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预收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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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预收购风险?
光伏项目的备案文件,通常称为"路条',是光伏电站建设的前置
性文件,具有肯定的稀缺性,因而实践中会消失通过买卖"路条'进
行项目转让的现象。
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和《关于进
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
[2023]445号)均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并且规定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备案机
关同意转让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鉴于此,实践中为了不违反
上述规定,光伏项目投资方往往采纳在项目投产前,收购方与投资
方签订预收购协议,商定在项目投产后将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及
事先商定转让的条件的收购模式。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直接商定对
项目公司进行实际掌握的情形,或者投资公司直接通过收购项目公
司母公司的股权来取得相应的实际掌握权。
预收购协议为预约合同,投资方仅担当条件成就或期间届满后,
就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磋商的义务,而并不担当向收购方
交付股权的义务。
签订预收购协议后,假如因项目公司股权价格上
涨等缘由,项目被再次转让给第三人,收购方只能要求投资方担当
预收购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投资方赔偿股权价格上涨
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为避开投资方将项目公司股权再次转让的,收购方通常会要求取
得项目公司的实际掌握权以及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权。
虽然收
购方取得项目公司的实际掌握权的,通常可避开项目公司股权被再
次转让,但该种预收购模式,也存在被认定为"名为预收购,实为倒卖路条',进而影响项目的并网及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导致项目转让受阻,并且会面临相应的行政惩罚。
另外,投资方以项目公司股权出质的,除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假如未经登记可能面临股权质押未设立的风险。
同时,在项目投产之前,为保障建设资金的支出,收购方往往采纳代为支付或合作开发的形式,代为支付工程款,假如项目无法并网投产或取得国家补贴,收购方代为支付的费用将面临无法偿还,及项目未能投产导致项目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