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斌杰扰乱单位秩序案(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1]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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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斌杰扰乱单位秩序案(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1]0113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1]01131号
【处罚日期】2021.05.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区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湾区
【处罚对象】金斌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3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7日,金斌杰伙同他人以房屋维权为由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花园售楼部门口处,后金斌杰和他人在门口展示维权横幅,供他人拍摄视频,该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金斌杰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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