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91号——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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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91号——
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9.1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91号
•【施行日期】2002.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91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盘锦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盘锦大米原产地域范围以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盘政[2002]1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辽宁省盘锦市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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