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睿、王春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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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睿、王春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31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江某某李保利秦天鹏
【审理法官】何江某某李保利秦天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睿;王春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鹿邑县实验中学【当事人】赵睿王春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鹿邑县实验中学
【当事人-个人】赵睿王春英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鹿邑县实验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刘玉林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郭忠诚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玉林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郭忠诚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玉林郭忠诚白杰
【代理律所】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睿;王春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被告】鹿邑县实验中学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是,鹿邑县实验中学对涉案事件有无过错?人财保险周口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鹿邑县实验中学根据鹿邑县教育体育局《鹿邑县修订完善“十三五”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6-2020年)》总体要求、从2019年春季开学已调整为非寄宿制学校的事实应予认定,赵睿、王春英主张鹿邑县实验中学2019年后仍是一所封闭的寄宿制学校与事实不符。

鹿邑县实验中学对于学生离校后的自行住宿行为不负有特殊的管理保护职责。

虽然赵翠文进出其租住的宿舍要经过与学校相连的一条通道但受害人赵翠文所居住的公寓××人非鹿邑县实验中学,鹿邑县实验中学对该公寓无管理权,对赵翠文放学后的行为无管理、教育、保护责任,故对赵翠文在校外的自杀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规定,赵翠文溺水而亡事件发生在校外,也并非在校(园)方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发生,且赵翠文系自杀,因此,要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睿、王春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人财保险周口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赵睿、王春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4.82元,由赵睿、王春英负担10000元,鹿邑县实验中学负担135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9元,由赵睿、王春英负担920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45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5: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睿、王春英为夫妻关系,女儿赵翠文生于2006年4月25日,于2017年8月就读于鹿邑县实验中学七年级,2018年在该校八年级三班就读,原系鹿邑县实验中学在校生,至2018年底以前均在鹿邑县实验中学宿舍楼住校。

鹿邑县实验中学根据鹿邑县教育体育局《鹿邑县修订完善“十三五”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6-2020年)》总体要求,从2019年春季开学,已将鹿邑县实验中学调整为非寄宿制学校。

自此,鹿邑县实验中学宿舍楼不再安排学生住宿,赵翠文上学期间的住宿自行联系在校园西侧学生公寓,该公寓是孔存良2015年9月8日租赁赵劲松的楼房,有唯一出路只有经过校园内出入。

2019年清明节假期期间,赵睿在家曾询问女儿赵翠文学习情况,与女儿发生点争执;开学后,赵翠文曾跟同学提起过。

2019年4月9日晚放学后,赵翠文乘坐同学的车子出校园后失踪,2019年4月15日许,赵翠文被发现已在鹿邑县涡河内溺水死亡。

另查明,
鹿邑县实验中学在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投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单约定,河南省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金额4499289.87元,累计责任限额4500000.00元,每事故责任限额4500000.00元,每人责任限额300000.00元。

另特别约定如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00元(其中含每生每年医疗费赔偿限额人民币30000元)。

保险期间
2018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时止。

保险责任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还查明,赵翠文溺水死亡后,鹿邑县实验中学曾支付给赵睿、王春英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鹿邑县实验中学对赵翠文的溺水死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赵翠文是鹿邑县实验中学的在校学生;但在校生并不等于就是住校生。

赵翠文原来虽是鹿邑县实验中学的住校生,自2019年春季开学鹿邑县实验中学依照规定不再招住校生,赵翠文从学校宿舍搬进孔存良在学校西侧开办的学生公寓,已经不再是鹿邑县实验中学的住校生。

该学生公寓的产权属于赵劲松,孔存良租赁来开办学生公寓,自己收费、自己管理,按道理讲,赵翠文放学回学生公寓后,学校不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因为存在该公寓只有通过校园内的唯一出口、住宿公寓的学生都是鹿邑县实验中学的学生、住该公寓的学生出入公寓都要经过校园、并从学校大门进出这一特殊情况,对该类学生如何管理,法律应当对学校要求有更高的要求,属于特殊的法定的义务随附。

学校对该类学生应当规定特殊的作息规范、办理特殊的出入证件以方便与其他走读生相区分。

本案中,正是因为鹿邑县实验中学对此类学生的疏于管理、未实施积极的特殊的、区分于其他走读生的管理手段有效规范此类学生的作息,致使赵翠文晚上放学后与其他走读生一块轻易的出走而发生溺水事件,从特殊的环境应当给予特殊的管理的角度讲,鹿邑县实验中学对此事件难辞其咎。

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绝不是仅仅教好书了事,更应当做好育好人,促使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茁壮成长。

这就要求学校在教好书的同时,要时刻注意学生的身心变化,留意学生的心理状态,因时、因地、因人施教。

本案清明节开学后,鹿邑县试验中学未能及时全面了解、掌握赵翠文同学的心理变化,未能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致使赵翠文离校出走溺水而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鹿邑县实验中学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赵睿、王春英作为赵翠文的父母,本就依法负有监护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望子成龙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要忘记,教育孩子不是学校独享的职责,家庭、社会更不应置身事外;特别是父母更是孩子的启蒙教师,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对孩子的影响最
大。

所以父母更要做好孩子的榜样,培养孩子要因材施教、靠说服教育、履言传身教、禁家庭暴力;学生有什么特殊状况,家长应当及时跟学校、跟老师沟通,以便学校帮助疏导教育。

本案中,清明节假期开学后,作为赵翠文家长的赵睿、王春英没有及时将赵翠文与其假期期间的争执通报给鹿邑县实验中学,学校因无法及时掌控赵翠文的身心变化状况而及时施教,以致于发生令人痛心的赵翠文离校溺水事件。

从本案证据可知,赵翠文是一名非常优秀的学生,学习成绩很好。

对这一不幸事件的发生,作为家长(本对赵翠文视为骄傲的赵睿、王春英)不愿意看到,而作为学校(也对赵翠文引以为荣的鹿邑县实验中学)鹿邑县实验中学也不愿意看到。

但不愿意看到事件的发生,不是规避事件责任的依据。

正如前文所述,鹿邑县实验中学对赵翠文的溺水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作为负有监护义务的本案赵睿、王春英则负有更大的责任,这一观点从赵翠文的遗书中可以印证,很难想象一名学习成绩优良的初中学生,溺水前曾跟同学谈论家事,又跟老师写“我死了,老师,不用找我,与任何人无关!对不起!”的遗书,而只字不提父母、更不跟父母联系;如果赵翠文享受到了应当得到的来自家庭的关爱、以致于以之荣耀而依恋不舍,会发生本案的后果吗?由此认定,赵睿、王春英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本案事件的发生负有70%的责任;鹿邑县实验中学对在学生公寓住宿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赵翠文像其他走读生一样能轻易离校出走,对本案事件的发生负有30%的责任。

本案赵睿、王春英主张赵翠文是住校××、住宿费××与鹿邑县实验中学、鹿邑县实验中学是寄宿制学校等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鹿邑县实验中学抗辩称赵翠文不是住校生,对其放学后不再有管理、教育义务,学校对事件发生无责的观点与本案实际不符,抗辩亦不成立。

鹿邑县实验中学在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投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

保险合同对事件发生地有约定,应从其约定。

但事件发生地包括事件行为地和事件结果地,本案赵翠文溺水结果虽发生于校园外,但赵翠文溺水死亡事件是从校园内出走行为开始,鹿邑县实验中学对于赵翠文晚上放学离校出走,学校应当查验学生公寓批准证明、学生没有证明应不让离校;但由于疏忽、不应当放行而放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区域,被保险人鹿邑县实验中学又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财保险周口公司应当在
保险金的限额内(每人责任限额300000.00元)承担保险责任。

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抗辩称,该案事故发生时不是在校园内,不属于保险责任,赵翠文也不是在校方组织的活动中受害,两个险种均不应当赔偿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王春英虽在农村居住、赵睿在外地工作,但赵翠文确实是在城镇上学,本案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按河南省城镇居民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1元计算20年,死亡赔偿金应为684019.40元;按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六个月工资计算,丧葬费应为32074元;由于赵翠文的死亡,给赵睿、王春英造成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赵睿、王春英要求给予精神抚慰应当支持,综合本案以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较为合适。

以上三项合计共计766093.40元,但本案事件发生后,鹿邑县实验中学已经给付赵睿、王春英5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下余716093.40元,鹿邑县实验中学仍应负30%的责任,为214828.02元。

本案赵睿、王春英主张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因没有提供误工时间的天数、交通费的票据、住宿的票据等,无法认定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数额,故不予支持。

最后,因鹿邑县实验中学因对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扣除已经给付赵睿、王春英的50000元后,下剩214828.02元,未超过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承保的校方责任每人300000元的责任限额,故人财保险周口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睿、王春英女儿赵翠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14828.02元;二、驳回赵睿、王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4.82元,由赵睿、王春英承担10000元,鹿邑县实验中学承担1354.82元。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睿、王春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
民初23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赵睿、王春英一审诉讼请求,由鹿邑县实验中学、人财保险周口公司赔偿赵睿、王春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755482.3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鹿邑县实验中学、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赵某不是寄宿制学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鹿邑县实验中学收取了住宿费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中,教师公示照片可以证实杨某系鹿邑县实验中学的副校长赵睿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杨某通过微信将已收取的住宿费退还给赵睿、王春英的事实。

同时赵睿、王春英提供的鹿邑县实验中学宿舍楼内外景视频、宿舍楼外景照片、学生视频等多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受害人生前所居住的宿舍楼位于鹿邑县实验中学校园内并且该宿舍楼所居住的均××鹿邑县实验中学的学生该宿舍楼只有通往学校的唯一通道这也充分证明了受害人赵翠文系鹿邑县实验中学寄宿住校生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鹿邑县实验中学从2019年春季开学已调整为非寄宿制学校属认定事实错误。

从鹿邑县实验中学目前对外公示的网站及其校园简介均可以证实鹿邑县实验中学截止到现在仍然是一所封闭式的寄宿制学校。

鹿邑县实验中学根本就没有进行过调整也没有将调整向外界公示更加没有向赵睿、王春英及受害人予以告知。

3、一审认定受害人所住宿舍楼系孔存良租赁赵劲松的楼房属认定事实错误。

鹿邑县实验中学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不具有真实性。

而且一审法院对孔存良的调查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鹿邑县实验中学的情况说明实为单方形成的单方陈述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一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且鹿邑县实验中学涉嫌伪造证据,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鹿邑县实验中学提交的任雪灵证明和马爱丽证明属证人证言二人均没有出庭作证接受双方质询也没有身份证明该二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证人杨某、代某出庭陈述的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杨某系鹿邑县实验中学的副校长代某系鹿邑县实验中学的教师也是受害人赵翠文的班主任该二人与鹿邑县实验中学是隶属关系与本案当事人及案件处理结果都有利害关系不能客观公正的证明本案的事实,不能做为本案事实的依据。

3、鹿邑县实验中学所提交的2018年至2019度安全教育告知书,赵睿、王春英根本不知情,也从未签字,该证
据涉嫌伪造,应依法追究鹿邑县实验中学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一审判决认定及划分责任比例错误鹿邑县实验中学未尽到管理、教育、保护职责其应当对赵睿、王春英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从鹿邑县实验中学在其校园内的简介及官方网站中均可以证实鹿邑县实验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的寄宿制学校受害人赵翠文在其校就读后学校就承担对未成年人学生管理、教育的职责并且鹿邑县实验中学作为一所封闭式、寄宿制学校对其学生负有较其他学校更高的教育、管理义务。

本案中赵翠文自2017年8月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鹿邑县实验中学就读系该校的住校生事发当天在非假期期间,鹿邑县实验中学任由受害人离校出校园没有任何记录。

而且对于受害人离校的行为鹿邑县实验中学是完全应该能制止和避免的。

但正是鹿邑县实验中学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才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

鹿邑县实验中学应当对赵睿、王春英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赵睿、王春英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赵睿、王春英的上诉请求。

人财保险周口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人财保险周口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审诉讼费由赵睿、王春英、鹿邑县实验中学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鹿邑县实验中学已经被鹿邑县教体局调整为非寄宿制学校该校也没有收取过赵睿、王春英的住宿费赵翠文不是该校的寄宿生该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管理义务。

赵翠文所居住的宿舍虽然只有一条通道进出学校但这不能作为加重学校管理责任的理由,从而认定学校有过错进而判决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一审判决既然认定了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那么就不应当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作无限扩大解释。

保险责任明确定“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中因被保险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翠文在校时属于在校活动而离校后其活动与学校无任何关系。

同时本案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是网络侵权、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中把事件牵强的分为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明显是在混淆不同的概念以达到判决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承担责任的目的。

本案看似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实则对法律最大价值(秩序)的侵害。

综上一审判决不当请二审重新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纠正判决人财保险周口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赵睿、王春英的上诉请求
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人财保险周口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赵睿、王春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民终313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英。

赵睿、王春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838。

代表人: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诚,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邑县实验中学。

住所地:鹿邑县卫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396981967L。

法定代表人:杜俊,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睿、王春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鹿邑县实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
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赵睿、上诉人赵睿、王春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上诉人人财保险周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诚、被上诉人鹿邑县实验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睿、王春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23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赵睿、王春英一审诉讼请求,由鹿邑县实验中学、人财保险周口公司赔偿赵睿、王春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755482.3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鹿邑县实验中学、人财保险周口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赵某不是寄宿制学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鹿邑县实验中学收取了住宿费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中,教师公示照片可以证实,杨某系鹿邑县实验中学的副校长,赵睿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杨某通过微信将已收取的住宿费退还给赵睿、王春英的事实。

同时,赵睿、王春英提供的鹿邑县实验中学宿舍楼内外景视频、宿舍楼外景照片、学生视频等多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受害人生前所居住的宿舍楼位于鹿邑县实验中学校园内,并且该宿舍楼所居住的均××鹿邑县实验中学的学生,该宿舍楼只有通往学校的唯一通道,这也充分证明了受害人赵翠文系鹿邑县实验中学寄宿住校生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鹿邑县实验中学从2019年春季开学已调整为非寄宿制学校属认定事实错误。

从鹿邑县实验中学目前对外公示的网站及其校园简介均可以证实鹿邑县实验中学截止到现在仍然是一所封闭式的寄宿制学校。

鹿邑县实验中学根本就没有进行过调整,也没有将调整向外界公示,更加没有向赵睿、王春英及受害人予以告知。

3、一审认定受害人所住宿舍楼系孔存良租赁赵劲松的楼房属认定事实错误。

鹿邑县实验中学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不具有真实性。

而且,一审法院对孔存良的调查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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