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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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
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8
•【字号】怀政办发[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作用,参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
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四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市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指定本区的粮食储备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对区级储备粮实行购销、轮换等;参与区级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级储备粮总规模,将区级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补贴;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区级储备粮,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级储备粮必须是检验合格,水分在安全储藏标准以内,符合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粮食为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食。

同时保证承储粮食达到“四无”标准,即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

(二)对区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未经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和货位。

(三)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
落实。

(四)承储企业收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入库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力量,严格按照通知单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和地点做好出、入库工作。

(五)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和设备等区级储备粮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为确保区级储备粮质量,储备粮必须定期按比例轮换,推陈储新。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

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外)定向采购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定向销售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区级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下发出、入库通知单。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情形。

第十六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时,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事后按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区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如需增加贷款,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申请解决。

第十九条紧急动用或以竞价交易以外方式轮换销售区级储备粮时,其价格由区财政局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共同提出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报实销,由区财政局按月拨付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储存费用补贴,由区财政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相关规定共同商定,由区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抛售、轮换储备粮成本以入库进价加入仓费用为底价,低于底价形成亏损,由区财政负担,并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用于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贷款。

轮换费用由区财政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核定。

第二十二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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