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0.08.18
•【文号】民发[1980]58号等
•【施行日期】1980.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0年8月18日民发(1980)58号
(80)财事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均增发抚恤金三百元。

望即转告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尽快发给。

二、自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之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对他们的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抚恤金三百元。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的精神,因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和为革命壮烈牺牲的人民群众,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的抚恤金按照班长、战士级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

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和病故的抚恤金标准,仍按财政部、民政
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经费中调剂解决。

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表
(1980年6月4日起实行)
──────┬─────────────────────────┬───
现役军人│其他人员│抚恤
││标准
──────┼─────────────────────────┼───
师职或十三级││
│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机关厅(局)│1000元
以上干部│长、副厅(局)长、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以及相当职│
│务以上的干部,或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
团职或十四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科)长、副处(科)长,县长、│950元
至十七级干部│副县长,或行政十四至十七级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
│其他人员。


──────┼─────────────────────────┼───
营职或十八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政府局长、副局长,公社主│900元
至二十级干部│任、副主任,或行政十八至二十级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
│级的其他人员。


──────┼─────────────────────────┼───
连排职或二十│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一般干部,或二十│850元
一级以下干部│一级以下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其他人员。

│──────┼─────────────────────────┼───
班长、战士级│工勤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

│800元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