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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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投资,还是股权置换,其核心都是变更股权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个人的话,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话,应将股权转让的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对于股权置换、股权投资、以股权抵偿债务等,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至于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因比,在这里股权投资、置换、以股权抵偿债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国税[2014] 67号公告的规定。
即,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或者公告生效;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其纳税义务就已发生了。
二、就企业所得税而言。
1、若企业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若企业以投资形式转让股权。
如果是非关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是关联企业,在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则应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Hello,伙伴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