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化装修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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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化装修评估认定条件
一、定义
装配化装修是指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部件(房门、门套、窗套、踢脚线、家具、卫浴、橱柜、挂墙板等)通过功能模块的集成化设计,按照干法施工标准进行安装的装修技术。

本评估认定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室内装配化装修工程。

二、企业要求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应具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管理信息化的能力。

(三)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10000m2,具有专业的研发团队。

(四)企业应有完整部品、部件生产线。

(五)企业已完成的装配式装修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m2,且均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三、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应拥有工程类专业的技术人员和通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室检测人员。

通过自我声明方式将技术人员情况予以公开。

四、质量保证体系
(一)企业应具有完整的质量、环境、安全保证体系。

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报告。

(二)企业生产设备、部品、材料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五、技术性能要求
(一)装配化装修设计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二)装配化装修工程的内装系统应与结构、设备管线相分离;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设计时,应符合室内装配化装修的技术要求。

(三)部品、材料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参数的内装部品;内装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满足易维护的要求。

(四)部品、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防腐、隔声、保温等标准的规定,并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五)企业所用部品、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40中关于住宅室内污染物限值的相关规定;装配化装修材料(如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的放射性限量内照射指数≤1.0,外照射指数≤1.3。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下
表规定: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六、其它
所申报装配化装修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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