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大全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酉阳县万木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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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大全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酉阳县万木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渝04民终1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
【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大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谢大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谢大全
【当事人-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胜道
【代理律所】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谢大全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上诉人谢大全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大全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谢大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谢大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8:16:15
谢大全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酉阳县万木镇人民政府健康权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4民终11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芝,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柜木村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009148079Q。
法定代表人:石刚,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田世豪,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冲。
审理经过上诉人谢大全因与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人民政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木镇木坪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2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大全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大全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谢大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谢大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泽端
审判员王勐视
审判员谢长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雷书彦
书记员高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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