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九届宁夏著名商标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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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九届宁夏著名商
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工商商广字[2014]2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19
【实施日期】2014.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九届宁夏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工商商广字〔2014〕29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银川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九届宁夏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各市、县工商局要根据《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积极申请认定宁夏著名商标,并做好申请材料的指导、审查、报送工作。
二、申请对象
本自治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商标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自愿向住所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认定第九届宁夏著名商标。
已被认定的第八届宁夏著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自愿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