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嫣然基金”事件反思我国基金会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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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嫣然基金”事件反思我国基金会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作者:付霞
来源:《理论观察》2014年第08期
[摘要]基金会作为一个公益机构,应符合人们对其的道德高尚的期待,而基金会发生道德风险会导致其公益形象严重受损。

实现基金会的道德风险法律控制,应从内部治理、外部监督、构建人心基础三方面着手,从制度上促成社会信任的基金会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基金会;道德风险控制;公益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8 — 0079 — 02
2013年末至2014年年初,内地演员、商人,也被媒体称为慈善家的李亚鹏,及其发起设立的嫣然天使基金卷入了一场“慈善黑幕”,知名网络爆料人“落魄书生周筱赟”通过微博,直言李亚鹏私吞善款、借机敛财,扬言李亚鹏已构成刑事犯罪。

虽然事后李亚鹏及其团队对此事多次进行澄清和解释,民政部门和红十字协会都对此进行了回应,但对其中几笔较大的捐款的来龙去脉,似乎也没说清楚。

此事件在社会和公益圈激起了千层浪,也引起了笔者的兴趣,笔者无意也无力对其中的曲直是非做出评判,但从媒体的报道中看到了我国慈善制度的残缺不全,决定以此为契机反思我国基金会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一、慈善、基金会
从语义上来说,慈善,是指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①。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个好善乐施的民族,慈善思想源远流长,从先秦诸子的经典论述中可见一斑:《孟子·梁惠王上》中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道德经》中亦有云,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

中国历代的当权者从政治上也非常重视慈善事业,《周礼·地官》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周王就设立地方司徒一职,“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古装剧中频频出现的“施粥赈灾”场景也是历史的真实写照,同时也反映了扶贫济困思想的深入人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目前慈善事业也越来越被人关注,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一事业中。

成立基金会,是目前慈善人士的首选。

按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②。

基金会是专门从事公益活动的组织,有特定目标和宗旨、有专门的团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对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要求。

2011年我国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总量为183.04亿元,2011年全国新成立基金会即达到了351家,原始基金总额约达到27.11亿元,平均每家新成立的基金会原始基金为772.41万元③。

在这些令人欢欣鼓舞的数
字后面,在感受社会满满爱心地同时,偶尔出现锅中的老鼠屎,如嫣然基金事件、河南宋基金事件、青基会、希望工程等等,让人从慈善炫目外表的迷幻中清醒。

面对基金会强大吸金能力,总有利欲熏心之徒对基金会下“黑手”。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以法“治善”,仍然是个不二的选择。

为使基金会在公益事业这条大道上正常行驶,不走歪路歧路,对个别居心叵测人的小算盘进行控制,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道德风险的法律控制,即内部治理、外部监督、构建人心基础。

下文分述之。

二、基金会内部治理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基金会良好的治理机制是建立在独立的人格之上的。

赋予其独立人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权责明确,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法理基础。

嫣然天使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一个子项目,其本身是没有独立性的,它的管理更多的受中国红基会的领导。

因此,李亚鹏在几笔账目上含糊其辞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红基会对外也否认嫣然基金存在问题。

我国基金会内部治理结构采用类似公司治理机构的形式,管理层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类似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做了严格规定,并且对理事和监事领取报酬情况以及关联交易都做了严格控制,也直接规定了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④。

应该来说这种治理模式是符合基金会现代发展的要求的,因为现代基金会部分类似于企业,不仅要将现有的资金用于公益,而且为了基金会的长远发展,也要将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来实现财产的增值,当然最终的财产是用于公益而非像企业向股东分红和剩余财产。

这种模式也优于信托模式下的基金会,一般而言,财团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组织性,对规模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也更为有利⑤。

如严格采用信托模式,基金会严格按照信托人的意愿做相应的公益事业,独立性大打折扣,主动权受到限制,可能大量资金闲置,效益会降低。

其次,目前基金会治理结构中权利主体的缺失或虚化,是导致基金会发生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基金会为资金的持有人,负责资金的运用来利益社会;基金会的资金来自于捐赠人,捐赠人不会索取任何资金上的回报;受益人为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不特定的对象。

虽然看上去很清楚,但实际中,捐赠人和受益人仅仅是基金会文字材料上的一个名字而已。

捐赠人怀着美好而愿望做出捐赠以后,基于对基金会的信任,无暇或无意对基金会的运作进行监督,有的捐赠人甚至匿名捐赠,不显山露水。

而具体的受益人往往对自己获得的利益而对基金会感恩戴德。

因此,导致基金会才是大权在握,增加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

2003年美国民间最大的慈善组织“联合之路”曝出了有史以来最大的滥用、挪用善款丑闻,总金额超过了150万美元,6名高层领导人卷入其中。

这种权利人虚化或产权不清的状况在现实中无法改变,只能通过制度来弥补。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此即为符合国际惯例提取的管理费。

笔者认为该财务制度是可以初步控制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的。

不管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是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中,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的监事会的作用没有被突出或被忽视。

笔者认为,要从内基金会内部防控道德风险的发生,可以从制度上强化监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权利和义务。

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监事不能从基金会中领取薪酬,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热爱公益事业、乐意从事和关注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中挑选,可以类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国家可以建立一个基金会监事库,将品德高尚、又有相关法律、财会等专业知识的社会人士收录其中,供基金会选择;每年年终对其进行考核,按照其成效给予适当奖励;当然对其失职,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给予适当处罚。

最后,对于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该建立专门的部门,资金和人员要进行专门管理。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8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⑥。

美国著名的福特基金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人负责对外捐赠,一部分负责投资,投资项目包括了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私人无固定收益证券、创业投资和无固定收益证券合伙企业投资等一系列的组合⑦,较好的实现了资金的增值。

当然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因此对投资的金额、投资的行为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控制,防止资金的贬损,另一方面,对投资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激励,使其收入与投资回报成比例,防止其将投资善款囊入自我的腰包。

三、基金会外部监督风险控制机制
在嫣然基金事件中,被大家反复提得最多的也是外部监督的问题。

加强基金会的信息披露义务,让基金会的资金流向透明、清晰,可以有效控制基金会发生道德风险,“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须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同时明确了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内容: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同时也规定了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民政部2005年颁布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不过寥寥16条,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详细的须公布的财务项目、要求。

作为一个公益机构,财产来源于社会、财产也是回馈于社会,其公开的程度起码不能低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公益资金应该放在玻璃柜里,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基金会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担负日常监管职责,而不仅仅在在年检时审查基金会的年检材料。

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报告、监控制度,对大额的捐赠,建立专门的财务监督制度,也是对捐赠人的负责,取得捐赠人的信任。

不过有意思的是,在几起基金会腐败案中,如郭美美事件,我们看到的是官方的腐败;除了追究涉事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应该建立主管机构的问责机制。

问责并不等同于简单的追究违法责任,问责是融合角色定位、说明回应和违法追究三大环节于一体的系统性的监管机制⑧。

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当然有学者也提出来对基金会本身也要适用问责机制,只有这种融合惩戒和激励的问责机制,才真正契合道德色彩和组织色彩兼具的基金会⑨,笔者颇为同意。

最后,应建立基金会行业的绩效评估和等级制度,形成良性的行业内竞争环境,对从业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形成激励机制。

建立符合基金会发展的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指标,由基金会专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普通民众对各基金会的情况进行打分,区别于基金会主管机构每年的合格或
不合格的年检制度,这种评估和等级的划分可能更加细致。

通过这种方式,也有利于大众了解基金会,也有利于热心公益的人士做出自己捐赠的判断的选择。

因此,这种方式实际上是隐性监督,能督促基金会更好的做好公益工作。

四、基金会制度的人心基础
基金会作为一个慈善专业户,理想上作为道德高尚区,一直以来以一个公益的光辉形象留存于公众的潜意识中;一旦发生了道德风险,对大众的神经刺激更大,不利于形成健康良好的的慈善形象。

构建有共同公益意愿和信仰的人心基础制度,让从事公益工作的人彼此都怀着同样的公益愿望,既能从思想上之根本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亦能保证公益事业长久的发展。

在公益行为的背后,涉及到的主体有捐赠人、受捐赠人、基金会工作人员(普通工作人员、管理层)。

不管捐赠人出于何种动机,是良好的助人意愿或是逃避税收的原意,从立法的角度来讲,都是受到鼓励的,而且从实际社会效果来看,也有很好的示范和激励效应。

而受捐赠者的知恩图报的回馈社会行为也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抑或称为一个社会的正常普通的人也符合大家对公益的期待。

实际上,道德风险的高发区往往是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而他们也是公众眼睛聚集的焦点,是公众认为的神圣公益事业的“道德高尚的人”,之间的矛盾可见一斑。

虽然从事公益工作的人也是普通人,人之七情六欲都有,但是既然选择了公益这个工作,在思想品德上就须胜人一筹。

基金会在招募人才时必须重点考察其公益意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公益意识,让公益意识深入人心,将其自身的价值和公益事业紧密联系。

五、结语
在这个大家似乎都彼此觉得“居心叵测”的时代中,公益工作更是有点举步维艰。

捐赠人有公益意识时,选择哪个基金会、考虑值得信任是个很大的问题,有的人选择直接送到有需要帮助的人,但这个也会引发相关问题。

在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的今天,让专业公益机构基金会来做公益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内部防控、外部监督、人心基础三方面进行完善,构建彼此的信任基金会制度,让基金会走得更远、更好!
〔参考文献〕
〔1〕http:///c/8/143/314526.htm,2014年5月22日访问.
〔2〕《基金会管理条例》.〔Z〕.
〔3〕中国基金会网.〔E-B/OL〕.http://www.chinafoundati
/ccms/read.id=21408,2014年5月22日访问.
〔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三条.〔Z〕.
〔5〕王名,贾西津.试论基金会的产权与治理结构.公共管理评论[J].2004,(01).
〔6〕《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Z〕.
〔7〕京华网. 38%全国性基金会曾尝试赚钱〔E-B/OL〕.http:
///html/2011-09/19/content_701389.htm. 2014年5月21日访问.
〔8〕冯辉. 从“基金会事件”看我国基金会法律监管机制重构.东方法学[J].2011,(06).〔责任编辑: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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