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未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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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未审篇)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1.07
•【分类】其他
正文
非凡十年 |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未审篇)
案例一:以“三步走”新模式,让家庭教育落地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当时13岁的被害人何某某。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将何某某接到自己家中,从12月6日至12月9日,在其家中与何某某发生二次性关系。

2020年,被告人李某通过快手软件又认识当时13岁的被害人姚某某。

2021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将姚某某接到家中,在其家中与姚某某发生两次性关系。

十天后,李某骑摩托车又将姚某某接到其家中,接下来的三天内,与姚某某发生三次性关系。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2月16日在其母亲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2021年5月24日,李某在其爷爷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判决结果】
李某明知涉案两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属奸淫幼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驳回原判。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都明确了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规定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导、培育、引导的家庭责任。

法律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发现父母存在家庭教育失职情况的,也要依法介入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自家分别与12周岁、13周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且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性质恶劣。

法院介入后发现,其母亲对李某在家实施奸淫幼女知情,但疏于管教,父亲则表示自己常年在外跑运输,李某不听话,自己管教不到。

针对本案实际,相比于以往侧重在量刑上给予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现在不仅考虑未成年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上年龄因素的影响,更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精神帮扶,对被告进行回访帮教,同时对存在教育监管失责的家庭还要求强制到庭进行
家庭教育指导,为被告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以此达到从源头遏制犯罪出现的目的。

因此,桂林中院对该家庭采取了“课前调查+法庭授课+不定期回访”三步走模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为法院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新的方式。

首先,在家庭教育指导课前,法庭对被告人家庭成员情况及社会评价进行摸底,并对父母就未成年人“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知识进行测试。

其次,根据摸底及测试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方式进行授课,课堂上,会让父母签署责任书,软硬兼施强化父母家庭教育责任,为课后回访提供奖惩保障;授课过程中重点就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家庭教育模式、未成年人相关重点法规进行讲解,让被告人父母意识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帮助被告人在狱中认罪悔改及出狱后开启新生活。

最后,授课结束后,指导师会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报告,法院根据指导报告不定时回访被告人父母,督促落实家庭教育指导报告内容。

“三步走”环环相扣,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落地生根、做细落实。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我们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的新使命,但就如何做好该项工作,目前仍在摸索阶段。

我院探索的“课前调查+法庭授课+不定期回访”三步走模式既讲究灵活性,又含有指导专家的专业性,展现了我院在该项工作上从无到有,从有到精,从精到强的发展历程,该模式在家庭教育指导的新征程上定能发挥不凡作用。

案例二:支持隔代探望权让法律更有温度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龚某甲的独生女龚某乙与被告余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婚生子余某乙于2015年1月6日出生,龚某乙于2019年11月29日去世。

余某乙出生后随父母生活,二原告时常帮忙接送其上幼儿园;在龚某乙去世后,余某乙随二原告居住生活一段时间。

2020年6月8日,被告将余某乙从其此前就读的幼儿园接走与自己父母同住,并在半月后将余某乙转换幼儿园就读。

因被告拒绝二原告探望余某乙,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认为,《民法典》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无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

二原告系余某乙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存在特定亲属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相互抚养、继承等法定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不仅包含物质层面内容,也包括精神层面需求,本案原告诉请即属于后者范畴。

且从其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其二探望也是表达对女儿的思念和心灵寄托,与人伦常理相合,与法律精神不悖,其三探望是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也是尊老敬老精神的重要体现,该诉求的合情、合理。

遂判决原告杨某、龚某甲每月探望余某乙一次,被告余某甲负有协助配合义务,探望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地点以被告余某甲经常居住地或由其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探望时长直至余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余某甲以原告非探视权适格主体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探望权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而隔代探望权,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也没有形成统一。

老年人的今天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明天,关心、关爱老年人既是个人的社会责任,也是社会的个人责任。

赡养老人,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强调的不仅是要满足老人物质需要,同时也要尽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要。

“隔代亲”在社会上普遍存在,支持隔代探望权,可以让父辈将爱传递给后人,满足其精神需要,同时也让孩子在一个充满爱与善意的环境下成长。

虽然目前在理论及实务上对隔代探望权尚未达成共识,但是在遵循法律、兼顾人情伦常前提下,裁判者可以运用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结合现实情况,准许父辈对子孙的探望。

隔代探望不仅能满足父辈的精神需要,也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条件,同时也能让法条不再是冰冷无情的文字,而是有温度、有感情的生活指引。

此判决兼顾人情法理、拿捏得当,是判决从以案说案、偏重裁判物质诉求到兼顾法律与人情转变的真实体现,彰显了法律的人性温度,合情、合理也合法,赋予老年人隔代探望权是对老人在探望孙辈上权利的权利,也是以法律满足其精神生活之需求。

在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下,该判决反映了我院对于老年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关怀,并及时在相关案件中作出回应,不仅是处理隔代探望权纠纷的参考,更有力地充实了老有所养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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