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能够被认定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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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够被认定为职业病?
情景再现
形象气质俱佳的小陈被公司派驻前台负责接待工作。

由于工作性质,小陈在绝大多数时间里都是坐着的。

工作一年半后,小陈明显感觉到自己的腰椎很不适,去医院检查后被认定为腰椎间盘突出。

小陈认为自己的腰伤正是因为久坐导致的,应当被认定为职业病,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必要的经济赔偿。

小陈的这种说法能够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吗?
法律分析
虽然本案中的小陈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但小陈所患的腰椎间盘突出并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她所受的伤病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这样的原则性规定极容易使人认为只要可能与工作存在关联的伤痛都可以视为职业病,进而被认定为工伤,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某种持续性的伤痛被认定为职业病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只有列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其他的一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只有《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所患的疾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病。

这就将下列人群从职业病认定主体中
排除出去: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虽然在实践中,上述人员发生公伤或公亡时,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但“工伤”与“公伤”仍旧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不具备用人资质的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即通常所说的非法用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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