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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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股东变更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0.21
•【字号】青财会字〔2016〕1559号
•【施行日期】2016.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变
更事项的批复
青海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关于股东变更的申请(青中恒信办字[2016]018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核,你所提交的变更事宜相关材料齐备,亦已在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了变更申请,同意予以备案。
现就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将股东章静变更为郝贝贝,变更后你所合伙人组成为:李青、马献芳、曾宪亮、郝贝贝、张凌志,主任会计师为李青。
同时,在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将相关内容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