:“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其有捶鼓石者,令御史受状为奏。

”[2]可见,《资治通鉴》和《唐会要》的记载大略相同,然而就文字而言,唯在肺石的实施方式上前后相抵,前者言“挝鼓立石”,后者言“捶鼓石”。

若按后者理解,肺石似与登闻鼓一样是敲击的。

但是,无论就《周礼》还是《唐六典》之文而论,《唐会要》之记载实不知所本。

检索史料,颇可一窥其端倪。

《雍录》卷十《登闻
鼓、肺石》对《唐会要》此文的引用为:“垂拱元年敕:‘朝堂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其有挝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状为奏。

’”[28]《玉海》卷九十《器用》亦引《唐会要》曰:“朝堂登闻鼓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御史受状为奏。

”[14]故而,今本《唐会要》“捶鼓石”之记载可能为辗转抄录过程中发生的舛讹,所以有学者引《唐会要》之记载,言肺石存在“登闻鼓化”的趋势也就非常值得商榷了。

[1]
顺带提及,《周礼》所载肺石之制,亦只云“立”而未言具体当如何,但大多学者将此解释为立于肺石之上,①这点可参见杨天宇编著:《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如温慧辉认为周制应是先击打肺石,然后在站立上面三天,参见氏文:《<周礼>“肺石”之制与“路鼓”之制考》,
载《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

有的学者遂认为唐肺石也是立于肺石之上。

但是,至少从上文所引《唐六典》“立于肺石之下”之语,能确定唐代非立于其“上”。

此点在上文所引《梦溪笔谈》可为佐证,其言唐肺石“形如垂肺”“便于垂”便是此理。

在讨论此问题时,学界多援引黄本骥所编《历代职官表》所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下,或挝登闻鼓。

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

”[29]然引用之时,均将“立肺石之下”作“立肺石之上”,虽只一字之差,但却混淆了唐肺石制的真实形制,而这种舛误显然囿于《周礼》之肺石的传统解读。

就肺石的功能而言,其为直诉皇帝之凭借。

据上可知,肺石与登闻鼓相邻而设,两者功能相类,皆为诉讼冤抑的方式,如唐《公式令》(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词诉皆从下始”条规定:“词诉皆从下始……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

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

”本注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

”[22]据此可见,唐代“立
肺石”变为诉讼审级的一环,与“挝登闻鼓”同类,是一项诉诸最高司法审级—
—皇帝救济的制度。

初观此令似肺石逐级上控之最后救济,但详绎之则实不尽然,如唐人林廿五妻谢氏,在田地被侵占后,径行徒步四千里赴京,坐肺石三日诉冤。

[30]
《资治通鉴》垂拱二年制载挝登闻鼓、立肺石者“御史受状为奏”,而唐《令》改为“监门卫奏闻”。

唐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年)四月于大明宫诏:“其击登闻
鼓者,金吾将军收状为进。

”[31]如上所知,登闻鼓与肺石受理机关相类,则可推立肺石亦有金吾将军收状。

据此,似肺石之受状机构曾发生过变化,从“御史”到“监门卫”再到“金吾将军”,至于这种变化之缘由,学者多语焉不详。

实际上,若从太极宫与大明宫布局的差异中去理解,则甚为便利。

唐代御史虽有“受辞讼,推覆理尽,然后弹之”之权,但“将有弹奏,则先牒监门禁止,勿许其入”[32]御史衙署距肺石甚远,且奏闻皇帝时仍需监门卫审查,远没监门卫受状便利。

《唐六典》:“左、右监门卫大将军、将军之职,掌诸门禁卫、门籍之法。

凡京司应以籍入宫殿门者,皆本司具其官爵、姓名,以移牒其门,以门司送于监门,勘同,然后听入。

”[33]监门卫掌诸门禁,其意甚明,承天门为通藉得入之宫城门,于其前立肺石者,由监门卫奏闻,可谓便利。

但是,大明宫之肺石置于含元殿前,而含元殿由金吾卫负责警卫,即李华《含元殿赋》所言“其下则鹖冠鱼服,良家茂族,厉禁非宜,金吾领之”。

[15]同时,含元殿前置有左右金吾仗院,[34]肺石离其不过咫尺,所以会有唐代宗大历十二年“金吾将军收状”之诏。

故而,监门卫和金吾卫似应是分别针对太极宫和大明宫而言,即大明宫之登闻鼓、肺石由金吾卫负责受状奏闻,而太极宫则由监门卫负责。

唐长安太极宫、大明宫所置之肺石,昭然于史。

唐末长安因战火而被毁,但肺石并未随之湮没,至宋初沈括仍见其残存。

五代时,亦有模仿肺石之制,如晋高祖天福元年(936)闰十一月壬午敕:“鸣谏鼓以侯谠言,列肺石以申冤滞。

”[31]“谏鼓”即登闻鼓,可见五代时肺石与登闻鼓并立之制仍然存在。

综上所论,可对有唐一代
之肺石做如下概括:唐肺石之制源于《周礼》之文,其形如垂肺,长八九尺,书有文字,唐时在长安城太极宫承天门、大明宫含元殿前均有设置,如有冤抑不能伸,可立于肺石之下,由监门卫或金吾卫负责呈递诉状于皇帝。

但是,监门卫、金吾卫皆为警卫之官,只负责受理和转呈诉状,既非司法部门,亦非言事机构。

唐代权力中心在各宫之间的转移,也对法律的制定、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点在与皇权密切相关的登闻鼓、肺石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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