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松下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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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松下镇等镇(街)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09
•【字号】榕政综[2010]67号
•【施行日期】2010.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松下镇等镇(街)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10〕67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营前瀛星小区)建设项目用地要求修改营前街道(原营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10〕12号)、《关于长乐市土地发展中心(松下镇2010年第2号工业储备用地)建设项目要求修改松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10〕13号)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清边防检查站(长乐松下边检站业务综合用房)建设项目要求修改松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10〕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松下镇、营前街道(原营前镇)等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清边防检查站长乐松下边检站业务综合用房等3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3.919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5178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
同时在相应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0.5965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市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
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