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2年度第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2年度第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07
•【字号】榕政地[2013]71号
•【施行日期】2013.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2年度第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榕政地[2013]71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第8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梅政综〔2012〕24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清县池园镇、塔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4.1902公顷(耕地3.98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核定使用闽清县池园镇宝新村水田1.4283公顷;塔庄镇茶口村水田1.1108公顷、其它农用地0.13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2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59公顷,龙池村水田
1.2744公顷、园地0.0227公顷、其它农用地0.04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174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64公顷,坪洋村水田0.16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7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核减04地块0.0504公顷,其中水田0.00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5公顷。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清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