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粤价[2001]33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粤价[2001]33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增强药品政府定价的可操作性,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制定《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价格管理处。
附件: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下列规则:一、基本规则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兼顾市场供求状况,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价格要体现质量、疗效的差异,反映合理比价关系,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以通用名定价,不分厂家,不分产地,不分国产或进口,同药同质同价,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对部分药品有效性、安全性、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或生产工艺、组方、疗效、质量等明显不同的,经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化学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物价部门制定公布的零售价格,如没特殊原因,原则上执行一年后才重新审定;因成本变化较大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价格构成规则(一)药品出厂价格构成药品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和税金等构成。
政府定价应考虑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1、制造成本。
除一、二类新药外,普通药品和三、四、五类新药的制造成本占不含税销售价格(无税出厂价)的比重应在50%以上,低于50%的,按50%核算。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ed9c46c281e53a5902ff1d.png)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
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宁省(部)属医疗单位销售的,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它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销售的,授权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申请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报告有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五条、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
计算公式为: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一)损耗率最高不超过30%。
(二)辅料费按实计算。
(三)各项费用包括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四)成本利润率为5%。
第六条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加价率)。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按以下加价率顺加作价:0.2元/10克及以下,加价率45%;0.21-0.6元/10克,加价率40%;0.61-2.00元/10克,加价率35%;2.01元/10克及以上,加价率30%。
同一品种规格中药饮片在同一市区内,不同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原则上执行同一零售价格。
第七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9494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f7.png)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
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
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单 位 ,应 对 调 查 人员 提 交 的材 料 进 行 整理 汇 总 , 填写 药 品 出厂 价格 调查 汇总 表 ( 附件 五 ) ,对
本单 位承 担的所 有药 品调 查工 作情 况进行 总结 后
写 ( ( 生产企 业及 药 品基本 情 况审核 表 ( 附件 三 ) 和 药 品出厂 价格 审核 表 ( 附件 四 ) ,对审 核情
书、专利证 书、国家奖项证 书等。
厂 价 格 调 查 工 作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价 格
( 四)销售政策相 关资料 ,包括销售 合 同或协
议 等。 ( )财务核算 资料 ,包括企业 财务报告 、销 五 售 明细 账 、销 售 发 票 等会 计 凭证 、“ 收存 发 ” 记 录、发运凭证 、职工名册 、工资发放记录等 。
C N 0 R A FP A M C } IA e N tS IA J U N LO H R A E TC L叵 9 O J
政 策 法 规
调 查药 品 的最高 和最 低 出厂价 格 ,按 调查 期 间 内 所 有 出厂价 格 的 加权 平 均值 核 算 平 均 出厂 价格 ,
法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药 品管理 法 及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药 品管 理法 实施 条例 等法 律法 规 ,制
定本办法 。
第二 条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组 织对本 级 定价范
围内药 品开展 的出厂 价格调 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
( 六)调查 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 第九条 调查 人 员应根 据企 业提 供 的有 关资
“ 收存 发”记 录 、发运凭证 等 ,核对调查药 品的销
售数 量 和收入 ;通过 审查职 工名 册 、工 资 发放记 录和劳动合 同等核对调查药 品销售 人员数量 。
药品的价格 包括高开票回款计算

药品是怎么定价的?谈到药品的定价,真的可以是一个非常这复杂的话题,其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药品营销渠道、药品价格体系、现行医疗体制甚至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经济学等等内容,估计可以写一本书了。
这里只针对楼主提出的定价本身的问题做一些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药品的价格体系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通常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又可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批发价)、零售价等。
而对于药品而言也是一样。
但是,由于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对复杂,有制药企业、销售代理商、医院等环节,因此价格体系也比上面介绍的一般体系复杂。
药品价格通常有:成本价、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批发价、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等等。
1、成本价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
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
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
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举例:某种药品每支的成本价4元,底价为5元(由此可知企业可赚1元)。
某商业公司代理其药品销售,要求开票价为9元(高开),购进100支。
900-500=400。
假设企业所承担的税率为17%,400×17%=68元。
因此,商业公司给企业实际的回款为568元(实际结算价),而企业开出的发票为900元,其差额需要找票冲抵。
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
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医保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
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201征求稿)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
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
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药品的价格 包括高开票回款计算

药品是怎么定价的?谈到药品的定价,真的可以是一个非常这复杂的话题,其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药品营销渠道、药品价格体系、现行医疗体制甚至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经济学等等内容,估计可以写一本书了。
这里只针对楼主提出的定价本身的问题做一些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药品的价格体系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通常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又可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批发价)、零售价等。
而对于药品而言也是一样。
但是,由于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对复杂,有制药企业、销售代理商、医院等环节,因此价格体系也比上面介绍的一般体系复杂。
药品价格通常有:成本价、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批发价、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等等。
1、成本价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
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
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
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举例:某种药品每支的成本价4元,底价为5元(由此可知企业可赚1元)。
某商业公司代理其药品销售,要求开票价为9元(高开),购进100支。
900-500=400。
假设企业所承担的税率为17%,400×17%=68元。
因此,商业公司给企业实际的回款为568元(实际结算价),而企业开出的发票为900元,其差额需要找票冲抵。
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
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试行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的复函-苏价农函[2000]11号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试行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的复函-苏价农函[2000]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9b10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2.png)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试行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的复函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试行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的复函(苏价农函[2000]11号2000年1月25日)无锡市物价局:你局《关于〈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办法〉(试行)的报告》(锡价管(1999)第34号)收悉。
鉴于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品种繁多、加工复杂,经研究,同意对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试行作价办法管理(详见附件),试行期为一年。
此复。
附: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作价试行办法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是国家支持的科研开发产品,是在中药饮片基础上深加工精制而成。
因其品种繁多,受各种因素影响成本变化大,为规范价格管理,特制定本作价试行办法。
一、中药饮片免煎精制颗粒剂出厂价格。
作价公式:无税出厂价=(材料费+制造综合费用+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1.材料费指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1)原料成本:即饮片现行无税出厂价格,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医药管理局制订的《江苏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细则》制订的且扣除销售利润的无税出厂价格。
(2)辅料成本按原料成本的15%计算。
(3)包装材料成本按实际购进无税价格加5%损耗率计算。
2.制造综合费用包含生产过程发生的能耗费、折旧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低易品、修理费、质检费及检测费等,是按材料费为基数的制造综合费用率计算。
制造综合费用率:(1)动物类180%;(2)全草类160%;(3)叶类120%;(4)根茎类100%;(5)果实类、皮类、藻菌类80%;(6)茎木类、矿物类70%;(7)花类60%;(8)其它类50%。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f8ca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36.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做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2月26日湖北省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药品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药品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药品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在审核制药企业、医疗机构为生产、销售药品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基础上核定药品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药品包括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
第三条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开展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药品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卫柏兴:为老百姓还原真实的药价

卫柏兴:为老百姓还原真实的药价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2年第9期文沈君菡欧阳洁王发财药价虚高已非秘密,过去也有医药代表等业内人士掀开过冰山一角,但就信息量以及直观的信息公开方式而言,卫柏兴是第一人。
牛黄蛇胆川贝胶囊,供货价5.5,零售价26.9;小儿化痰止咳颗粒,供货价4.1,零售价13;板蓝根颗粒,供货价2.2,零售价10.5……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最近在一个名为“降药价”的网站上公布。
该网站从2011年12月1日上线起,几日内就突破了800万访问量。
虽然网站创办人卫柏兴(化名,取“为百姓”谐音)至今还没有公布自己的真实身份,但他这种敢于揭露药价底牌的行为,已赢得公众的支持和敬意。
“我想做—个对得起良心的人”这是一个40岁出头的徐州人,5年临床医学出身,曾在医院工作过,后来加入医药代表行业10余年,一直做到高管的位置——对于卫柏兴的所有信息,民间只知道这么多。
很多人都不明白,享受行业暴利的他为什么忽然千起了“泄露药价底牌”这种“自绝后路”的行当。
“目的是为了让老百姓了解真实的药价,以逼迫药店和医院降低药价。
”卫柏兴在接受采访时坦承,“同行里许多人都有过这样的想法,最后都出于各种压力没有行动。
很多医药代表其实都需要看心理医生。
因为他们发现,自己赚1块钱的时候,许多家庭可能要付出100块钱的代价,他们觉得挣这个钱心里非常非常难受,我想做一个对得起良心的人。
”他说自己坚持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即使遭遇误解和指责也能坦然面对。
网站中最受关注的是“查药价”部分,这里公布了超过25000个药物品种的信息,包括通用名、商品名、供货价、零售价,一目了然,供货价与零售价之间的数倍差距引起了广泛关注。
刚开始,网站由于访问量过多,服务器几乎崩溃。
而与关注一同而来的还有一些质疑和恐吓。
有的人指责老卫“炒作”以获取商业利益,有的药企和药店私下提出花钱让网站删除数据,有的干脆雇黑客对网站服务器发起攻击。
面对种种阻力,老卫和他的团队成员们选择了坚持。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腐败现象】“史上最肥科级单位”为何贪腐成窝?

“史上最肥科级单位”为何贪腐成窝?一个拥有770人的科级事业单位,有110人卷入贪腐窝案,其中55人被立案调查。
这是湖南耒阳市一个全名叫“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矿征办”的贪腐故事。
据不完全比较,这一案件或刷新了集体贪腐窝案的两大记录,一为单位级别最低,一为涉案人数最多。
从以往一般集体贪腐窝案情况看,大抵是腐败分子不再单兵作战,而是学会了抱团,结成“腐败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不仅内部腐败运行互有分工,而且在外部防范上互相策应,最终形成一个貌似牢不可破的腐败攫利同盟。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要么全体腐败分子都逃过法律严惩,都活得风光逍遥,要么只要摸到一个瓜其他瓜都顺藤而现,一个出了问题,其他人都容易被牵扯出来。
这个案件也直观而深刻地揭示了贪腐窝案的成因,为我们解剖贪腐窝案提供了有力的事实支持。
消息称,耒阳市矿征办征收的税费每年逾4亿元,占耒阳全市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一,被称为耒阳市“第二财政局”,被网友称为“史上最肥科级单位”。
所以如此,就在于耒阳的矿产资源丰富,于是这个科级单位下设各税费管理站,分散各大矿山区,建立起稳定的税费征收体制。
而看着税费哗哗上流,许多人心痒不已,这便是意图贪腐的诱因。
当矿征办将收费权力一把捏在手,监督制约机制却告阙如,雁过拔毛就变得异常容易。
而手拿雁过拔毛的利器,又岂能看得上“财政核付给领导班子成员应得奖金”?必然是中饱私囊,进而见者有分、利益均沾。
于是“截留部分收费站的超产奖、伪造各站点发放奖金名册、虚报超收数额和降低任务指标多提超产奖”之类办法诞生,甚至连分赃分肥都按职位高低,贪腐成窝如此形成。
耒阳矿征办的贪腐窝案告诉我们,让一群人去看守一座可以源源生金的金库,却没有监督制约办法,想让他们不拿金子也难。
凡是直接看守的人,都会自动丧失互相监督的功能,而变成监守自盗。
因而,防止贪腐窝案的有效办法就是,不让一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力过大、过于绝对,同时使这种权力的运行得到制度的刚性制约与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级定价范围内药品开展的出厂价格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由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分装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行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五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需要,在本级定价范围内选取部分药品对其生产企业调查指定期间内的出厂价格等情况。
第七条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药品出厂价格及销售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调查要求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附件
二)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声明书,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有关法律文书,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劳动合同等。
(三)药品研发创新相关资料,包括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国家奖项证书等。
(四)销售政策相关资料,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五)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企业财务报告、销售明细账、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
(六)调查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对药品和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整体财务指标等信息。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核实调查药品规格,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个规格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或企业定价文件等,核对调查药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企业销售政策相关资料,按以下情形区分调查药品的销售方式:
(一)自主销售。
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组织对零售单位开展药品销售推广活动。
(二)代理销售。
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代理药品生产企业对零售单位开展销售推广活动。
(三)委托加工。
是指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生产药品,由委托方开展药品销售推广活动。
(四)其他方式。
不同于上述情况的其他销售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通过审查销售明细账、“收存发”记录、发运凭证等,核对调查药品的销售数量和收入;通过审查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和劳动合同等核对调查药品销售人员数量。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根据销售明细账核对调查药品的最高和最低出厂价格,按调查期间内所有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核算平均出厂价格,并通过抽查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的方式核查出厂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审核情况填写《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审核表》(附件三)和《药品出厂价格审核表》(附件四),对审核情况与企业填报情况的差异进行分析说明,并在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就调查情况及结论听取企业意见。
企业持有异议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可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调查药品未销售、生产方式或生产企业变更的,调查人员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要求企业提供说明材料;对未分品种核算且采取手工记账方式的企业,可选取销售数量较大月份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实地调查结束时,调查人员应以被调查企业为单位整理下列材料:
(一)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
(二)经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审核表》和《药品出厂价格审核表》。
(三)调查药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四)抽查的销售发票等会计凭证复印件。
(五)销售政策相关资料复印件。
(六)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七)其他说明材料,包括企业对调查情况及结论的意见、特殊情况说明等。
第十九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调查人员负责调查的药品及企业基本情况、相关问题和建议等。
(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调查材料。
第二十条受委托开展药品出厂价格调查的单位,应对调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填写《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汇总表》(附件五),对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药品调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后形成书面材料,并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材料一并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的开展调查工作,对有疑问的数字或情况要当面核实准确。
调查人员与具体调查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调查无关的资料;不得复印、持有调查资料供个人使用;不得对外披露调查企业任何资料和数据。
(三)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调查企业采取拒报、虚报、瞒报等方式不配合调查的价格违法行为,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表》
三、《生产企业及药品基本情况审核表》
四、《药品出厂价格审核表》
五、《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