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层层转包,打工妹受工伤该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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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
2019年12月,某建筑公司承包到一栋高楼的建筑工程。

进场施工后,该公司将外墙装修业务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肖某。

肖某经多方联系,雇请邱女士等30多人进行现场施工。

按照分工,邱女士主要负责瓷砖搬运工作。

2021年3月,邱女士在搬运瓷砖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摔下。

经送医紧急抢救,邱女士保住了性命,但她已构成4级伤残,不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甚至连正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因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质,建筑公司不承认与邱女士存在劳动关系,更没有人为她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她现在急需知道自己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点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以上规定,在工程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下,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该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该用工单位也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邱女士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要工伤待遇。

工程分包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 由谁承担责任

工程分包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 由谁承担责任

工程分包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由谁承担责任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最后承包人所招用的的劳动者受到工伤后请求赔偿的,应如何处理?答: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受到工伤后,依法可以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据其行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分别应作如下处理:1、如果劳动者主张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由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该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向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前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为行政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一种情形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2、如果劳动者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应由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在分包或转包工程施工中,劳动者受到工伤的,不论该分包或转包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应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和转包人承担连带赔律责任。

总承包人、分包人和转包人的内部责任应根据其各自过错程度予以认定。

3、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先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选择先向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等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劳动者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再行主张。

(完。

工程层层转包出事故谁担责

工程层层转包出事故谁担责

工程层层转包出事故谁担责近年来,农村自建房红红火火,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

同安重审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发现,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类案件呈多发态势,雇主安全意识低劣,业主未能加工提供系统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意识淡薄、雇佣无资质施工企业等问题开挖突出。

案例A:工人施工亦时则坠亡雇主业主均担责施工过程中,钻孔机固定绳突然断裂,加上施工楼房外围未搭建至于作业竹架及安全防护网,刘某踩楼板空后从四楼楼板摔下,不幸当场死亡。

林某的家属将业主叶明(化名)及雇主叶森(化名)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对林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面对林某家属的自诉,业主叶明表示,林某对可能引发起重安装及使用不当直接导致其死亡。

此外,在水泥倒板过程中所,自己的楼原本搭有脚手架,但是因为四楼楼板水泥七楼浇筑发包给叶森时,雌马认为脚手架会影响吊机使用使用,所以拆除了脚手架。

对于林某的死亡,叶明认为自己将工程发包给了叶森,自己作为业主对于林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而雇主叶森则认为,其家属称自己是林某雇主并不合情合理。

法庭上,他表示林某生前与自己等人合伙帮人家倒水泥板多年,报酬都是平分,自己和他是合伙,并不存在聘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涉及工程发包价格为6200元,由叶明发给叶森。

发包过后,叶森联系了工人进行施工。

事发当日,林某和其他其后工友在完成吊机安装后,在操作过程中吊钩断裂,刘某连同水泥车坠楼,林某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因林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4447.4元,而业主叶明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由于叶森承包叶明所有的房屋四楼浇筑工程,并组织林某等人进行施工,工资在完工由叶森进行统一结算并发放,应该认定叶森和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叶森辩称双方系合伙人际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仍对不予采信。

结合林某、叶森、叶明各自的过错,判定林某负30%责任,而叶森毛建草某死亡负70%责任,叶明应负加夫赖县赔偿责任。

案例B:雇佣无资质施工队出了正规事业主须担责雇佣无资质的施工队,出了事故,除了雇主要负责外,业主要负责吗?日前,同安一工地上,因为切割地砖遭“飞来横祸”,飞溅起来的金刚沙石溅出射入了李某左眼,他当即“眼前一片黑”。

工程转包工人受伤 发包单位也要担责

工程转包工人受伤 发包单位也要担责

工程转包工人受伤发包单位也要担责工程转包工人受伤了,怎么办?发包单位要担责嘛?下面我为大家解答以供参考。

日前,一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张某在工作时受伤。

那么,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建设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日前,我市一家建设公司承包了一处市政工程,并将其中人行道浇灌工程的劳务工作转包给包工头李某,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李某为依约完成工程,雇佣了张某等十余位农民工,并租用了一台浇灌泵车,操作人员为王某。

张某配合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因王某违规在高压线下进行操作,泵车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线,致使抱着泵车管施工的张某被电流击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申请工伤赔偿,而建设公司认为,伤者张某与其无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张某是包工头李某所雇佣的农民工,是李某发放工资,并由李某进行管理,因此,张某是李某的人,不是公司的人,与公司无劳动关系。

除此,建设公司已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将这块工程分包了出去,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违规操作,建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将伤者送医救治,已尽到义务。

所以,建设公司认为应由李某或泵车操作人员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公司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建设公司是否应予免责?劳动者受伤是第三人操作失误造成的,那么建设公司是否应予免责?昨天,笔者采访了市人社部门。

相关人士表示,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建设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说,“劳动法规作为公法,对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主要视其是否具备构成工伤的要素。

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是私法规范的内容,与公法属于两个不同范畴。

装修过程中工伤怎么赔

装修过程中工伤怎么赔

装修过程中工伤怎么赔
装修过程中发生工伤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一旦发生,对装修工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那么,装修过程中发生工伤应该如何赔偿呢?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装修公司应该承担起责任。

一般来说,装修公司应当为所有装修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如果工人发生工伤,装修公司应该即时报案,并及时给予工人就医、休息等必要的处置。

同时,装修公司还应该向工人支付工伤医疗保险金,即由保险公司根据工伤程度给予工人一定的补偿。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装修公司还应该向工人支付丧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其次,装修工人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装修过程中发生工伤后,工人可以将此事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报案并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经过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次工伤是由于装修工作引起的,工人将获得工伤认定书。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装修工人将享受由国家提供的一系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补助等。

最后,装修工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果装修公司对工伤事故负有明显的过错,例如未按规定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未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伤等,工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工人可以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各种损失。

总之,在装修过程中工伤发生后,装修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工人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法律途径等方式获得相应的
赔偿。

同时,加强对装修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是避免工伤事故的重要措施。

工程转包 工人受伤到底谁来赔

工程转包 工人受伤到底谁来赔
事责任。 ( 卢涛)
年 内提 出 申请 。如果 用 工单 位不 予 配
合 ,工 人 可 自行 向 人 社 部 门 申请 工 伤 认 定 。 工 等级 鉴 定 ,最终 进行 工 伤赔 付 。如
果 用 工 单 位 没 有 为 工 人 缴 纳 工 伤 保
大 量 死 亡 ,养 护 公 司 应 赔偿 王 某 因此 所
产 生 的合理 经济损 失 6 . 2 6 万元。
案 例 :张 某 发 现 自 己家 的 西瓜 地 经
常被人 “ 光顾 ” ,辛苦种 出的 西瓜 常被
人 摘 走 。 为 了给 偷 瓜 人 一 点 “ 教 训” .
张某给西瓜喷上 了剧毒农药。第二天 中
权 ,找谁 赔 偿 ,是许 多 工友 关心 的 问
题 。 对 于 受 伤 的 工 友 来 说 ,有 两 个 维 权途径 。

该 财 产 的价 款 优 先 受偿 的法 律 行 为 。
《 担保法 》第 3 4 条第 1 项规定 ,抵押 人
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可以抵 押 。可见 ,农 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
据原 劳 动和社 会 保 障部 《 关 于加 强建
人不 能清偿债务 ,债权人只能 以抵押房 屋 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 。将房
屋拆 除后 以建筑材料还债 ,这无疑大大
设 等 行 业 农 民工 劳 动 合 同管 理 的 通
降低了房屋的价值 ,也是一种浪费 。而 且 ,最 高法院 曾专 门作 出规定 :“ 对被
次性 赔 偿 。
( 法梓 )
; 。 。 。 。 一
喷药本意为珩盗 放任后果责任垂
养的蜜蜂 开始大批 死亡,因正值 流蜜期
间 ,该 蜂 场 6 、7 月份 蜂 产 品 产 量 受 到 严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找谁索赔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找谁索赔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找谁索赔在现今建筑工程行业中,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层层“剥削”的现象屡见不鲜。

当工人受伤的时候,实际施工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却又纷纷推卸责任,不愿意赔偿工人的损失,以致受伤工人无法及时索偿。

这种情况下,受伤工人该找谁索偿、该怎样索偿,往往决定着能否及时拿到相应赔偿的费用。

那么接下来,我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建筑工程层层分包,工人受伤找谁索赔。

在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中,工人会因意外、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受伤亡,这种情况下,受伤工人及其亲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发包人追讨相应的损失。

1、工人受伤,可以直接找实际施工人索偿。

工人参加建筑工程施工,一般是受包工头、小建筑公司等实际施工人雇佣,在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受伤的,实际施工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施工人不赔偿或无力赔偿的,受伤工人还可以找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索取相应的赔偿。

尽管工人与上述人员或公司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但是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层层分包中,工人受伤的,不但可以找实际施工人索赔,还可以找建筑工程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及发包人索偿。

至于实践中,受伤工人该找谁索偿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不一而足,如包工头无力赔偿或已跑路的,受伤工人可以找有赔偿能力的承包公司、建设单位协商索赔,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

简而言之,就是谁有钱谁赔偿。

要是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建筑工程协助索偿,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最大的赔偿金额。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工程层层转包下施工人受伤谁担责

工程层层转包下施工人受伤谁担责

工程层层转包下施工人受伤谁担责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各类建筑工程的复杂度与规模也逐渐不断地增大,更加需要有严谨的工程监管体系和层层掌握质量、安全的责任机制来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一些建筑工程中,由于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使得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当工程中出现人员受伤等问题时,问题谁来负责,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层层转包的定义。

所谓层层转包,就是建筑企业在获得工程的承包权后,将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外包给其他企业进行承包。

因此,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形成层层转包的关系,其中建筑企业被称为总包方,外包的企业被称为分包方。

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施工人员受伤问题的责任分别由总包方和分包方来承担。

一般来说,总包方要对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和安全负责。

如果工程中出现一些安全事故,比如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等,总包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分包方则需要为自己分包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

如果分包方在自己的分包项目中发生了安全事故,那么分包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自己的工人受伤问题也由分包方负责处理。

然而,在实际工程操作中,由于层层转包存在的种种弊端,比如工程管理混乱、分包方因接受的工程担负责任过大而粗心大意等等,工人受伤事件时有发生。

这时,“谁来承担责任”可能会变得非常微妙和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总包方的责任。

总包方是整个建筑工程的负责人,对该工程的建设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都应有严格的把控。

如果总包方在某些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比如未对分包方进行充分的安全和质量管控,未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那么总包方就应该对工人受伤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如果总包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遵守了相应的工作安全规程,那么总包方就不应该负责施工人员受伤的问题。

第二、分包方的责任。

分包方是总包方的合作伙伴,负责实际承接和执行工程中的具体任务。

自已转包工程工人受伤自已有责任吗

自已转包工程工人受伤自已有责任吗

自已转包工程工人受伤自已有责任吗工程一般来说都是需要开销大量的资金以及大量的劳动力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工程还是有着转包的情况的,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伤残残障也是十分常见的。

一、自已转包工程工人受伤自已有责任吗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产生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力劝第三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劝告罪责。

雇主应负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年轻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交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转包法律特征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分包落实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世界经济责任。

转包人在承包工程随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作出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监工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合同基本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

转包后,转包人不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所有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了之间建立发包人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准确度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工程分包后的工伤找谁

工程分包后的工伤找谁

工程分包后的工伤找谁
工程分包后的工伤,首先需要找到责任主体,即发生工伤的公司。

在分包工程中,责任主体一般是总包公司,因为总包公司对分包工程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如果分包公司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他们应该先向分包公司报告,并要求分包公司提供工伤事故认定书和相关材料。

一旦分包公司确认工伤属实,他们应该与总包公司联系,向总包公司汇报工伤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总包公司在收到这些材料后,应该与保险公司联系,申请工伤赔偿。

保险公司将通常派出专门的工伤处理人员调查事故情况,并进行赔偿的评估。

如果总包公司和保险公司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存在争议,受伤职工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工程分包后的工伤事件中,受伤职工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找到相关责任主体并处理工伤事宜:
1. 向分包公司报告工伤,并要求分包公司提供工伤事故认定书和相关材料。

2. 分包公司与总包公司联系,将工伤事故情况汇报给总包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总包公司与保险公司联系,申请工伤赔偿。

4. 如果存在问题或争议,受伤职工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咨询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受伤职工在工程分包后的工伤事件中应该找责任主体,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层层转包 工伤

层层转包 工伤

层层转包工伤层层转包是指一个企业将某项工作分包给一个中间商,然后中间商再将该工作分包给另一家企业,如此层层转包下去。

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劳动力逐步分散,责任逐步模糊,导致工伤问题难以追究。

层层转包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和生产组织形式,它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效率。

然而,层层转包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工伤纠纷的处理困难。

由于层层转包的存在,工伤案件涉及多个企业,责任界定复杂,工伤赔偿程序繁琐,导致工人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许多中间商为了降低成本,常常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低素质劳动力,他们的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安全风险高,进一步增加了工伤发生的可能性。

当工伤发生时,这些低素质劳动力往往缺乏合法保障和社会保险,他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赔偿,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困境。

层层转包还容易导致劳动法律法规的逃避和违法行为的出现。

为了避免合法劳动关系的建立,企业和中间商常会委托劳务公司进行转包,通过转包关系来规避法律责任。

一些企业和中间商往往以灵活用工的名义,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了工人的权益。

为了解决层层转包导致的工伤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企业和中间商的监管,监督其合法用工,防止变相转包。

其次,完善工伤赔偿制度,明确不同企业在层层转包中的责任。

再次,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人的劳动意识和维权能力。

最后,加强工伤事故的定责追责工作,对违法企业和中间商进行严格处罚,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层层转包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问题的困扰。

合理规范层层转包行为,加大对企业和中间商的监管力度,强化工伤赔偿制度,才能减少工伤发生,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遇工伤事故如何办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遇工伤事故如何办

建筑⼯程层层转包,遇⼯伤事故如何办
根据建设部、国家⼯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19条规定,承包⼯程施⼯,必须⾃⾏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程,不得⾮法转包。

《建设⼯程施⼯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征得发包⽅同意,或在施⼯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

转包合同⽆效,⽆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共同承担责任。

招雇的⼈员受伤,除雇主承担⼀定责任外,转包⽅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4⽇《关于如何确认临时⼯⽤⼯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单位⾮法使⽤临时⼯期间,造成临时⼯⼯伤的,应由⽤⼈单位承担临时⼯期间,造成临时⼯⼯伤的,应由⽤⼈单位承担临时⼯的⼯伤待遇。

劳动⾏政部门对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包⼯负责⼈未汇报临时⼯发⽣⼯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的⼯伤待遇。

包⼯负责⼈确实⽆⼒承担的,由发包⽅承担。

装修工伤责任划分

装修工伤责任划分

装修工伤责任划分装修工伤责任划分涉及到装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补偿责任的划分。

一方面,施工单位应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进行教育和培训。

另一方面,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如果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涉事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事故的责任划分主要根据施工单位的过失程度、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施工人员的过错情况等综合考虑,分为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情况。

一、全责: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导致工人受伤。

二、主要责任: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过错共同造成的,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提供了安全设施,但施工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培训,但施工人员没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次要责任: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次要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提供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并进行了安全培训,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疏于注意导致工伤事故。

四、无责任: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的过错造成的,且施工单位提供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进行了安全培训,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提供了安全设施,并进行了安全培训,但施工人员故意违章操作导致工伤事故。

在工伤事故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工人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医疗补助。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转包造成的伤害谁负责

工程转包造成的伤害谁负责

一、工程转包造成的伤害谁负责建筑领域包括装修工程领域工程被层层转包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工人遭遇工伤事故或人身损害,如何维权,找谁赔偿,是许多工友关心的问题。

对于这位受伤的工友来说,有两个维权途径。

一是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

目前我国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工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如果走这个途径维权,维权对象是包工头、承包工程的A老板、业主单位,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个途径是工伤认定维权。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受伤工人维权的对象应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二、转包怎么处理所谓非法转包,是指建筑商(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卫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

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第一,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第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其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工程转包发生工伤谁赔

工程转包发生工伤谁赔

工程转包发生工伤谁赔
工程转包发生工伤,赔偿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转包是指主承包商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施工。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承担着全面的责任,包括工程安全和工人保障。

如果在转包过程中发生工伤,承包方应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首先,承包方应对工程转包过程中的合作单位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工程施工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承包方应对转包单位的工人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工作指导。

如果转包单位未能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承包方有义务对受伤工人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地上的工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金、伤残津贴和生活费等。

因此,承包方作为工程主体,应对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承包方在工程转包过程中应与转包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承包方作为委托方,应在合同中要求转包单位必须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工人在工伤发生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承包方也应明确转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综上所述,工程转包发生工伤,赔偿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包方有责任对转包单位进行审核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

如果工伤事故发生,承包方应对工人进行赔偿,同时应明确转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以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分包合同工伤谁负责

工程分包合同工伤谁负责

工程分包在建筑行业中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可以将总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由不同的承包商分别完成。

然而,在分包过程中,工伤责任归属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那么,工程分包合同中工伤责任到底由谁来负责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分包合同中各方的关系。

一般来说,分包合同中包括总承包商、分包商和劳动者。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委托关系,分包商与劳动者之间是雇佣关系。

因此,在工伤事故发生时,涉及到三方的主体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分包商作为实际施工方,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劳动保护等方面履行监管责任。

如果分包商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导致劳动者受伤,分包商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然而,总承包商作为分包工程的委托方,也有责任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总承包商明知分包商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那么总承包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劳动者与分包商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分包商作为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分包商未能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分包商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降低纠纷风险,建议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详细的工伤责任分配条款。

这些条款应当明确分包商、总承包商和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划分,以及各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总之,工程分包合同中工伤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分包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施工情况。

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降低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详细的工伤责任分配条款,以防止因工伤责任归属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同时,分包商、总承包商和劳动者都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程转包合同中工伤

工程转包合同中工伤

工程转包合同中工伤合同中的工伤条款应当明确指出,转包方有义务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转包方需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工人熟悉并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转包方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救治伤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总包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同时,转包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合同中应明确工伤赔偿责任。

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受伤,转包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合同还应规定,转包方需为工人投保工伤保险,并保证保险的有效性。

这是转包方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工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工伤保险的投保金额和范围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为了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合同还应要求转包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合同中应当规定违约责任。

如果转包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工伤事故发生,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转包合同中的工伤条款是维护工人权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本。

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上述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内容公正、合理,以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工人的安全与权益。

承包装修工伤能报销吗

承包装修工伤能报销吗

承包装修工伤能报销吗装修工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意外伤害。

那么,承包装修工伤能否报销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保险和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权益,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如果在装修工程中发生工伤,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因此,装修工伤是可以报销的,雇主有义务为工人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雇主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便在员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的费用由雇主承担,而报销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因此,装修工伤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进行报销的。

此外,对于承包装修工程的企业来说,也需要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便在员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责任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雇主对员工的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和雇主对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赔偿等。

因此,承包装修工伤是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来进行报销的。

总的来说,承包装修工伤是可以报销的,雇主有义务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以便在员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雇主也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以避免工人发生意外伤害。

希望各位雇主能够重视员工的人身权益,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

最后,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工伤,要及时向雇主申报,并寻求相应的工伤赔偿。

希望大家都能够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健康快乐地生活。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程层层转包,雇工伤残各方均担责

劳动法案例分析:工程层层转包,雇工伤残各方均担责

[案情介绍]某镇建筑公司与该镇一村委会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了该村学校教学楼工程。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并没有马上组织施工,而是转手将整个工程交给本公司职工云某承建。

之后,云某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单某,单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冯某。

以上工程转包均未经村委会同意。

木匠王某经人介绍为冯某雇用。

王某在施工时,因缺少防护设施,一脚踏空坠至地面,被诊断为枕骨骨折、脑震荡、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

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冯某支付王某医疗费三千元后,拒绝再行承担。

由王某家人申请,当地劳动仲裁裁决:建筑公司、云某、单某、冯某四方分别支付王某医疗、护理、工伤津贴、伤残抚恤等费用10741元。

云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免责。

理由为:本人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建本公司的工程属于公司内部承包。

此为建筑行业中常见现象,对外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承包者仍为建筑公司;自己未与王某形成劳动关系,故不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与仲裁裁决结论一致的判决。

[案情分析]工程被层层转包的现象在当前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

利益驱动使承包商极力降低成本、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层出不穷,潜伏着极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我国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条件要求严格,规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并拥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部分分包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

本案中云某、单某、冯某均不具备建筑行业施工资格,并且存在将全部工程转包和未经建设单位许可而将部分工程转包的情况,所以建筑公司的企业内部承包,仍改变不了工程承包的性质,故云某作为包工负责人之一应与建筑公司、单某、冯某一同承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其免责请求不能成立。

冯某雇用王某,虽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保险,属非法用工,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冯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王某受伤,理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包工程下,伤残民工的工伤之诉

转包工程下,伤残民工的工伤之诉

转包工程下,伤残民工的工伤之诉背景近年来,随着转包工程的普及和形式的多样化,伤残民工工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转包工程中,原来的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业务转包给第三方企业,使得靠近一线的伤残民工和原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了隔离,导致工伤问题处理困难重重。

如何解决转包工程下伤残民工的工伤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转包工程下的伤残民工的工伤问题转包工程下的伤残民工伤残民工,指在建设工程中受伤致残的劳动者,他们因为家庭经济压力和未受过法律教育,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变得容易成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

在转包工程中,本来的建设单位将建筑施工等业务转包给第三方企业,伤残民工这个弱势群体往往在这里打工。

由于第三方企业侧重于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他们通常不太关注这类劳动者的权利。

转包工程下的工伤问题在转包工程下,伤残民工的工伤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福利待遇:转包工程中的伤残民工没有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不具备完整的社保福利待遇,其餐补和住宿费用也不能和正式员工相媲美。

•伤残赔偿:由于其身份特殊,伤残民工往往难以获得合适的伤残赔偿。

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对第三方企业和原建设单位抱有不信任感,进一步增加了工伤问题的处理难度。

•人身安全:转包工程中的伤残民工面临的危险和潜在威胁较多,难以获得安全保障。

这些工伤问题的步步紧逼,给伤残民工带来了重重的困难。

伤残民工的工伤之诉解决方案企业社会责任面对转包工程下的伤残员工工伤问题,企业应该秉持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承担包括对伤残民工在内的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责任。

企业应该制定高标准的职业安全制度,保障伤残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人身安全保障在转包工程中,企业也要对伤残员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企业最好派驻专门的员工,负责伤残员工的安全,同时建立起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制度和流程,为伤残员工提供有力的保障。

法律维权在转包工程中,伤残民工的二次伤害普遍发生,这时候很多工伤之诉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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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层层转包,打工妹受工伤该谁赔偿作者:叶青
来源:《百姓生活》2019年第01期
建筑公司将装修工程层层转包,一个打工妹被招来施工,不慎触电被严重烧伤。

让人始料不到的是,后面两个承包人均不具备从事该项工程的资质。

建筑公司以伤者不是其职工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受伤打工妹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她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她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打起了官司。

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打工妹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筑公司承接装修工程后层层转包,打工妹在施工现场遭电击被严重烧伤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等多项业务。

2016年年初,该公司承接了某加油站的装修工程。

拿到工程后,因人手不够,公司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了与建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包工头覃国强。

而覃国强接手后,又将工程分成若干部分转包出去。

其中的刮腻子这项工作,覃国强转包给了临时工吴正华。

而吴正华并非专业的装修人员,但市面上这种乱象普遍存在,人们已习以为常。

吴正华揽下刮腻子的活计后,便从四里八乡招来几个施工人员开工了。

为了赶工期,2016年4月1日,吴正华又招用从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来柳州务工的女子陈丽蓉,并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

这个薪酬待遇对一位30出头的女工来说,也不算低了。

因而,陈丽蓉当即就答应下来。

可陈丽蓉没有料到的是,4月24日下午3时许,一场劫难竟然降临在她身上。

当时,陈丽蓉在加油站配电间变压器旁,准备对墙体进行刮腻子。

她担心有什么不测,还环顾了一下四周,并未发现变压器旁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看见周围拉起警戒线。

因而,她认为此处应该是安全的,变压器也应该是断了电的,便开始组装铁架。

但是,就在陈丽蓉着手组装铁架时,不料,铁架触碰到了变压器旁边的一根高压线。

结果,陈丽蓉瞬间被电击倒,且被严重烧伤。

旁人见状,有的立即施救,有的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并立即将不省人事的陈丽蓉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
柳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得知情况后,立即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苏醒过来的陈丽蓉,感到身体火辣辣的疼痛。

两天后,她因伤情严重,被转入柳州市工人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陈丽蓉全身多处电烧伤Ⅱ度—Ⅲ度。

当陈丽蓉的家人从湖南赶到柳州,看到躺在重症监护室戴着呼吸机、身上包裹着厚厚纱布的她,都忍不住哭了起来。

陈丽蓉开始住院治疗那一阵子,医疗费一直由建筑公司支付。

后来,建筑公司也许担心治疗费会是个无底洞,加之认为建筑公司与陈丽蓉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建筑公司不再
向其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而陈丽蓉伤情尚未痊愈,后续治疗费咋办?现在自己被电击的皮肤坏死呈环匝状,创面深大,组织损伤严重,修复较为困难。

今后的康复之路,令陈丽蓉及家人十分忧心。

经过193天的治疗,虽然陈丽蓉的医药费大部分是由建筑公司支付的,她的伤口也在渐渐愈合,但后期的康复还需要很长时间,钱从何来?一筹莫展的陈丽蓉,委托家人与建筑公司交涉,要求建筑公司给她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事发前,建筑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是,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认为,建筑公司与陈丽蓉不存在劳动关系,陈丽蓉无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理由是,建筑公司与陈丽蓉素不相识,也从未聘用过陈丽蓉,陈丽蓉的工资也不是由公司支付的。

所以,双方并没有任何关系。

为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打工妹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与对方对簿公堂
对建筑公司如此绝情的回应,陈丽蓉感到彻骨般的寒心。

后来,她通过法律咨询热线得知,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认她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2017年“五一”节后,陈丽蓉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她与建筑公司在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陈丽蓉与建筑公司在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裁决结果与陈丽蓉的申请相差不大,但陈丽蓉仍不愿接受。

于是,2017年7月25日,陈丽蓉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她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这段时间,与建筑公司存在勞动关系。

建筑公司一方亦对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在陈丽蓉向法院起诉后,也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筑公司与陈丽蓉在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9月26,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庭上,陈丽蓉的委托代理人认为,陈丽蓉在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中工作,而建筑公司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在陈丽蓉因工受伤后,建筑公司也不依法支付她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

而且,至今仍不依法为她办理工伤申请。

此外,因陈丽蓉于2016年4月1日起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而受工伤,故劳动关系具有连续、不可分割性,应当依法延续至今都不能解除。

而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认可陈丽蓉从受伤之日起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陈丽蓉属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由于2016年4月1日到4月15日,以及2017年5月4日到7月25日这两段时间,未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前置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对这部分诉讼请求应不予处理。

同时,建筑公司还坚称与陈丽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
系。

理由是,因为建筑公司将施工项目转包给覃国强后,覃国强以承揽的方式交给吴正华去做。

而吴正华做这个承揽工作时,造成了陈丽蓉受伤,所以陈丽蓉的损失应该由吴正华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公司违法转包,受工伤打工妹权益获保障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国强和吴正华作为自然人,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因此,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行业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责任。

”建筑公司应对吴正华招用陈丽蓉工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与陈丽蓉构成劳动关系。

在转包关系中,确定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被视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但在责任承担上,会免除职工为其实际提供劳动即事故发生的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被转包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转包或挂靠关系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柳北区法院还认为,陈丽蓉于2016年4月1日开始为建筑公司工作,而建筑公司至庭审时未出具书面材料与陈丽蓉解除合同关系,因此,双方从2016年4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7月25日。

关于建筑公司主张陈丽蓉的诉求因未经前置仲裁程序而不应受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陈丽蓉主张上述两个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一并审理。

忐忑不安的陈丽蓉,终于在2018年3月6日,等来了柳北区人民法院的如下判决:陈丽蓉与建筑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陈丽蓉的工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上旬,柳州中院进行了审理,并于8月初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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