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旧物资管理办法.2011-12-9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废旧(弃)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管理,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便于固体废弃物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挖掘潜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的《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废旧物资及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各部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废旧物资(含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流配送中心是公司唯一负责废旧物资(含固体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公司统一管理的废旧物资(含固体废弃物)的回收、保管、处置、结算、统计及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公司废旧物资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和鉴定结果的报批。

第六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废旧物资工作的监督部门。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废旧物资工作的结算部门。

第八条、各部门、中心是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主要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含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移交物流配送中心前的保管。

第三章废旧物资管理
第九条、废旧物资(含固体废弃物)的回收范围
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不构成产品实体的黑色、有色金属、合金、橡胶、原木、电缆以及废油品等;加工过程中剩余的边角料和残损的零配件等;设备和大宗材料的包装箱、固定物等包装物;未进入固定资产台账的小设备和固定资产不能再配套使用的零(部)件;凡有回收、修复利用价值或废品可出售的废旧物资,均属回收范围。

固定资产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废弃物分类收集及处理(见附表一)。

第十条、废旧物资管理原则
废旧物资回收要根据“谁回收、谁受益”和“谁用谁管、用管合一”的原则。

物流配送中心与各部门、中心进行回收废旧物资时要准确计量,及时填制《废旧物资回收入库单》。

废旧(弃)物资回收入库单
回收后由回收员统一交物资管理员入库,并按类存放后,报核算员记账核算并独立建账管理。

第十一条、废旧(弃)物资的保管
1、闲置积压物资报损出库的,物流配送中心必须依据报废批准文件等进行签字交接,并记帐核算。

2、废旧油品回收时要进行分类收集,盛装废旧油品的油桶要干净且与所盛装油品的类别对应,不得将不同类别的废旧油品混装回收,回收过程中要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各使用单位废旧油品回收量与出库量相比,回收率应达到下
3、设备维修单位废旧油品的回收率,不得低于设备规定加注量的80%。

4、废弃物回收时要进行分类收集,详细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物流配送中心要按月将库存废旧物资编制“报废物资库存盘点表”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财务部。

第四章鉴定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物流配送中心根据废旧物资回收数量情况,不定期提请设备管理中心进行集中鉴定。

鉴定工作由设备管理中心牵头成立专门鉴定小组与物流配送中心共同按“报废物资、可修复利用物资或可拆解物资”分类鉴定。

鉴定工作结束后,设备管理中心要负责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经拆解或修复好后的物资,物流配送中心要按照新件原值的60%计价入库,但要与库存物资分别存放,并建立专账管理。

各使用单位领用时按照正常出库手续办理出库。

第十五条、进口物资鉴定为报废的,处置时要优先与原生产厂商协商换取新件;其次,由物流配送中心报请公司按相关规定
组织拍卖或处置。

第十六条、鉴定为报废物资的,物流配送中心牵头组织处理或拍卖后,要根据财务部反馈的“报废物资处置情况表”及废旧物资处置的“收款收据”,组织相关人员付货并办理相关出库手续。

第五章结算考核
第十七条、物流配送中心要设置兼职核算人员,对所有回收、出库业务及相关资金结算业务统一由核算员记帐核算,并按月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报废物资变价处理的净收入及相关费用结算,物流配送中心要根据“回收台帐”、“报废物资处置情况表”编制“废旧物资返还明细表”,物流配送中心核算员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审批,财务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结算、返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此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一律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物流配送中心负责本细则相关内容的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办。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负责本细则的核准、颁布及废止。

第二十二条、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