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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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
的有效性
内容提要理论界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效性的研究有不同的结论本文将在界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基础上讨论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的测度方法并借助于对美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发展历史为分析试图回答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问题一、引言随着金融工具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近年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但是在资本管制上却普遍采取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引起人们依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的日趋注重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已成为抑制银行风险、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重要工具从理论上看许多学者就资本充足性管制对商业银行资本比率的影响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人们的研究结论彼此之间差异甚大Peltzman(1970)、Dietrich和James(1983)用多元回归模型对商业银行资本投资模式进行了研究结果认为资本充足性管制是无效的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现行资本充足性测度的数据来源持批评态度认为来自于平衡表的统计数据往往低估或高估了银行的实际价值与他们的研究结论相反一些学者对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持有肯定态度Mingo(1975)在Peltzman的模型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正分析结果表明资本管制是有效的Wall和
Peterson(1987)采用非均衡分析框架考察了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他们的研究结论认为资本充足性管制对商业银行的运营是有效的Keylee(1988)考察了资本管制引起的商业银行账面资本比率的变动以及对资本市值与资产比率的影响他倾向于认为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不定期是相对有效的Dehl和shrieves(1990)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本文将在界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基础上讨论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的测度方法并借助于对美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发展历史的分析试图回答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问题二、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界定与资本充足性测度方法(一)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界定核心资本的界定实质上构成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基础1980年英格兰银行发表的“资本测度标准”指出银行资本的重要职能包括(1)作为银行意外损失的缓冲器(2)向潜在的存款者表明银行股东用自己的资金来承担风险的意愿(3)提供无固定融资成本的资源(4)作为对总的经营基础投入资金的适宜形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银行资本的最关键的作用是吸收意外的投资损失或贷款损失以及消除银行运作的不稳定性汪曙霞(1994)指出银行监管中核心资本构成的界定具有如下特点(1)必须是可以永久用以吸收损失的(2)必须是不对所得强加契约上的费用的(3)必须是所有者没有赎回要求权的根据这个界定资产平衡表上的核心资本款项包括缴清的普通股;不可赎回的和可转换的优
先股;股本溢价;公开储备和留存利润而按照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性的建议核心资本具有如下特点(1)资本的价值相对比较稳定(2)资本的成份对大多数国家在法律和会计制度上具有共同的性质(3)作为市场判断资本充足性的基础相应地银行资本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而补充资本则包括隐蔽储备(指资产平衡表上不公开列示的部分)、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呆账准备金、混合债务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务(二)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测度方法人们发现在传统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框架中由于缺乏对不同资产项目的风险性的考虑使得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常常未能尽如人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资本充足性管制并未使商业银行运行的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这直接导致了基于风险的资本管制要求的产生1986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瑞士、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和卢森堡组成的巴塞尔协议开始着手形成新的资本管制框架同时由于对各国银行竞争公平性的要求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趋势使得1988年“巴塞尔协议”标准化资本管制应运而生该协议的目的在于(1)将银行的资本要求系统地与银行业务的风险(包括表外业务风险)联系起来(2)协调统一各国的资本定义、风险评估和资本充足性标准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标准包括四个要素(1)一个对资本构成的普适定义(2)一个对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的确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